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者眼中沒有邪惡:為什麼越認為自己暴力的人,越容易將全世界解讀為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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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拉斯・史文德森
暴力的個人
將人區分為「好人」與「壞人」的做法,在群體暴力中表現得尤為明顯,但我們在個人層面上也能發現這種現象。理解群體暴力比理解個人暴力更容易,因為前者可以訴諸同儕壓力、共同目標等因素。但我們該如何理解個人暴力呢?人們通常會將個人暴力與攻擊性的來源歸結為受威脅或低落的自尊。但這絕非一個顯而易見的解釋。目前尚未證實「低自尊」與暴力行為 之間有任何明確的關聯。
那些挑選特定受害者 進行生理及/或心理虐待的典型「惡霸」,似乎並不一定是在補償自卑感,相反地,他們往往充滿自信且擁有強大的自我形象。或許可以說他們擁有不穩定的自我形象,因此必須藉由支配他人來確認該形象。如果有人威脅到這種自我形象,就可能被視為一種羞辱,攻擊性則可被描述為一種轉化的羞辱:與其忍受羞辱,不如攻擊那個被感知為羞辱起因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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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是一個眾所皆知模糊不清的概念,很難以任何明確的方式界定。身體暴力最容易界定:它殘暴、痛苦,且針對肉體。泰德.洪德里希將暴力定義為一種違反規範的力量行使。我對暴力的定義如下:意圖對一個有感覺的生物造成非自願的傷害或痛苦。問題在於為什麼要這麼做。我們總能找到無數個攻擊另一個人的理由。自制力約束著我們,但我們有時會放棄自制力。我想強調,我們是選擇放棄自制力的,也就是說,失去自我控制是一種主動的行為。
這點也表現在,大多數「失去」自我控制的人都不是完完全全地失去控制,而是能夠在對他人造成極嚴重傷害之前及時停止。通常這種自制力的「喪失」,是因為自認受到了某種形式的不公對待。暴力不只創造混亂,也創造秩序。暴力通常是試圖在混亂中創造秩序,以恢復一種平衡。
所有行為都是情境化的,也就是說,發生在一個由行為者詮釋的處境中。關於暴力犯罪,將行為的處境性作為理解暴力之出發點的最具啟發性研究之一,是隆尼.雅典斯(Lonnie Athens)的《重訪暴力犯罪行為與行為人》(Violent Criminal Acts and Actors Revisited)。雅典斯研究的核心要點在於,暴力行為不應被理解為無意識動機、內在衝突、突然的情感爆發等因素的結果,而更該被視為有意識構建的行動策略之結果,這些策略是個人藉由將其所處情境詮釋為應該採取暴力的情境而形成的。換句話說,暴力並非在犯人毫無反思的情況下突然爆發,相反地,暴力源於詮釋與決策。雅典斯區分了四種導致暴力的詮釋類型:
1. 挫折防禦型詮釋:這屬於身體層面的防禦型詮釋,在此類詮釋下,暴力被視為防止他人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唯一行為選擇。
2. 挫折型詮釋:將被害者的姿態解讀成對方試圖阻礙自己執行想做的行為,也或許是被害者試圖強迫自己去做不想做的事。暴力被視為為了依照自身意願行動的唯一手段。那個想做的行為可以是搶劫、性交之類的。
3. 惡意型詮釋:將被害者解讀成其姿態表達了惡毒的心態,且被害者正試圖嘲弄或羞辱自己。在這種情況下,暴力顯示為對此類惡意行為的適切回應。
4. 挫折惡意型詮釋:這類詮釋是⑵與⑶的結合。將被害者解讀為對方若不是要阻礙自己以特定方式行動,就是想強迫自己以特定方式行動,且這源於被害者的惡毒心態。
雅典斯列舉了一系列關於這些詮釋的具體案例,在每個案例中,犯罪者都將自己看成「好人」,將被害者看成「壞人」。毫無動機的暴力之形象,通常是源於被害者的描述。在被害者談論「盲目暴力」的同時,犯罪者通常會指出先前的挑釁。實際上,所謂的「盲目暴力」幾乎總是由雙方的攻擊行為所引發,且往往有理由將結果同時歸咎於被害者與犯罪者。一項針對一百五十九起非涉及其他犯罪活動之謀殺案的研究顯示,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害者的行為表現具有攻擊性,並因此促成了悲劇性的最終結果。
該形象在許多其他研究中亦獲證實。被害者與犯罪者的描述都是片面的,就此意義而言,比起獨立觀察者所見,被害者往往將對方行為描述得更惡劣,犯罪者則將自身行為描述得更良善。作惡的人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會承認該行為是邪惡的。換句話說,惡幾乎從不存在犯罪者的自我形象中,而是存在被害者與觀察者的判斷中。因此,個人的良知並非絕對可靠的來源。犯罪者自認擁有的動機,與被害者歸咎犯罪者的動機,兩者間常存在巨大差異。犯罪者往往認為自己擁有良善的動機,因為他已將被害者詮釋為「惡人」,被害者則會將犯罪者的動機詮釋為「邪惡」。
傑克.卡茨強調,除了交通致死以及在搶劫等過程中犯下的謀殺外,典型的謀殺案發生時,其動機都是源於某種對善的認知。他列舉了許多此類案例:那些自視為良善代表的行為者,殺了他們認為以不忠、侵犯財產權、侮辱他人等行為挑戰或侵犯了這項良善的人。犯下謀殺的人在作案瞬間,幾乎總是將該行為視為正當,但也常常在事後意識到這是錯誤判斷。某些詮釋比其餘更具說服力,雅典斯的研究也並未討論到這常涉及純粹的錯誤詮釋,即一個人將對方根本不具備的惡意動機強加於對方身上。構成暴力行為基礎的詮釋往往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弱點:
⑴行為者將所有的言論和姿態都解讀為針對他個人,而事實鮮少如此;⑵行為者僅關注情境中和其詮釋相符的面向,並排除與之矛盾的部分;⑶詮釋導致系統性的扭曲,使得良善的意圖也顯得惡毒。
儘管如此,雅典斯倒是有辦法闡明為何此類錯誤詮釋會發生,這與犯罪者的自我理解有本質上的關聯:個人關於暴力傾向的自我形象,決定了他是否訴諸暴力。具有非暴力自我形象的個體,通常僅根據詮釋⑴來訴諸暴力,而具有暴力自我形象的人則會基於所有四種詮釋來訴諸暴力。簡而言之:那些視自己為暴力的人,會把更多情境解讀為需要暴力回應。視自己為暴力的人,也在很大程度上將他人解讀為暴力的。透過自身,人其實只能了解自己,卻往往相信藉此也能了解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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