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蘭遇到黑心屋主政府會主動出擊 外國租客同樣受這項特殊政策庇護
采和建築師寫下她在阿姆斯特丹十多年的生活、工作經歷和人物觀察,透過自身租屋、社宅接觸……以及參與紅燈區、鬼城等都更案的過程,介紹當地的城市規劃、住宅機制、多元政策,希望可以跟讀者一起思考「居住」、「自由」、「多元社會」的種種可能性及當代定義。閱讀這本書不僅走一趟異文化之旅,亦能進一步了解生活價值與生命質感,是一本集結人類學觀察、都市更新、居住正義、街區再生的跨文化直擊著作。(編按)
文/鄭采和
天上掉下來的錢
記得入住舊水管區後的某一天,一名政府派來的調查員來到我家說要看看我租用房子的情況。這位調查員到處看過後,慢條斯理地拿出一張這棟房子老舊泛黃的建築平面圖,問道:
「你這房子每個月租金是多少?」
「六百七十歐元。」
「嗯,果然不出我所料,你繳太多錢給你的房東了。」他口氣平穩地說。
「我從來沒有見過我的房東,每個月我都用銀行轉帳給房屋仲介。」
「你的房屋仲介是阿姆斯特丹著名的黑心仲介,專門找外國人下手。以你家的大小跟老舊程度來評估,你要繳的租金不應該超過四百歐元。」
「怎麼可能!那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調查員讓我別急,給了我一個地址跟電話,說我可以去這個部門找人詢問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隔天一早,我馬上去了這個離我家兩條街的鄰里中心詢問。在等待叫號時,有很多中東移民、老人……也在等候專人幫他們處理房屋相關的問題。
等候區有幾張有點舊但保養得宜的木頭椅子,茶几桌上整齊排列著幾疊移民荷蘭及融入荷蘭社會的手冊。布告欄上則零散的釘著一些老人照顧服務或是街區BBQ的活動訊息。鄰里中心的職員似乎心情都不錯,手拿著沖泡咖啡和資料夾走來走去,遇到同事還會發出簡短的「呦呼」一聲打招呼。
接待我的是一位叫作尚特爾的女士,身形微胖的她,綁著長馬尾、穿著T-Shirt 跟牛仔褲,說話慢條斯理,很親切的跟我解釋荷蘭的租屋系統。
原來,在荷蘭有三種出租類型的房子:
第一種就是所謂的社會住宅。在二十世紀初開始成立,房租低廉,由政府定價並評選租客,以確保中低收入戶有房子可以住。
第二種是所謂的自由市場住宅,也就是類似臺灣一般的租屋模式,房東可以自由調漲月租,租得出去即可。
第三種, 即我住的這一種,叫作社會租金住宅,房東可以自由出租給想租的人,但是租金必須要依政府規定控制在一定範圍內。這是在一九六○年代後,因為占屋運動及舊水管區的街頭抗爭引發而創設的系統。
一般來說,房子越小、越舊,就必須租得便宜些。為此,政府設計了一個評鑑系統以決定租金的最高價格,以此類推分級。而我的仲介,看準了身為外國人的我不知道這種規定,一開始便用自由市場住宅的昂貴價格將房子租給我。尚特爾又說,我有權提告仲介及房東,並要求賠償。但是由於這過程比較耗時費神,所以她建議我不如私下跟仲介和解,要求降低租金以及合理的賠償;而政府,可以幫忙發一封警告信給仲介公司,表示政府已經知道這件事了。
接下來的日子,我按照尚特爾的建議跟仲介聯絡。房仲公司派了一名高大的紅髮女子到我家,那回我有點緊張,不知道他們會有什麼反應,會不會覺得我跟他們租房還反咬他們一口?沒想到紅髮女子進到我家後,把手上的紙本資料夾往我的餐桌大力一放,接著就往廚房流理臺一靠,雙手在胸前交叉,說:
「OK,所以妳想要怎麼樣?」
「啥?我想要怎麼樣!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有點驚訝。
她有點不耐煩,但好像又突然想到,她有對我這個外國人解釋的義務,於是說:「妳覺得妳因為過去幾年的損失應該得到多少補償?」
我聽著就更驚訝了,心想:「啥?我覺得我可以得到多少補償?」因為沒有想到會被問這樣的問題,大概有數十秒沒有搭話。紅髮女子看我的樣子顯然並不清楚會被這樣問,於是她就開價了。她說:「不然這樣吧,我們會賠給你兩千五百歐元,妳不接受的話可能比較麻煩喔!不接受的話我們老闆可能會跟妳鬧進法院。」
雖然後來想想當時不接受應該也不會怎樣,況且進法院應該也會受到鄰里中心的保護,但當時有點嚇壞了,想想兩千五百歐元好像很不錯!於是就答應了。紅髮女子似乎很滿意我的答覆,感覺她當時心裡想的是:「太好了!今天很快,可以提早下班了!」後來,真的如尚特爾所說的一樣,除了補償金外,我的租金也降到了每月四百歐元,這對我來說,真是天上掉下來的一筆錢!
沒想到,身為一個外國租客也可以受到荷蘭政府的庇護,當時真的連作夢也沒想過呢!
事情過後的某一天,我在家旁邊的蘇利南人餐廳吃簡餐時,看到綁馬尾的尚特爾就坐在我旁邊吃著一碗五歐元的雞肉湯飯。我很高興的站起來表達我的禮貌,跟她打招呼。我感謝她,由於她的協助我的租金降價了!
這位女士很有耐心的聽我滔滔不絕講到一個段落,微笑著跟我說:我想你把我誤認成我姊姊了,我們是孿生姊妹,我姊姊在舊水管區的鄰里中心服務,而我在流浪漢之家服務。不過沒關係,很多人也常常認錯我們兩人,找我們向對方道謝呢!(笑)
二房東不好當
我在舊水管區住的那棟房子,有點類似臺灣的透天厝:樓下一間店舖,房子中間一個樓梯上去,每層前後各一個房間。不同的是,我們的房子裡,樓下店鋪旁邊有另一個朝街道開的門,進入後,有一座樓梯通往樓上的房間,每一個房間皆是一個獨立的套房單元。那棟房子樓上共三層,屋子前後各一個套房單元,一共住著六個住戶。
由於我們租的房子屬於社會租金住宅,房子較舊且小,所以租金較一般市場價格來說相對低廉。住我二樓單元對面的是一位年輕的荷蘭女孩漢娜,漢娜在一家工程顧問公司當祕書。在我住在這房子的那幾年之中,她老是說想搬家,不過一直嫌其他房子太貴,後來就改口說如果哪天找到更高薪的工作或是結婚去了再搬家吧。
一般來說,現在房子的買賣租賃等相關事宜多是委由房仲業者、房屋仲介或是房屋代管公司,負責打點房子的租客、維修、收取租金,當有租客搬走時,也會幫忙找到新的租客。我在舊水管區小套房居住的那十年之中,從來沒有見過我的房東或是真正擁有這棟房子的人,所以我們都把管理我們房子的房屋管理公司叫做「房東公司」。
有一回,房東公司帶了一位買家來看我們住的房子,請我和我樓上樓下的鄰居打開門讓這名買家看看房子的狀況。那時,我很緊張的問漢娜:「如果買家要買我們這棟房子的話,我們是不是都得搬家?」穿著浴袍的漢娜說:「安啦!如果買家要買,也得接受我們這些租客繼續住在裡面。」我說:「真的嗎?他不能把我們趕走嗎?」
漢娜輕鬆的說:「他會幫我們找房子,但如果我們看來看去都不滿意,他也不能怎樣,因為我們有永久居住權!」後來,這名買家雖然沒有向房東購買我們住的房子,我卻對我擁有永久居住權這件事感到不可思議。
原來,在阿姆斯特丹,若是在一間合法租來的「社會租金住宅」房子裡居住一年以上,就自動擁有永久居住權。也就是說,如果租客都有按時繳房租,且沒有要搬走的意思,一般的情形下,房東是沒有權力把租客趕走的。就算房子賣給了新東家,新東家也必須「接納」原有的租客。如果新東家想重新改造房子或拆掉重建,也必須先將租客安置到租客屬意的新居。
記得住在舊水管區的那幾年中,有一陣子常常回臺灣進行城市研究工作或探望家人,短則數週,長則數月。由於在離開荷蘭的期間,我承租的房子還是必須繳交房租,幾次之後,漸漸覺得划不來,就有了想當二房東的念頭。去市政府詢問後,才知道原來在荷蘭,自己當二房東把房子租出去的話是違法的,理由是在沒有簽約的保障下,二房東可以將房子以比原房租更高的租金出租獲利。這樣一來,就沒有保障二手租客的人權了。
不過,在仔細研讀了向市政府官員要來的相關資料之後,我發現此法不是不能變通。原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租客是可以當上二房東的。
第一種情形是租客要去國外念書或工作,房子空了下來,就可以把房子租給認識的朋友。第二種情形是,如果租客剛認識了一個外國男朋友或女朋友,想去他/她的國家試試看一起生活,但又有點不太確定,不想武斷放棄自己的房子,這樣的話,也可以合法將房子再租出去。不過,這種狀況下的出租,荷蘭政府說不能超過一年喔!
第三種情形是,出國或返鄉照顧生病的親友,不限期。第四種情形,外來移民者回母國重新適應根源社會,限期一年。而最後一種情形,也很出乎意料,竟然是監禁於國外!哈哈,當然,在這種情形下,人權至上的荷蘭國,對這種租客將房子再租出去的期限,也是不限期!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之《我在荷蘭當都更說客:阿姆斯特丹以人為本的10年街區再生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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