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也會被霸凌?收到投訴通知的那一刻,你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嗎?

圖/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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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指責學生,一不小心變成?罰跑操場一圈,可能構成體罰?想先觀察一下再通報性平,為什麼要被罰錢?調查還沒結束就先被停聘了,合理嗎?

你每天守著孩子,卻沒有人教你——當調查啟動、家長提告、校事會議接踵而來時,該怎麼守住自己?(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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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Kitty Mao 毛律師

當投訴來敲門,請先照顧好自己——給正在教室裡努力的你

那天下午,安安國小教室慢慢安靜了下來,學生們都下課了。靜宜老師坐在位置上,盯著手機螢幕。家長群組的訊息一則一則跳出來。

「老師今天在全班面前說我的小孩佑佑功課寫得亂七八糟。」「沒想到這種事會發生在我們身上,老師怎麼可以公審我的小孩!」「我已經打1999 向教育局投訴了。」她的手指停在螢幕上。

她不是故意的。她只是想提醒作業沒有完成,語氣也沒有提高。可是現在,事情好像已經變成另外一種樣子。她開始反覆回想那節課:是不是我語氣太急?是不是我話說得太直?是不是自己真的哪裡做錯了?

她不是怕調查,她怕的是那個悄悄浮上來的念頭——我是不是不適合當老師?投訴真正刺痛的,不是程序。很多老師跟我說過同樣一句話:「遇到這樣的事情,好像整個人被全盤否定。」

那種感覺,我懂。老師的工作不是照本宣科。你每天面對的是不同的孩子、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情緒。你做的每一個決定,背後都有專業判斷。所以當有人說「老師你做得不對」,刺痛的不是那件事,而是那一瞬間對自我價值的懷疑。但……投訴,是一件事。你,是一個人,兩者不能畫上等號。事件可以被檢視,但你不需要因此被否定。

收到通報的那一刻,什麼會讓你特別難受?有時候,真正讓人難受的不是家長,而是聽到行政人員說:「已經依法通報。」「怎麼沒先問清楚?」「我們不是同事嗎?」「是不是連學校都不相信我?」這些情緒,很真實。但我要很誠實地說一件事。在現行規定下,只要學校「知悉疑似事件」,就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完成通報程序。

通報不是報警,也不是判你有錯。它只是把事情登錄在制度裡,讓後續程序可以啟動。行政此時不是宣告你有錯,而是他也有法定必須承擔的責任。很多時候,不是誰不信任誰,而是角色不同、位置不同。這樣的制度,確實有它冰冷的一面。但它的存在,是為了讓事情有一條可以被釐清的路。

投訴來時,請先穩住自己。第一步,不是解釋,是安定。喝口水,暫時離開教室,把事情寫下來,把經過整理清楚。因為心若亂,再好的說明都站不住。然後,試著問自己:我現在在害怕什麼?客觀上發生了什麼事情?接下來制度會怎麼走?請把「是不是我不好」換成「這件事怎麼處理」。教育現場不是找罪犯,而是找方法。

你會痛,是因為你在乎。如果你不在乎,你不會反覆思索;如果你沒有用心,你不會這麼難受。那份在乎,不是弱點,那是老師最珍貴的部分。但請不要因為一張通知單,就推翻多年來的自己。你不是被一件投訴定義的。定義你的,是你長久以來的專業與陪伴。

制度不一定溫柔,程序不一定貼心,但你可以選擇在制度裡站得穩。當投訴來敲門,請先照顧好自己。因為只有心裡有力量的老師,才有能力陪孩子長大。如果你願意翻開這本書,代表你在乎。而在乎的人,值得被理解。

收到調查通知,我該如何應對?——教師在校事會議制度中的程序與權利義務

書名:《律師帶你看校園大小事2:老師必知的33個法律問題》
作者:Kitty Mao 毛律師
出版社:商周出版
出版時間:2026年6月6日

毛律師來解惑:先冷靜,這不代表你有錯

收到調查會議通知,是程序啟動的形式要求,不是定罪。目的是釐清事實、維護學生權益,也保障教師的陳述權。

案件該怎麼走?程序分級處理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民國115年1 月12 日修正,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規定,當學校接獲檢舉時,程序會分成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校長召開受理與否之審議會議

依《解聘辦法》第9 條第1 項,校長應邀集外聘的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校事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一人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決定是否受理。校長僅得表示意見,無表決權。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解聘辦法》第9 條第3 項)。

第二階段:受理後召開校事會議

若決議受理,學校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召開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解聘辦法》第12 條第1 項)。校事會議由五名委員組成,包括: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以及教育/ 法律/ 兒少/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解聘辦法》第12 條第2 項)。

校事會議審議後,依案件性質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1. 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類案件

處理方式:由校事會議依《解聘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適用情形:行為人涉及《解聘辦法》第2條第4 款或第5 款情形,即涉及《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 第9~11 款(非性別事件)、第15 條第1 項第3 款、第5款(非性別事件)、第16 條第1 項或第18 條第1 項所定情形(《解聘辦法》第13 條第1 項)

2. 一般懲處案件

處理方式:由校事會議認定後,適用或準用《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解聘辦法》第13 條第2 項);由學校派員調查,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第2 項)

適用情形:行為人未涉及前述解聘類情形,僅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簡稱《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解聘辦法》第9 條之1、第13 條第2 項;《考核辦法》第6 條之1)

一般懲處案件免組調查小組,可直接由學校派員調查,這是民國115年1 月12 日修正後的新法簡化措施,目的在減輕學校負擔、避免案件流程繁瑣。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調查程序的設計都是為了讓教師、學生及檢舉人有機會充分說明自己的立場。換句話說,調查的目的在於釐清事實,而不是「老師一定有錯要被懲處」。

至於涉及性別事件(如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者,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不適用校事會議程序。

●本文摘選自●之《律師帶你看校園大小事2:老師必知的33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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