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活著─得到滿足和快樂對人生帶來怎樣的意義?

圖/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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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埃里希.佛洛姆(Erich Fromm)

論存在的藝術

我們必須先回答下面的問題,才能開始討論實踐「生活的藝術」的步驟:生活的目標是什麼?人生對人的意義何在?

但這真的是有意義的問題嗎?想活著需要有理由嗎?難道如果沒有這樣的理由我們就寧願不活嗎?事實上,所有的生物,包括動物和人,都想要活著,這種願望只有在異乎尋常的情況下才會消失,例如在碰到難以忍受的疼痛時,或是(以人類而言)在受到愛、恨、自尊或忠誠,這些比生之欲望還要強大的激情驅策時。大自然——你也可說是演化的過程——似乎賦予了芸芸眾生活著的願望。不管一個人相信自己是為了什麼理由想活著,這理由都是從屬於他的生之欲望,都是為了把他的生之欲望合理化。

我們當然必須承認上述演化論的觀點。愛克哈特以更簡潔和詩意的方式提出過相同的觀點:

「如果你問一個好人:『你為什麼愛上帝?』你得到的回答會是:
『我不知道。因為他是上帝!』」

「你為什麼愛真理?」
「因為它是真理。」

「你為什麼愛正義?」
「因為它是正義!」

「你為什麼愛善良?」
「因為它是善良!」

「你為什麼活著?」
「我真的不知道,但我就喜歡活著!」

我們想要活著,我們喜歡活著,這是無須解釋的事實。但如果我們被問到想要如何活,例如想從生活中尋求什麼,以及生命的意義何在,不同的人就會有不同的答案。有人會說他們想得到愛,有人選擇權力,有人選擇安全,有人選擇感官樂趣和舒適享受,也有人選擇成名。但大多數人都會同意,他們其實就是想要快樂。大多數家和神學家也認為這是人類追求的目標。然而,如果快樂涵蓋剛才所提的,那些大相逕庭又大多相互排斥的東西,就會變成一個抽象而無用處的概念。關鍵在於,對哲學家、甚至對門外漢來說,「快樂」一詞意謂著什麼。

即便對快樂抱持不同的概念,大多數思想家之間仍然存在一項共識:如果我們的願望得到滿足;或者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得到我們想要的東西,我們就會快樂。各種觀點之間的差異,在於對以下這個問題有不同答案:滿足哪些需要可以為人帶來快樂?因此,「人生的意義和目標」這個問題,要求我們思考人類需求的本質。

大致說來,這個問題有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也是當今通行的觀點認為,人需要什麼,完全是主觀的,它是我為之奮鬥、夢寐以求的事物,這足以讓我稱之為需要,滿足這種需要可以帶給我愉悅。在這個定義中,並不在意產生需要的來源是什麼。它不問需要是否跟飢餓和口渴一樣,根植於生理需求;或者像對可口食物、藝術和理論思考的需要,根植於人類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或者像對香菸、汽車或無數科技小裝置的需要,是受社會的誘導;又或者像施虐癖或受虐癖的行為,是一種病態需要。

這種觀點也不問滿足了需要會帶來何種後果:是否會豐富一個人的生活,會對他的成長有所貢獻,還是會削弱、阻礙和扼殺他的成長,導致自我摧殘。一個人的滿足來自於聆聽巴哈的樂曲,還是虐待、控制、傷害無助的人,被認為只是品味上的差異,只要這是一個人所需要的,滿足這種需要就會帶來快樂。只有那些會嚴重損害他人,或讓本人喪失社會功能的需要被認為是例外。因此,搞破壞或吸毒雖然可以帶來快感,但通常不被認為是有正當性的需要。

第二種觀點和第一種觀點有著根本上的不同。第二種觀點著重於探問需要是有利於人的成長和幸福,還是會對人造成阻礙和損害。它認為應該被滿足的需要,必須根植於人類本性,並有利於人類的成長和自我實現。這種觀點用客觀和規範性的快樂取代主觀的快樂。只有滿足那些符合人類福祉的需要才能帶來真正的快樂。

第一種觀點說:「如果我能得到我想要的所有快樂,我就會很快樂。」
第二種觀點說:「如果我得到我應該想要的,如果我能達到最大的自我完成,我就會快樂。」

無須強調的是,從傳統科學思維的角度來看,後一種說法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引入了一種規範,亦即引入了價值評判,因而動搖其客觀有效性。問題是,難道規範就不能是客觀有效的嗎?難道我們不能談「人的本性」嗎?如果可以,如果人有可客觀定義的本性,我們不就可以假定人就像所有生物一樣,是以最完美的功能化,並充分實現自身的潛能為目標嗎?難道這不是意謂著有些規範是對此目標有利,而其他規範是對此目標有害?

這是任何園丁都很明白的道理。薔薇花叢的生命目標是要充分發揮薔薇花叢與生俱來的生長潛力:枝葉茂盛,可以從種子裡長出最完美的花。園丁發現,為了達到這個目標,他必須遵循某些從經驗得知的規範。薔薇花叢需要特定的土壤、水分、溫度、陽光和陰影,如果想種出美麗的薔薇,園丁就必須提供這些條件。但是,即使沒有園丁的幫助,薔薇花叢也會設法為本身提供最佳生長條件。它無法左右水分和土壤,卻能透過「歪扭」枝幹向著太陽的方向生長,多少左右陽光和溫度。這道理何嘗不適用於人類呢?

即使我們對一些條件為什麼會有利人的成長與運作缺乏理論知識,但就像園丁種花一樣,能從經驗獲知這些條件。這就是為什麼所有偉大的人類導師都會得出本質上相同的生活規範:要達到最理想的存在條件,則必須擺脫貪婪、錯覺和憎恨,追求愛與慈悲。即使我們無法從理論層面加以解釋,但從經驗證據歸納出結論仍然是完全合理,且絕非「不科學的」做法——儘管科學家仍以發現經驗證據背後的法則為理想方式。

書名:《存在的藝術:藉由創造性自我覺察,實踐生活的藝術,達到真正的快樂與幸福》
作者:埃里希.佛洛姆(Erich Fromm)
出版社:木馬文化
出版時間:2024年1月10日

現在,那些認為快樂是價值判斷,缺乏理論基礎的人,在生理問題方面卻未提出同樣的反對意見,儘管兩者在邏輯上並無不同。假設看到有個人喜歡吃甜點和蛋糕,因此變胖和危及健康時,他們不會說:「如果吃甜食讓他得到最大快樂,他就應該繼續吃,不要說服自己,也不要讓別人說服他放棄這種快樂。」

他們承認這種渴望不同於正常的欲望,因為它會損害身體。這種限制並不會被稱為是主觀的,或被稱為價值判斷或不科學的,因為每個人都知道暴飲暴食和健康的關係。然而,根據同樣的理論基礎和臨床基礎,我們都知道,現代人對名利、地位、財產、報復、控制等等,這些非理性渴望是病態和具破壞性的,因此可以將它們歸類為有害的。

只需想想「經理病」就可以知道這一點。所謂的「經理病」就是消化性潰瘍,因錯誤的生活方式導致,是野心過大、過分重視成功和缺乏真正的人格中樞(personal center)引起。還有很多資料顯示,錯誤的態度不只跟身體疾病有關

近幾十年來,蒙納科(C. von Monakow)、李文斯頓(R. B. Livingston)和福斯特(Heinz von Foerster)等神經學家都主張,人類神經系統內建「生物性」良知,它是團結、合作、追求真理和自由等規範之所本。這想法是以演化論的理論考量為基礎。我一直試圖證明,這些主要的人類規範是充分實現人類潛能的條件,而許多純主觀的欲望在客觀上是有害的。

●本文摘自之《存在的藝術:藉由創造性自我覺察,實踐生活的藝術,達到真正的快樂與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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