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嘉獎換七千元加班費!政府高呼重視勞工權益 同時是否包含自己員工?

(圖/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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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惀宇

有批好便宜

算一算,我一個月超過一百二十小時……

二○一二年大選前的活動非常多。每一場活動,長官都會要求派出大量警力,我們也得一直加班。

連續上班十七天、工作二十天只休兩天、連續工作二十小時、工作十六小時後休息五小時再上十小時、勤務拆三段上四小時休四小時……那一段時間的勤務表可說是創意十足,恐怕會嚇死勞安專家。

算一算,我一個月加班超過一百二十小時。等到月底時,我們要自己填報每月加班費,然而加班費有時數與金額上限,最多只能報到一百小時或一萬七千元。

「如果超過上限的時數呢?」

「沒有啊。」內勤學長一臉狐疑地看著我。

「咦,怎麼沒了?沒有累積時數換補休之類的嗎?」

「我們這邊沒這個規定,除非是全天停休才能補休。你這些只能累積到一定時數後換嘉獎。」

「這也太奇怪了吧?加班給補休不是法律規定的嗎?我聽其他分局的同學說有啊?」

「別想了啦。給你看看這個。」

學長拿出一張獎懲令,上面寫著「超時服勤未支領超勤加班費達四十小時,嘉獎一次」……居然還真的換嘉獎啊。

一支嘉獎,代替近七千元的加班費

學長的年資超過六年,換算加班費,一小時超過一百七十元,等於國家用這張紙代替他近七千元的加班費。

四十個小時的工時,才能換一支嘉獎,但只要遲到十分鐘就會被記一支申誡,為什麼上級會覺得這樣的待遇叫做「合理補償」?我完全不能理解。

如果一般企業做這種事,肯定會上新聞,雇主會被調查、罰款吧?不過這個政府是如此對待自己的員工,而長官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那麼,假如我今年的加班時數總和不到四十小時,沒辦法換嘉獎,會有其他的補償嗎?」

「什麼都沒有啊。」

最後,我那沒有任何補償的二十幾小時,全部奉獻給國家了。

長官將加班視為給基層員警的福利

警察很常加班,且不知道為什麼,不少長官將加班視為給基層同仁的福利。

「同仁需要錢。我排加班,是為他們好。」

「你們的加班費一個月可以領到一百小時耶。這是給警察的福利。」

如果你不想要這樣的「福利」,希望每天工時是法定的八小時,那反而會引來不少長官的關切,他們希望你別給單位製造麻煩、影響同事勤務。

但不可否認,以目前要求的工作量,員警就算這樣加班,也還是做不完。

日益膨脹的業務、不斷加碼的勤務,導致警力根本無法應付需求。雖然政客、學者、警察機關一直都喊警力不足,然而真要補足警力,恐怕得要增加五成的員警人數才能負荷。

我們的加班費只計算本俸與專業加給,不包含其他津貼。此外,也沒有如同勞工般有額外加成。換言之,員警的加班費其實比時薪還要低。

所有人都知道警察,但也只能讓他們繼續過勞

既然如此,讓一個警察做一點五人份的工作,對政府而言顯然比較划算。

警察每天的工時都預設好會加班,勤務一天上十二小時,而當真的有額外工作必須「加班」時,也沒辦法再排工作時數給你,因為這樣會超過法定工時。

因此,儘管所有人都知道警察過勞,但也只能讓他們繼續過勞。

二○一九年,台南市長黃偉哲出席行政院會時,認為台南市現有員額已逾四千人,警力過於充沛,對地方財政來說是沉重的支出。

而在他說這些話的同時,台南市的警察依然繼續每天工作至少十二小時。前幾天,有兩名不到五十歲的警員病逝,前一年還有員警因為勤務過重而自殺。

如果真的警力充沛,為什麼還需要讓警察強迫加班?

當時台南市的員警總數是四千三百三十五,警民比例大約為一比四百三十五,這樣的數字高於警政署員額基準的一比三百五十人──而整個台灣也只有台北市低於這個基準數。

然而,相比其他國際都市,台灣的警民比實在是高得驚人。倫敦是一比兩百五十九,柏林是一比兩百零一,而紐約是一比一百六十六。

台灣的警力比這些地方更匱乏,業務與勤務卻又比他們更繁雜。如此,警察的過勞與早逝,不也只是必然的結果啊。

書名:《活得像個穿制服的人:我是警察》
作者:王惀宇
出版社:寶瓶文化
出版日期:2023年2月3日

能領到加班費,已屬慶幸

既然警察這麼便宜好用,政府也就把各種工作堆過來,讓他們不斷加班。然而能領到這些加班費,也已經要慶幸了。

有一次,警察局辦了業務講習。從早上八點一直到晚上六點,加上來回車程,總共超過十一小時。然而,令我訝異的是,月底要填報加班費時,內勤卻說當天多的時間不算加班。

原因很簡單,〈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只有「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或備勤」才叫做超勤,除了這些名目以外的工時,不管是開會、講習、勤前教育、裝備保養、整理業務、協助其他機關工作,通通都不算加班。

為何明明一樣是受到雇主指示執行的工作,卻有這樣的差別?

在三十年前,勞動部做出函釋:「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也就是無論是什麼樣的工作內容,它仍然占據了本來屬於勞工的休息時間,接受雇主的控制,就應給予相應的報酬才公平。

現今甚至連雇主要求勞工在休假時間,參加公司舉辦的聚餐、康樂活動都算是加班了,但公務機關卻仍用各種取巧的規範,迴避該給員工的報酬。

在政府一直高呼重視勞工權益的同時,是否也有包含他們自己的員工呢?

●本文摘自出版之新書《活得像個穿制服的人:我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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