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璞/小姐vs女士

法國女性省長的官服近年來終於多添了一件長褲,但某些省長在正式場合仍選擇傳統的及膝裙和高跟鞋。(圖/韓璞提供)
法國女性省長的官服近年來終於多添了一件長褲,但某些省長在正式場合仍選擇傳統的及膝裙和高跟鞋。(圖/韓璞提供)

法國雖自視為現代國家,但和台灣相比,也有相當保守的一面,比如女性婚後多改姓夫姓。

假設2023年的今天有一位名叫喬治‧桑(George Sand)的女性嫁給一位叫菲德里克‧蕭邦(Frédéric Chopin)的男士,喬治‧桑婚後就自動成為喬治‧蕭邦(George Chopin);若有人寄信給這對夫婦,收件者的署名就成了「菲德里克‧蕭邦夫婦」,換句話說「喬治‧桑」連名帶姓一起消失。

其實法國法律並未明定已婚婦女應改姓,政壇、影壇、藝文界的女性婚後也常選擇保有原姓,但民間一直有這個習慣。改夫姓有諸多不便,除需到公家機關登記新名字,有時還得換信用卡、身分證或e-mail地址(如george.sand@xxx.com變成george.chopin@xxx.com )。法國人提到兒時失聯的女性朋友,也可能嘆道:「人家現在多半已婚改姓了,聯絡也難……」若喬治‧蕭邦與丈夫離婚,新的問題又來了:是否改回原姓?如果不改,再婚時還是麻煩重重;如果她不嫌手續繁雜,重新變回喬治‧桑,四下的親友同事鄰居馬上就能猜到:喬治‧蕭邦離婚了!反觀菲德里克‧蕭邦離婚後依然同名同姓,不必擔心暴露隱私。

姓夫姓因被尊為「傳統」,儘管麻煩多多,人們多半奉行。其實這類傳統並不如想像中久遠,法國1789年大革命後,女性地位曾得到改善(如可合法離婚),但拿破崙掌權後,於1804年頒布了對整個歐洲和後世影響深刻的民法,徹底取消女性之前爭取到的少許平等。拿破崙法典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罪犯、精神病患與已婚女性全無法律地位;已婚婦女應改姓夫姓,由丈夫作為監護人且不得離婚。

這也就是為什麼女性稱謂有女士(Madame)與小姐(Mademoiselle)之分,而男性不管是否已婚皆為先生(Monsieur)。因為一般來說「小姐」的監護人是父親,「女士」的監護人是丈夫,旁人一聽稱謂,就知道替她作主的人是誰。

自此以後,整個十九世紀順理成章地將女性視為需要保護的弱者:走路時予以牽扶、替女性開門……這類對女性殷勤獻媚之舉逐漸從貴族擴及布爾喬亞階級,並向世界各國輸出,演變成國際禮儀規範。如今,較守舊的法國人還會告訴你,凡事應根據正式禮儀,遵守「女士優先」的原則。除了少數特例,如進餐廳時應男先女後,因為餐廳內聚集了陌生人,女性可能害羞卻步。上下樓梯時,男性也應走在前方,原因很簡單:若女性下樓滑倒,前方男士可英勇扶持,而上樓時讓女性隨後,則是為了避免直視女士的臀部……

時至今日,在無數的抗爭與努力之下,法國人民不分男女均享有平等權利,新生兒可隨父姓、父姓加母姓或單隨母姓,政府也在2012年取消行政表格中的「小姐」稱謂。年輕一代越來越反抗父權制度,不再稀罕向女性獻媚的老調,反對舊習的年輕男女明顯增多,但要一下子動搖幾百年來的既定格局並非易事。

法國國會在2013年時,取消了一條過時的巴黎法規。這條法令出現在1800年,限定女性只能穿裙、不准穿褲。穿褲女性觸犯了「女扮男裝」之罪,可被警察取締罰款。該法令至19世紀晚期略有鬆動,女性若因騎馬、騎自行車、工作出行等需要,有權向警局提出申請,獲准後允許在為期一年中穿著褲裝。

可想而知,這條法令在被廢除之前早已形同虛設,但若以法律的角度來看,2013年以前所有穿著長褲的巴黎女性都算違法!

此事說來雖如茶餘飯後的趣聞,但別忘了,法國麥當勞直到2020年底,才在員工激烈的聲討之下,為女員工爭取到穿長褲的權利,在此之前她們只能穿著硬性規定的裙裝。

面對這類抗爭而得來的權益,法國人會告訴你:無所求則無所獲。也就是說,無論是平等、自由或權利,倘若你自己不去爭取,別人不會雙手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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