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成為無知的加害者!性騷事件「被害者形象」的迷思
文/金泰京(김태경)
要求被害者符合「被害者形象」
假設有一天,你在醉到不省人事的狀態下,搭了職場上司的車,接著就失去了意識。等到因口渴從睡夢中醒來,發現自己和上司兩人赤裸地躺在床上,這時你會怎麼辦?如果深夜結束加班後回家的路上,在暗黑到小巷裡被突然跳出來的男子性侵了,你會怎麼辦?該怎麼行動,才會「像」個被害者呢?
所謂「被害者形象」,指的是外界預期被害者會擁有的各種個性、行動、想法等。一般來說,「像個被害者的行為」包含了在犯罪被害後立即向調查機關申訴舉報、表現出恐懼及害怕、因犯罪的衝擊而長期感到痛苦等。雖然被包裝成「常識」、「自然」,但是實際上被害者形象只不過是反映主流社會的視角或偏見的概念罷了。
近年來關於被害者形象的討論相當活躍,似乎已形成充分的共識,認為討論被害者形象已是無意義的事了。只不過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者形象仍舊是重要的話題,甚至還有這樣的主張:
「性侵被害者的典型行動模式,稱之為『被害者形象』。雖然一般已廣泛相信,要求被害者表現出被害者形象,是很不道德的,但這種看法並不適用於『狹義的被害者形象』,因其仍為必要,方能在法庭上有合理根據,足以評價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
這裡所謂的狹義被害者形象,指的是當事人對於事件毫無保留、一貫且正直地陳述,同時在情境脈絡下當事人以社會一般人認為的、符合常理的方式行動。
但若被害者陳述的一貫性或一致性不足,或是被害者不願說出自己經歷的所有一切,我們不能就這樣認定他在說謊。他也有可能是因為對於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情況,還沒有充分的認知和理解,也可能是因為該次事件太過驚嚇,導致認知功能的效率暫時下降。另外還有很多情況,都會導致陳述的一致性與一貫性降低,例如類似事件反覆發生,被害者在陳述時無意間將幾次事件的記憶混雜在一起了;又例如被害者沒有正確理解法庭上的提問等。試問,若僅因為受害者遭到犯罪傷害,就要求被害者放下羞恥心,必須說出所有一切──甚至與事件無關、相當隱私的訊息都得全盤托出。這樣的要求公平嗎?絕對不公平。然而加害人不僅不必背負這樣的義務,而且還被賦予了「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常識指的不是專業知識,不是絕對標準或客觀事實,而是指社會成員共同認為理所當然的價值觀。這也代表著,我們很可能會把許多人共有的偏見,讓它搖身一變成為常識。為了避免這樣的錯誤,在判斷常識性時,要排除偏見和固定觀念,同時仔細考慮不同的個人所處的情況。但人類會自動地去想到自己的「基本價值觀(亦即常識)」,因此要有意識地在腦中排除這些基本價值觀,即使對身經百戰的心理專家來說,也絕非易事。
本文一開頭提到的案例中,渾身赤裸的被害者醒來後發現自己皮夾不見了,因此「小心翼翼」叫醒熟睡中的上司,拿到了計程車費後,還搭了上司叫的計程車回家。第二天下午被害者打電話給上司,詢問到底發生什麼事,過程中沒有生氣或大聲叫罵,反應非常平靜。再假設,被害者第二天晚上還跟上司一起吃晚餐的話,那麼他在狹義中,能算是有被害者形象嗎?換句話說,他的行動符合一般人的常識嗎?
如果想要正確評價他的主張是否符合常識,那就必須了解他平常的個性(例如:經常感到自責、被動、退讓迴避)、他與上司的關係特性(例如:上司擁有人事權)、他所認知的上司特性(例如:他相信如果上司自認受到侮辱,就會暴跳如雷發脾氣並且挾怨報復)、他所處的現實情況(例如:即將面臨升遷審查、有家人要扶養)、事件當時他的精神狀態(例如:爛醉如泥)、還有他的性知識與對性的態度(例如:性意識非常嚴謹保守)等相關訊息,才能掌握客觀且正確的情報。尤其在性侵案件中,一般社會大眾(以及被害者),與刑法司法相關人士之間,彼此各自所具備的「常識」其實差異很大,因此如果不考量上述這些資料,就直接討論被害者行為是否符合常識,或討論其被害者形象,是相當不妥的。
A一直以來都以進入大企業B公司工作為目標,大學生活裡總是與社交活動絕緣,一心一意專注在累積自己的學經歷。在畢業的同時,被聘為B公司的實習生,如果沒意外的話,預計六個月結束實習生活後就可以轉換成正式員工。結束了一週的新人入職教育,懷抱著期待的心情來上班的第一天,A在走廊上遇見了金課長,在教育過程中一直獲得他很多幫助。A帶著愉快的心情大聲地打招呼,金課長也面露開朗笑容,大步地走過來,伸手擁抱A後,用右手抓了一下A的屁股後就走了。A瞬間腦子一片空白,全身僵硬動彈不得,直到路過的同期同事拍拍他的肩膀後,才回過神來。
如果你是A的話,你會怎麼反應呢?被金課長摸了屁股後,就立刻表現出明確的拒絕,並且要求道歉嗎?理論上來說這是最適當,也是最棒的策略,但如果這樣做的話,金課長難道就會承認這件事,並且爽快地道歉嗎?大部分情況下絕非如此。金課長在承認摸屁股的瞬間,必然也會失去許多東西,因此別說是道歉了,甚至有很高的可能性會誣陷A為「構陷無辜上司為性騷擾罪犯的無禮新人」。
那麼先忍耐,等金課長離開後,跟公司前輩、上司或公司內人權中心負責人說明,並請求幫助呢?這也是很好的策略。實際上,上司和人權保護相關人士或許一開始會提供有益的建議,但是等到金課長正式開始反擊後,情況可能會發生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剛獲聘且第一天上班的新人實習生A,和在公司內掌握著不少權力的金課長,兩人之中他們會比較相信誰的話呢?更何況這件事如果以任何形式傳開的話,肯定會對A的評價造成負面影響,或許還會成為六個月後轉換正職時審查的絆腳石。
那麼去報警呢?報警是被害者理所當然的權利,但在現實中,很難保證報警是最合理的決定,這在以下的被害者陳述中可以證明:
到目前為止,我失去太多、太多了。現在沒辦法相信人,沒有理由就覺得很煩、很討厭。明明我就是被害者,但是我卻得接受調查,還要被質問是不是說謊,被別人懷疑。現在不管是起訴還是什麼,只希望這種情況能夠盡快結束。早知道是這樣的話,當初根本就不會告他。現在因為擔心被他反告我誣告受處罰,也沒辦法撤訴……彷彿就像掉入無法逃脫的泥沼中。──性侵被害者親口陳述
那就乾脆一直忍耐,假裝若無其事繼續上班,盡量避開金課長不就行了?這似乎是不錯的策略,但是令人遺憾的是,性暴力是屬於漸進式的,通常犯人會先透過輕微的身體接觸,減少對方對性方面刺激的反感。萬一被害者拒絕的話,就會辯解說「這又沒什麼,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或是「只是不小心的」,然後再度伺機而動,下次又會再度嘗試身體接觸,逐漸提升性接觸的強度。換句話說,金課長不只會捏捏屁股,更可能逐漸升高性騷擾的程度。
不幸的是,再加上考慮到金課長是職場上司這一點,A恐怕難以免於金課長這種行為的影響,也可以預料A很可能會反覆暴露在性暴力之下。儘管如此,等到A忍無可忍之後決心向外部求援,這時不只是A周圍的人,就連刑事司法相關人員也會懷疑A的陳述內容是否真實,覺得A不具備被害者形象,因為A這段期間以來並沒有立即提出反應(其實A是為了生存,而假裝沒關係)。
現在我們再問一次:如果你是A的話,你會怎麼反應呢?大部分人在現實生活中碰到類似情況的話,都會選擇默默地獨自忍耐,因為與其試圖改變外界環境,大部分人會認為改變自己的想法與情感會比較容易且有利。至少在初期時,這種策略看起來是成功的。
但遺憾的是,無論是性暴力、身體暴力,又或是金錢、精神方面的剝削,被害者越是忍耐,犯人就越是大膽地提高犯罪力度,被害者也越是會漸漸無法擺脫困境。到了這種時候,被害者對自己的錯誤判斷感到後悔,並且想向外界求助。但為什麼許多被害者根本不敢揭露事實,反而選擇繼續忍耐或乾脆自我毀滅呢?因為被害者自己也知道,這段時間以來自己表現出來的行動,並不符合被害者形象,自己所述的真實性會遭受懷疑。
我們不是要無條件相信被害者的聲稱,也絕對不是在沒有合理證據下,就要嚴懲被指證的犯人,因為以下這些情況確實存在:為了誣陷某人而謊稱自己犯罪被害、在誘導提問下回答錯誤造成後續連帶影響、非被害者被錯誤分類為被害者等。
但是在沒有充分理解犯罪事件、被害者,以及被害者所處環境等的情況下,僅憑自己的偏見或者僅因偏袒涉嫌的加害者,就急於懷疑被害者的真實性,這樣是不對的。在沒有客觀證據,只有被害者陳述的事件中,對於陳述內容的常識性與邏輯性固然要加以評斷,但也不必非要死守著「要符合被害者形象,此時的被害者陳述才有可信性」的想法,若是這樣的話,就是缺乏邏輯了。
●本文摘自遠流出版之《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第一本以受害者為中心的經典解析,用正確的視角陪伴受害者成為我們的好鄰舍,在黑暗中散發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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