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轉換期6》鄂圖曼帝國在威尼斯的規範與交流
第四章 東地中海的鄂圖曼帝國與威尼斯人
2:條約體制與領事制度
條約規範與威尼斯行政
鄂圖曼帝國為建立談和、友好及貿易秩序而給予威尼斯的一連串條約中,反映出雙方地理位置接近且時戰時和的關係,內容則包括眾多涵蓋陸地領土、海上秩序、跨越雙方疆界的人口移動等條款。至於各項有關威尼斯人在鄂圖曼領地的待遇規定,則展示了勢力關係及空間架構。整體內容可說是雙方為了維持關係不可或缺的種種條件。
每一次發布條約時,大部分都會沿襲既有內容,並追加或變更少數規定。若分析這些異動內容,可以發現有關鄂圖曼與威尼斯關係的各項原則,在十六世紀中葉時幾乎都已確立。首先是兩者間的勢力關係。十六世紀前期,鄂圖曼帝國強化了海上主導權及對威尼斯的限制,而在一五四○年及一五七三年的戰後處理事宜,則載明新納入鄂圖曼的領土範圍、威尼斯需負擔的納貢義務、和約的確立等等,可看出鄂圖曼帝國的地位確實已凌駕威尼斯。至於威尼斯人在帝國境內的待遇,在十六世紀前半,威尼斯人已具備與非穆斯林鄂圖曼臣民發生爭端時,在伊斯蘭法庭內不會處於不利地位的條件等等,也可看出其權利的擴大。在鄂圖曼優越地位下的威尼斯人保護原則一直持續到十六世紀後期,且還有部分被強化並一直延續到十七世紀前期。換言之,鄂圖曼──威尼斯間的條約規範,基本上是穩定且持續的。
值得特別關注的是,條約適用的空間範圍會隨著帝國版圖擴張而延伸,維持廣域條約規範的行政組織架構也在十六世紀逐漸形成。有關鄂圖曼疆域內的威尼斯行政細節將於後段詳述,這裡先點出重點:自威尼斯本國遴選出「拜羅」(Bailo),派遣至帝國首都伊斯坦堡,管理居留當地的威尼斯人集團,同時負責與帝國政府交涉。十六世紀中葉,條約已完整規範此職務權責,對就任者並無限制,派任期間以三年為限。拜羅可依威尼斯的慣例裁決(領事裁判權)威尼斯人間的紛爭,在不受鄂圖曼干涉下處理鄂圖曼境內的威尼斯商人遺產,並可在鄂圖曼警察的協助下,要求未獲發行許可證的威尼斯商人離開伊斯坦堡。拜羅本身不須負擔他人債務的連帶責任,與自己有關的紛爭則由鄂圖曼宮廷舉行的御前會議來裁判。簡言之,拜羅是在鄂圖曼政權的支援與保護下,自行管理所屬集團。
至於伊斯坦堡以外的鄂圖曼帝國商業港口,居留當地的威尼斯人集團則由派駐於此的領事負責管理。條約中並無關於此職務的權責規定,推測應同樣適用於拜羅的相關規範。條約中首次提及威尼斯領事或行政關係者,是一五九五年條約的其中二項。第一項是對一五二一年條約追加條文的修正。一五二一年條約中描述當時「盜賊」等襲擊威尼斯領有島嶼,並在巴爾幹及安納托利亞販售俘虜的狀形,規定將調查淪為俘虜和奴隸者,嚴懲違反規定的鄂圖曼非正規士兵,而這些俘虜與奴隸若願意成為穆斯林則可獲釋,非穆斯林則交給威尼斯人。修訂後的一五九五年條款則認為,當時該情形的範圍涵蓋了巴爾幹與安納托利亞到馬格里布,為鄂圖曼帝國全境的問題,並應將奴隸本人移交給派駐伊斯坦堡的拜羅,或是各地的威尼斯人代表或代理人。
第二項為一五四○年條約追加條文的修正。一五四○年的追加條文內容為移除前猶太教徒穆斯林亞伯拉罕.卡斯特羅違反「自古的習慣與法律」,在敘利亞貝魯特與的黎波里採用的「(惡之) 革新」。修訂後的一五九五年條款則認為,鄂圖曼境內各商業港口必須剔除違反「自古的法律」的行事;至於徵收較「自古的習慣」更高額關稅的問題,則應依照「自古的法律」發布敕令處理。伊斯坦堡、的黎波里、亞歷山卓港及其他各地派駐的拜羅及領事需持續遵守敕令。在此顯示,帝國境內發生與威尼斯人相關的利害問題時,將透過鄂圖曼君主發布命令給相關官吏來解決,而威尼斯的拜羅及領事也須將此敕令視為維持自身權利的根據。
簡言之,從條約內容中威尼斯人待遇的相關規定可推測,透過鄂圖曼與威尼斯雙方行政機構的合作,威尼斯人的保護架構得以實踐。接下來,我們就從鄂圖曼帝國境內威尼斯人的角度,來探討該架構下的行政制度及其運用。
拜羅與領事網絡
近代早期威尼斯在東方的行政制度,基本上仍是延續自中世紀。一四五三年鄂圖曼帝國征服了拜占庭的君士坦丁堡,隔年威尼斯便恢復派遣拜羅駐伊斯坦堡,而在一五一六和一五一七年鄂圖曼併吞馬木路克朝後,亦持續派任領事駐大馬士革及亞歷山卓港等地。不過位於敘利亞的領事在一五四五年從大馬士革移至的黎波里,一五四八年又從的黎波里遷往阿勒坡。埃及的領事派駐地也在一五五三年從亞歷山卓港移至開羅。至於前往伊斯坦堡、敘利亞、埃及的任職者,皆與過去規定相同,是由威尼斯共和國的大議會選出並派至各地。至於在派駐地的拜羅與領事,則是根據威尼斯政府具備決議對外政策功能的元老院所發布之命令,以及負責管理當地居留集團的十二人委員會之決議,來執行行政和裁判事務, 並與當地政權交涉。
十六世紀威尼斯東方行政的主要轉變之一,是開始受政府一元化貿易管理的影響。一五○七年,元老院設立的「五人通商委員會」擴張權限,有權管理領土內外的商業事項。例如,一四九九年元老院對大馬士革及亞歷山卓港各居留集團全體支出所需之居留地基金設置了監督官,此職務即於一五一七年劃歸五人通商委員會管轄。其後,五人通商委員及此二地區的居留地基金監督官,便對元老院在敘利亞和埃及的政策具有一定影響力。此外,一五八六年三月七日的元老院決議規定,五人通商委員應收集所有領事職位候補的相關情報,同時應對所有被任命者有所了解。
●本文摘自 臺灣商務印書館 出版之《歷史的轉換期6:1571年.白銀大流通與國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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