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除夕夜舉行的婚禮!從戶口名簿探究「童養媳」故事
戶口調查簿內的「媳婦仔」是誰?
有跟家中長輩聊過年輕時結婚的回憶嗎?阿公、阿嬤的回答可能會顛覆你對婚姻的認知!傳統漢人社會流傳一種特別的「童養媳婚」,小女孩被帶到男方家養大後,直接嫁給一起長大的養兄弟。這些久遠的婚姻故事原應塵封於記憶深處,沒想到在臺灣卻有一套檔案記載了婚姻關係的發展始末。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專訪院內民族學研究所兼任研究員暨中山大學社會系榮譽講座莊英章教授,透過分析日治臺灣戶口調查簿與田調訪談,揭開童養媳婚的形成原因。原來阿公、阿嬤的婚姻生活並不簡單!
採訪撰文|田偲妤
美術設計|蔡宛潔
情侶自由戀愛、互許終身後步入禮堂,是當今常見的婚姻型態。然而,對許多長輩來說,自由戀愛的婚姻是不敢奢望的夢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難以抗拒的命運。某些人的婚姻甚至打從出生那刻即已註定。
跟長輩們聊聊年輕時結婚的情形,可能會得到這樣的回答:「我自小就被你阿公家抱去養,養母把我當親生女兒疼!」、「我跟你阿嬤是從小被『送做堆』的!」在閒聊之間,臺灣傳統社會複雜的童養媳婚逐漸現形。
傳統婚姻生活原本應隨著時代變遷而塵封於記憶深處,但在臺灣卻有一套檔案記載了婚姻關係的發展始末,這一段段個人生命史就封存在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內。
現在,讓我們透過日治臺灣戶口調查簿、田調訪談所累積的資料,深入了解童養媳婚姻故事。
大甲貞節媽林春娘的故事
走在臺中大甲街頭,車水馬龍的路邊突然出現一座古色古香的牌坊,這是清道光 28 年(1848 年)建成的「林氏貞孝坊」,其背後藏有一段動人的故事。
牌坊的主人名叫林春娘(1778-1864),7 歲時進入余家成為童養媳。不幸的是,在春娘 12 歲那年,未婚夫余榮長在鹿港經商時溺斃。春娘生父以女幼而余家經濟困頓為由,力主為她另擇夫婿,但春娘寧死不從,曾拿利剪表明要斷喉殉節,堅持留下來侍奉婆婆。
春娘勤勞織布以維持家中生計,還陸續過繼兩名族子來延續余家香火。其中一名族子余致祥平安長大成人,娶通霄巫氏為妻,卻在一場瘟疫中染病喪生。命運多舛的春娘和巫氏不畏艱苦,婆媳齊力撫育幼孫。兩人的事蹟一時傳為佳話,道光皇帝特別頒賜旌額,並由地方官紳募捐建成貞節牌坊。
林春娘的故事是許多童養媳的人生縮影。收養小女孩作為童養媳,養大後嫁給自家兒子,是長期存在傳統中國社會的婚姻型態之一,特別流行於長江三角洲及華南沿山丘陵地區。流風所及,臺灣也不乏所見,一直到日治時期都還是普遍的現象。
童養媳盛行的原因?是因應經濟窮困的策略?
從日治時期的戶口調查簿可看到一些特別的「續柄(與戶主關係)」記載,其中就包括「媳婦仔」。從事由欄可進一步得知,小女孩自哪戶人家出戶、以「養子緣」身分入戶到誰家,又於何時嫁給同戶的男子。
什麼是「媳婦仔」?這是臺灣漢人社會對「童養媳」的一種地方性稱呼,根據 1943 年《民俗臺灣》記載,可大致分為「有對頭仔」與「沒對頭仔」兩類。前者,媳婦仔長大後成為養家的兒媳婦;後者,婚配對象未定,日後可能以養女身分嫁出。年幼的媳婦仔有「對頭」時,除了未發生夫妻關係外,大致已取得媳婦身分。
為何家長要急著為兒子張羅未來的婚姻大事?中國社會學、人類學前輩費孝通認為,童養媳的盛行是窮苦人家因應經濟蕭條的策略。
傳統漢人社會是父系繼嗣制度,延續香火是頭等大事,適婚男性的高結婚率極其普遍。六禮齊備的嫁娶婚是最主要的婚姻類型,需經歷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迎親等繁複儀式,通常所費不斐。
費孝通 1939 年在太湖畔開弦弓的田野研究發現,1930 年代的經濟蕭條造成農村手工業不景氣,嫁娶婚的繁瑣儀式與大筆花費淪為家庭負擔。
童養媳婚的花費則相對較少,婚禮往往在除夕夜簡單舉行,沒有鋪張的開銷,成了窮人娶妻的替代選項。直到經濟恢復正常,傳統嫁娶婚才又躍居為主要的婚姻模式。
然而,不同的時間、地域與社會情境皆會影響人們的策略性選擇。臺灣的傳統社會又有不同樣貌,北部一帶除了窮苦家庭選擇童養媳婚,也有不少小康或富裕人家預先替未成年兒子收養媳婦仔。甚至有學者認為,童養媳婚可能是特定方言群的傳統習俗。
富裕家庭也採童養媳婚?真的是特定方言群的傳統?
二戰後,許多對中國社會與文化感興趣的歐美年輕學者紛紛造訪臺灣。例如 1960 年代美國人類學者武雅士(Arthur P. Wolf, 1932-2015)在臺灣北部海山郡(今板橋、樹林、三峽一帶)的閩南村落從事民族誌研究。巴博敦(Burton Pasternak)則先後在臺灣南部六堆地區客家村落、嘉南平原閩南村落等地進行田野調查。
武雅士於 1980 年經由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檔案及田野訪談證實,臺灣北部海山郡地區有相當比例的童養媳現象,某些村落甚至高達 4 成的婦女是童養媳。與費孝通的「經濟窮困說」不同的是,當地不少小康、甚至富裕家庭也熱衷於收養媳婦仔。
巴博敦則在 1983 年,根據六堆地區美濃的戶口資料發現:南部客家地區的童養媳婚竟不到 5%,與北部閩南村落為主的海山郡大不相同!他據此懷疑這一明顯差異起因於閩南和客家方言群的文化差異性。
然而,1994 年莊英章統計新竹竹北的戶口調查簿檔案後卻顯示,竹北閩、客社區的童養媳婚比例相當,都在 25% 以上。
換句話說,童養媳婚僅在南北兩地客家社區有明顯的比例落差,這可能源於地域性差異,而不見得是特定方言群傳統使然。
此外,莊英章根據苗栗頭份陳家的族譜研究,也呼應了武雅士對海山郡的觀察──有錢人亦可能選擇童養媳婚。
陳家渡臺祖於乾隆年間移墾中港溪流域,到了第三代家業日興,經濟條件與社會地位大為提升。第四代共有 7 名兄弟,除了老大採行嫁娶婚,其餘 6 子都是童養媳婚,而且媳婦仔的出身也都門當戶對。
陳家通常在兒子 5、6 歲時收養媳婦仔入門,等長到適婚年齡時,會先送回原生家庭,陳家再以嫁娶婚的方式迎娶。
分析陳家選擇童養媳婚的原因,主要是為了提早建立姻親關係。漢人社會一般以父系親屬為交往重心,但母方親屬也從未被忽略,因為姻親不僅可以提供社會、政治上的幫助,也可以在財務、經濟上相互支援。
再者,武雅士夫婦也認為,童養媳婚可以緩和婆媳關係。根據田野報導人的說法:
當地許多小康或有錢人家抱養媳婦仔,不是為了節省聘娶費用,而是為了維持家庭和諧,避免媳婦入門產生的婆媳緊張,也害怕因此失去兒子的忠心。
至於為何童養媳婚較盛行於北部?莊英章與武雅士在 1995 年的論文中,分析日治臺灣戶口調查簿資料庫 24 個田野點的婦女婚姻型態,搭配田調訪談後發現,原因可能跟經濟成長導致男女比例失衡有關。
19 世紀末的臺北因茶葉、樟腦等商品貿易的興起,經濟穩定成長、工作機會增加,大量外來男性移民不斷湧入,導致性別比失衡,適婚男性遠多於女性。
母親擔心兒子將來娶不到老婆,加上社會繁榮連帶使聘金跟著水漲船高。於是婆媽們開始搶收媳婦仔,收養的年齡也不斷下探。童養媳婚市場遂以臺北為核心向宜蘭、桃園、新竹等地擴散。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童養媳婚可說是考量經濟條件、社會情勢或姻親關係等複雜因素,為傳宗接代所發展出的權宜之計。
親人變夫妻!婚後不可告人的身心煎熬
那麼,遵從童養媳婚的夫妻又過著什麼樣的生活呢?
事實上,不論對丈夫或妻子來說,身心方面都是出於本能地抗拒童養媳婚。由於從小共同生活,早已將對方視為手足,突然要從親人變成夫妻,又要承受家族長輩施加的壓力!
「除夕夜當晚,父親手拿棍子守在房門外,逼兒子和媳婦仔同房。」莊英章對武雅士分享的田調故事印象深刻!家長的權威化作具象的棍子,逼迫親生兒子、媳婦仔乖乖就範。
對於經濟條件不善的家庭而言,童養媳婚的姻親關係不健全,也讓新婚夫婦相對辛苦,因為少了可從家庭資源中抽取的額外「資本」。例如女方的嫁妝、親友的禮金等,都是年輕夫妻展開新生活的私房錢,如今卻一毛也拿不到。妻子生產後也往往沒有娘家幫忙做月子、送滿月禮、照顧孫子,所有照養負擔只能靠夫家一肩扛起。
雖然童養媳婚的婚後生活起頭難,但夫妻離異的佔比在一開始並不是最高。以新竹地區 1906 至 1945 年戶口資料統計的離婚率為例,婚後 8 年間,招贅婚的離婚率最高、童養媳婚次之、嫁娶婚則最低。但若觀察婚後第 24、25 年,童養媳婚的離婚率卻是三者之中最高。
究其原因,可能是初期受到父母權威的大力牽制,一旦雙親年邁或離世,沒人強迫夫妻維繫婚姻,離婚率也就相對高於其他二者。
另外,童養媳婚的生育率普遍比其他婚姻型態低。以新竹地區 1906 至 1945 年戶口資料統計的總生育率為例,嫁娶婚、招贅婚平均生育 7.8 名子女,童養媳婚平均僅生育 6.3 名子女。
武雅士認為,芬蘭人類學家 Edward Westermarck 的「性嫌惡理論」(sexual aversion)是可能原因。若兩性自小共同生活,就算沒有血緣關係,長大後往往彼此缺乏性吸引力,這是生物為避免近親繁殖所發展出的機制。
童養媳婚的現象一直到日治晚期才逐漸減少。隨著人民教育程度提升,年輕人開始外出工作,不再單純仰賴家庭土地謀生,也不再臣服於父母的權威。從家族束縛解放的年輕男女,有更多認識異性、自由選擇結婚對象的機會。
從戶口調查簿我們看到大時代下婚姻型態的變動,阿公、阿嬤在言談間傳達了活在傳統婚姻下的無奈,卻又帶著走過風風雨雨的豁達。對照不同世代的婚姻觀,你又從中看到什麼呢?
延伸閱讀:
◆末次保、金関丈夫(編著)。1998 [1941-1945]。《民俗臺灣》。臺北:南天書局。
◆Chuang, Ying-chang & Wolf, Arthur P. 1995. “Marriage in Taiwan, 1881-1905: An Example of Regional Diversity.”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54(3): 781-95.
◆Wolf, Arthur P. 1995. Sexual Attraction and Childhood Association: A Chinese Brief for Edward Westermarck.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莊英章。1994。《家族與婚姻:臺灣北部兩個閩客村落之研究》。臺北:中研院民族所。
◆Chuang, Ying-chang 1991. “Chinese Tung-yang-hsi Marriage: The Chen Family of Tou-fen, Taiwan.”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Part C.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1(2): 174-186.
◆費孝通。1987。《江村經濟:中國農民的生活》。香港:中華書局香港分局。譯自:Fei, Hsiao-tung, Peasant Life in China : A Field Study of Country Life in the Yangtze Valley. London: Routledge & K. Paul, 1939.
◆Pasternak, Burton. 1983. Guests in the Dragon: Social Demography of a Chinese District, 1895-1946.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Wolf, Arthur P. & Chieh-shan Huang. 1980. 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 1845-1945.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Wolf, Margery. 1972. Women and the Family in Rural Taiwan.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Wolf, Arthur P. 1968. “Adopt a Daughter-in-Law, Marry a Sister: A Chines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the Incest Taboo.”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70(5): 864-874.
本文為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授權刊登於聯合新聞網「閱讀」頻道。原文為「我的哥哥明天起是我的丈夫…你不知道的童養媳婚姻故事」,未經同意,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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