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男女關係是「性騷擾」還是真愛? 工作需注意感情霸凌!
文/彭孟嫻(Jessica Peng)
職場性騷擾,包含言語(verbal)與肢體(physical)。
以下兩個問題,是員工在台灣「性騷擾」常見的法律問題。
陳冠仁律師說明:
Q:在台灣的職場遇到「性騷擾」,員工要如何提出訴訟?「職場性騷擾」可以提告的管道與方式?
A:刑事案件,向檢察署或是警察局提告。民事案件: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
Q:在台灣,遇到「性騷擾」事件如何申訴?「性騷擾」事件是否可以和解解決?
A:這就是單純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依照民事刑事程序來走,沒有所謂的申訴問題。只是刑事部分是告訴乃論罪,可以經由和解撤回告訴(就像傷害罪一樣)。
一定要記得:「性騷擾」是可以提告的。更準確的說法是,目前全球先進國家的趨勢,對於「性騷擾」的防治與懲處是相當重視的。
在性騷擾的言語方面,在職場中任何帶有「性」的語言暗示,當中的內容會造成你的不舒服,那樣的語言就是性騷擾。在性騷擾的肢體碰觸部分,當中的行為碰觸,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就是屬於職場性騷擾。
肢體接觸,必須詢問對方的意願
此文,我同事表示她的女性朋友提到,那位男士認為兩個人有曖昧情愫。但是,女方堅持「完全沒有」。部門女同事說她的女性朋友,只因為公司把兩個人分配一起出差,所以不想把兩個人的互動氣氛變得太僵,才會容忍男方常常把手搭在女方的肩膀。但是,女方堅持,大腿內側是接近私密處,男方撫摸的方式,那樣就是屬於「身體上的性騷擾」。
這樣的反差,讓人不禁要對職場男女關係特別小心。因為職場男女關係,是忌諱還是祝福,完全取決於「兩人共識」,而不是一方揣測。
除此之外,男女的互動,是真愛,還是「性騷擾」,一定要「徵詢對方同意」,也就是在職場中的任何碰觸,一定要對方同意,才可以有肢體的碰觸。
這個時候或許讀者有疑問,難道在職場如果遇到同事摔倒,要協助同事站起來難道還要問:「我可以攙扶你嗎?」
其實答案就是:「是的」!
在外國,就算是學習滑雪等運動,小心謹慎的教練,在學員滑雪時摔倒都會問:「我可以扶你起來嗎?」如果學員說:「可以。」教練才會協助學員爬起,否則教練就會只給出指令,讓學員自己從雪地以教練所說的步驟自己爬起。
在職場也是一樣。職場一定要確定對方的意願,凡事問清楚,現在外國,連男女朋友要有性行為,有的人甚至必須詢問對方的意願,是「可以」,還是「不可以」,以免最後把兩情相悅,變成一方強迫的「性騷擾」事件。
職場上司或同事的「性逼迫」,是觸犯了職場霸凌的「條件式性騷擾」(Sexual Solicitation)的職場性霸凌
「條件式性騷擾」也是一種性騷擾。與上述的語言性騷擾和身體性騷擾略有不同,「條件式性騷擾」通常出現在「條件交換」,也就是「以性交換權位或利益」。
也就是說,職場中有高權力的人,如果用「性逼迫」的方式,逼迫下屬性行為,並且用「交換條件」的方式,那就是屬於職場霸凌當中的「條件式性騷擾」。
當上司如果讓下屬有條件交換,舉例而言,如果上司向下屬提出兩人上床,之後就會幫下屬升遷,或是加薪。這樣的行為就是屬於上司對下屬有「條件式性騷擾」,也就是職場的性霸凌。
在職場,如果你遇到同事或上司不斷的釋出愛意,但是你卻不喜歡,也一定要知道如何說「不」!當你在職場拒絕同事或上司,但是對方卻又不停的冒犯你,這樣的情形,對方如果是同事,你可以往上級主管陳述。但是,如果你遇到的是上司對你的性騷擾,在你說「不」之後,仍然不停的騷擾你,甚至威脅你,這樣你仍然有解決的途徑,就是尋求法律的途徑。因為「性騷擾」是可以提告,職場中的性騷擾也一樣。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為告訴乃論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文摘選自時報出版之《職場霸凌:法律調停專家教你維護職場權益,化解工作場合的欺壓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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