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學術倫理的脈絡,告訴你怎樣寫才不抄襲:《中文書寫創襲傳統與學術倫理》
文/江寶釵
抄襲的規範化
當中文書寫的語言修辭、創新觀念的類似或雷同被定義為抄襲,是因為它竊佔他人的作品以為己有,即違反原作者的著作權,甚至還牽涉出版商的版權利益。
基本上,學術倫理比版權要求更嚴格,「學術倫理的核心理念是推動負責任的科學(responsible science)⋯⋯換言之,學術倫理代表著所有的研究參與人員,對於研究誠信的承諾」,而著作權屬於智慧財產權下的一環,其立法的宗旨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與促進國家文化發展。面對消費市場,為鼓勵、保障文化創作「原創性」而設立之法條。在此其中,其「原創性」意指原始性(originality)和創作性(creativity),「原創性部分強調作品是來自於自己,而非抄襲他人。創作性則要求最低程度的創意。」智財權屬於法律範疇,法律是最低道德之標準,因而,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為該著作之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發現等等。很多時候,表達的形式會演化成一種思想,這就會與學術倫理重疊,自然也不會有問題。有問題的是,思想、概念只因表達形式不同,就意謂著其原創性的價值不值得保護嗎?
學術倫理不同於著作權法,如前文所揭示,它牽涉到一個工作社群創新知識以從事競爭的公平性。對學術而言,特定思想或觀念係由何人而出至關重要,故採用他人觀念或思想進而有所表達創作時,須明白標示,否則就屬於抄襲。可見學術倫理較著作權法嚴格得多,最明顯的是,未作標識而取得不當利益的自我抄襲(Self-Plagiarism)就無著作權法的問題,但違反學術倫理。無論是違反著作權或是學術倫理,任何一種成立都必須付出慘重的賠償代價。惟,著作權是關於智財權的法律問題,並不是本書討論的重點範疇。
過去學界並非沒有論及中文書寫之創襲議題的論文,如西北侯撰寫的〈創作.臨摹.抄襲〉大致提及三者之間存在的問題,卻並未做深入討論;又如方岩編《中國文壇紛爭公案——在創造、模仿與剽之間》僅將發生的事例輳和轤列;以及臺灣曾大篇幅作抄襲討論的報刊《自由時報》。以上,幾乎都以隨興的方式雜談,未能真正的反省與思考。實際上,即使是在接受西方學術影響之後,中西於文化傳承、書寫傳統,仍存在著極大的衝突。也許有人會疑惑:現代華人經過西方式教育的培養已有百年,不是應該已經完全融入西方的學術倫理?在筆者多年來對相關案例的調查,發現抄襲或有關是否抄襲的爭議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遺憾的是,迄今為止,相關的討論如前所論,幾乎都僅僅將發生的事例輳合,並未能針對創襲之問題真正進行反省與思考,不具學術探討之嚴謹性、系統性與脈絡性,幾可以說只見慣例說明,未見規範統合,更不要說正本清源把規範、倫理講清楚。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發表的「學術倫理處置要點」進化為「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其中對於抄襲的定義為:「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但仍然只是原則性的說明,防禦性的規範,並不具備學術探討之嚴謹性。2017年3月成立「研究誠信辦公室」,旨在研究與分析學術倫理之相關議題,包含政策、措施及協助處理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辦公室亦於同年4月發行月刊《研究誠信電子報》創刊號,內容包含國內與國際案例分享、舉辦學術倫理說明會與案件統計等。希望透過電子報的定期發行,能讓人更清楚學術研究的本質與學術倫理應有的規範。2021年開發專題研究計畫比對系統,並函知申請人注意創襲問題,警告自我抄襲。教育部設置「臺灣學術倫理資源中心」,主要從事教育訓練、學習支援,也發行電子報。這也就難怪有論者感歎抄襲之所以發生,乃是:「我們對文學研究、詮釋、分析上的知識太不當一回事有以致之。」儘管這個說法一針見血,仍然忽略了一個重要的議題,這不只是文學知識的問題,更是一個文化環境的問題。如前所述,創襲案例之所以糾纏不清,實在是因為我們所接受的文化養成,遮蔽了我們去理解並接受創襲的徑路。有鑑於此,筆者特別於2006年10月20日~2007年4月20日共辦理五個中文學術書寫規範工作坊,討論中文學術書寫規範在不同領域如何建立的問題,所涉領域有文學、哲學、語言學、歷史學、中國文學、英美文學、比較文學。由於筆者的學術興趣,於中國文學格外聚焦,涵蓋語言、文字學、文獻學、古典文學、現代文學。除了學理的討論,也有著作權法、倫理與罰則的實例討論。這次的會議資料、相關論文、案例討論等,皆上傳至「台灣好文學網」中的「中文學術規範網」 ,便於興趣者、疑惑者的查詢,於茲彈指十五年。然而,中文書寫學術的爭議並未稍減,可見學術倫理議題尚處於建構階段,任何案例與論述都有助於澄清此一議題。有趣的是,我們在這些有限的相關論述裡,對於「抄襲」這個中文語詞並無明確定義,其定義不得不折返西文書寫的學術傳統。「原創」觀念形成後,對「原創」的部分或全部的複製利用,必須作適當說明,將之歸功於原創者,如果未能做到,即屬「抄襲」。
●本文摘自 遠流出版 之《中文書寫創襲傳統與學術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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