葉怡伶/罪犯心理的解剖台:犯罪剖繪的科學與藝術

聚焦犯罪側寫。(圖╱Mrs.H)
聚焦犯罪側寫。(圖╱Mrs.H)

2009年我進入中央大學修課並開始接觸犯罪相關的科學,當時的我強烈地認為:只要找出犯罪的原因,我們就有機會大大減少犯罪的發生。然而,十多年來進出監所進行研究訪談以及參與假釋審查的過程中,我才發現,理解犯罪,不僅止於追問「為什麼」,更須緊貼著犯罪者的視角,凝視其內在思維,理解他「怎麼想」。犯罪剖繪,正是一門用以理解犯罪者思維軌跡的科學。

▋「犯罪剖繪」:通靈、科學還是藝術?

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編按,又譯犯罪側寫)指的是:透過歸納推理或演繹的方式,針對犯罪現場的行為跡證進行分析,藉此了解犯罪者生理、心理與所處社會環境特徵的偵查技術。身為研究者,我有幸與第一線偵查人員於研討會與專家諮詢中,共同剖析實務案件。然而,這項技術卻時常被誤解,甚至戲稱為「通靈」──「你沒見過嫌犯,怎麼知道他有問題?」「老師,你沒到現場也能猜中?」事實上,犯罪剖繪並非憑空臆測,我們更不是靈媒或算命師,我們憑藉的,其實是建基於人格與統計學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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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特質論人格心理學家Gordon Allport以及Raymond Cattell(也是當代統計學中,十六種人格因素問卷的編製者)皆主張,人格特質具有相對穩定性,雖會隨生命歷程微幅變動,但核心結構不易改變。因此,即便置身不同情境,個體行為仍會呈現某種一致性。犯罪剖繪所依據的幾項基本假設:「犯罪者的人格不易改變」、「犯罪現場反映犯罪者的人格或行為特徵」、「不同案件作案手法相似或有共通點」以及「簽名行為將維持不變」(Bartol & Bartol, 1996),皆源於此一理論基礎。

除此之外,隨著人工智慧與大數據分析的發展,結合地理剖繪技術,犯罪資料得以系統化分析,進而預測犯罪熱點(crime hotspots)、可能的犯罪時間、涉嫌人與被害者可能出現的活動範圍等,此類結合科技與大型資料庫所發展出的「預測性警務」(predictive policing)已逐漸成為現代刑事偵查的重要依據。

▋一門感知細節、跨域思考的技藝

犯罪議題涉及的領域反映了人類社會的複雜與多元,身為犯罪問題的研究者,除了必須要能同時對於犯罪現場所可能涉及的相關科學領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外,最重要的是必須具備豐富的生活經驗與跨文化的思考模式,以免落入學科中心主義的謬誤中。以鞋印分析為例,鞋印可說是犯罪者遺留在現場常見的跡證之一,我國新北市、高雄、桃園等警察局都分別建置鞋印資料庫,將現場採集的鞋印跡證進行比對分析,用以連結嫌犯,並作為確認其出沒於現場之補充證據之一。然而,即便有此辦案利器,當案件發生時,若偵查人員的生活經驗有限,便無法觀察出現場鞋印所可能對應出的鞋種與功能,甚至鞋印背後所潛藏的訊息(包括可能的犯罪類型以及涉嫌人的個人特質),就很難有機會被推論出來。眼前的物證、線索,看似客觀,卻仍仰賴偵查者對日常物件的理解與感知。

同樣地,在不同文化脈絡下,即便犯罪動機相同,其行為表現亦可能大相逕庭。例如,同為展現控制與支配的權力型性犯罪,在極端主義環境中,可能演化為集體性侵或制度化的性暴力;而在強調群體歸屬的社會中,則可能隱身於權威與信任關係之中,被合理化甚至被掩護。

反之,文化的普同性亦可能形塑刻板印象。例如在家庭暴力或性侵案件中,社會往往低估女性加害者的危險性,甚至忽略其主導角色。這種偏誤,正源於長期的性別刻板印象。因此,若缺乏對文化差異的敏感度,犯罪剖繪極可能陷入種族中心主義的誤判,而這也正是其難以完全標準化的「藝術性」所在。

▋為什麼要做剖繪?

許多法學者與物證專家會針對犯罪剖繪的精確性提出質疑,認為犯罪剖繪的效度不佳,推論模糊,沒有辦法真正給出一刀致命的結論。然而,這樣的質疑本身就存在對犯罪剖繪背後目的的誤解。以現今各國將犯罪剖繪應用於刑事司法系統的現況而言,主要可歸納出四大目的:提供犯罪者的心理與社會評估,縮小偵查範圍;其次,依據現場跡證與既有的理論架構,評估嫌犯可能擁有的物品,例如:犯案後的紀念品或戰利品;再者,預測嫌犯未來可能的攻擊目標、地點與時間範圍,作為勤務布署的依據;最後,根據剖繪結果,提供偵訊與後續處遇策略之建議(Holmes & Holmes, 2002)。換言之,犯罪剖繪並非為了給出「唯一正解」,而是在有限資訊中,協助釐清可能性,縮小調查的範圍,藉此提升偵查效率,亦有助於未來逮捕犯嫌時,犯罪矯治工作的進行。

真正的犯罪剖繪專家不會以武斷或獵奇的態度分析案件,而是會抱持開放、謹慎的視角,與物證專家、法醫以及偵查人員合作,結合現場的行為跡證,提出假設(bottom-up approach)或反覆驗證理論系統(top-down approach)。真正的科學,並非在給出完美答案,而在於誠實面對其限制。

▋關於你成為「神探」前的那些事……

不論是平時鮮少接觸犯罪領域的一般大學生,抑或是平日裡早已學習過各種犯罪偵查技術的警大同學們,課堂結束後,總能看見學生眼中閃爍著對剖繪技術的熱情。然而,現實中的犯罪偵查,遠比想像複雜,亦非所有案件都適合進行剖繪分析。Ronald M. Holmes與Stephen T. Holmes在經典的犯罪剖繪專書《剖繪暴力犯罪》中(Profiling Violent Crimes: An Investigative Tool)便指出,當犯罪現場顯示出犯罪者可能具有高度的精神病理特徵時,較適合採用犯罪剖繪技術來加以分析,包括:性侵時合併虐待行為、取出被害者內臟、死後切除或切割被害者的肢體、缺乏合理動機的縱火案、性慾謀殺、強暴案件、邪教儀式型的犯罪以及戀童性侵害等八類犯罪行為。

此外,完整的剖繪工作需耗費大量時間與資源,包括多次訪談與蒐集犯罪者從形成階段、醞釀犯罪階段到犯罪階段中許多與犯罪相關的資料。相較之下,一般的竊盜、搶奪或是詐騙等動機明確的犯罪類型,仰賴目前高度密集的監視系統與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或是鑑識科學中指紋與DNA物證的採集,就有很高的機會能偵破。因此,在你帶著一股對推理的熱情想要成為「神探」之前,或許可以先停下來思考,手上的案件類型是否真的有需要動用這個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資源的偵辦技術。

犯罪剖繪,不僅是一門技術,更是一種對人性的凝視。在看似混沌的案件中,我們試圖以理性的推論還原犯罪現場曾經發生的真相,也提醒著偵查人員與剖繪專家,唯有持續反思與精進專業能力,才能不負那些躺在解剖台上殞落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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