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高超反詰問捕捉證人法庭作假證供:《有罪推定》──〈亡命之徒〉連載(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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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精司法心理學、不按常理行事的刑事辯護人黃粱穿梭案件之間,面對暗潮洶湧的犀利法庭攻防,進行抽絲剝繭的辯證追索。

黃致豪首部創作以刑案經驗為靈感,直探人性本質,揭露罪與罰的背後,並非斷然二分。那是讓所有悲傷的靈魂,都值得被認真地凝視一回的世界。即於9月25日上市新書《有罪推定》,精彩內容、搶先閱讀。(編按)

文/黃致豪

接下來的出證程序,辯方確實遵守了在開審陳述時所提出的承諾。

第一位證人,是由檢方聲請的犯罪現場鑑識員,偵查佐李明元。首先由檢方進行四十分鐘的主詰問。

雖說是主詰問,檢方實際上利用這段時間,連表演帶誘導地讓李偵查佐播放並講解他自行製作、內容充斥現場血跡放大照片的所謂「血跡噴濺分析」,並把講述的焦點集中在「犯罪現場的慘狀適足證明被告手段之凶殘,殺意之堅決」這件事情上。

書名:《有罪推定》
作者:黃致豪
出版社:寶瓶文化
出版日期:2024年9月27日

而黃粱的反詰問,相對之下來得直截了當:第一部分問出了李偵查佐所負責的職務,根本不是血跡噴濺痕的分析專家,而是犯罪現場攝影員;本案也沒有送過血跡噴濺痕的分析鑑定。換句話說,辯方證明了李偵查佐並不具備針對血跡提供意見的基本資格。

第二部分,辯方則是利用李偵查佐在主詰問當中所製作的簡報檔照片,逐一逼問當時的「每一處血跡是否能反推凶器揮擊角度」,以及「凶器揮擊角度能否反推出加害者的身高以及真正身分」。最終也迫使李偵查佐以「資深警員」的身分承認:依據警校訓練以及當代鑑識科學的理論,事實上並無可能從現場血跡反推出上述兩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更何況,現場無論是在被害者身上或室內其他處所,完全沒有找到與被告相關的微物跡證。

至於第三部分,黃粱只用了一個問題,就讓現場啞口無言:「請問你在今日到庭之前,是否曾經與檢察官碰面開會,並接受指導,告訴你今天在法庭要講什麼,以及如何呈現?」檢察官席的眾人,首次露出了慌亂的表情。

對於《法》與《公民法官審判法》規定並不熟悉的李偵查佐,渾不知問題所欲彈劾的對象是證人的可信度,也只能在具結的狀況下給出肯定的答覆。

接下來的第二位鑑定人兼證人法醫師,以及第三位鑑定人兼證人精神專科醫師,也都在黃粱強力主導的反詰問之下,在公民法官面前合計承認了五個重點:

第一、「從被害人遺體的傷勢,其實無法回推殺意的有無或強弱;法醫師的工作依法是判斷死因,因此也並不包括推斷殺意或凶手。」

第二、「本案在被害人遺體陰道內採集到的男性精液,其實因為採集與保存的技術問題,導致無法確認是否與被告的DNA型吻合。」

第三、「被害人遺體陰道內有輕微的挫傷,因此可判斷生前有過性行為;但是該挫傷的模式與輕微的程度,無法斷定是否為強制性交,也不可能判斷性交的對象。」

第四、「被告幼時確實因為家暴目睹兒的身分,而發展出一種異於常人,容易抽離現實的防衛機轉。並且因此產生對於感情與家庭的強烈渴望。這樣的渴望有可能轉化,以憤怒的情緒或行動表現。至於他在中學時期曾使用甲基安非他命或者飲酒,涉入少年事件等歷史,並不代表被告一定會對情感失望的對象採用暴力或殺害的極端手段。此外,被告供述有關難以回憶起犯罪當時的狀況,形式上符合因為強烈情緒與防衛機轉所產生的解離症狀;而他過往濫用甲基安非他命的歷史更加深了這種可能。」

第五、「法醫師在作證之前一週,也曾經被檢方傳召到檢察署所在地,進行如同李偵查佐一般的『作證指導』,包括如何製作簡報以及陳述內容排練等。但是精神專科醫師則是因為與檢方之間沒有職務隸屬或往來關係,因此拒絕了檢方的傳召。」

換句話說,如果職業法官與公民法官略加注意,大致上確實可能得到兩個印象:第一、本案檢方傳來的證人或鑑定人絕大多數都事先由檢方指導,可信度恐怕有問題。第二、本案除精神醫師之外的證人鑑定人,作證的內容似乎都與自己的專業無關。

當第二天公民法官法庭審判程序結束,問完三位證人與鑑定人,時間已經是下午五點。因此審判長裁定剩下的兩位證人,將在次日早上進行交互詰問的證據調查程序,而下午則進行本案的證據提示、被告的訊問,以及言詞辯論與量刑辯論程序。

公民法官法庭審判進入第三日,準時於上午九點,在法庭大樓四樓的公民法官審判第一專用庭展開。法官入庭時,雖然職業法官還是同樣的面無表情,不過或許是因為連日有大量的法律程序與資訊轟炸,公民法官與備位公民法官入庭之時,顯然已面有倦容。

針對第二日審理程序的新聞報導,僅有一家公眾媒體與另一家專注於從事調查性報導的小眾媒體,針對黃粱利用反詰問程序所問出的證人與鑑定人可信度疑點,以及採集到的精液樣本難以辨識是否屬於被告等,予以著墨。

其餘大多數的媒體,多半仍聚焦在檢方的偵查佐證人與法醫師鑑定人所提出的種種血腥照片、現場慘狀,以及被害人家屬在訴訟參與律師協助下,在第二日開庭午休時接受採訪,對辯護人「使用下流的辯護伎倆,抹黑檢方證人,扭曲事實」所提出的痛切指控。

雖然不確定公民法官們回家是否確實依照法院的審前說明與相關指示,避免閱聽與本案相關的一切傳統與電子媒體的報導,不過第三日審理程序一開始,對於辯方面露不豫之色的公民法官人數,相較於前一日,確實又多了些。

這樣的狀況,確實也在黃粱的預期之內。

原本他針對本案的公民法官審判進行策略規劃的時候,就並不期待公民法官有能力理解現實生活中的訴訟流程、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真正的科學證據。畢竟,絕大多數人的正義,是建構在自己所想像的,一廂情願的美好世界之中,既無能力,也不願充實自己去理解司法制度之所以強調「基本原則」與「正當程序」的重要性何在。至於說到證據,大多數人腦中更是頓時充滿猶如電視戲劇一般,「只要是具有某種專業頭銜,講話內容就必然可信」的嚴重CSI效應。

對於公民諸君理解證據法則與科學證據的能力,黃粱原本就無甚期待。

是以,審理程序第二日長篇累牘的交互詰問,原本就不是黃粱計畫的得分點所在──哪怕以專業的刑事訴訟與證據法則觀點來看,他已經透過高超的反詰問技巧,逐一擊潰檢方主要證人與鑑定人陳述的可信度。但他並不期待公民法官們有專心聽,或者聽得懂;更不認為職業法官在帶領公民法官們回到評議室時,會持平地逐一評論當日檢、辯雙方交互詰問的得失,以及與本案的關係。

事實上,自從黃粱在檢方開示的證據當中,發現了檢方自己可能都沒發現的端倪,並且成功利用聲請迴避程序為自己爭取到一週的時間後,他便已經把訴訟策略的重心放在今日預定審理程序的兩個證人身上。

分別是檢方聲請傳喚的目擊證人,林敏浩,以及辯方聲請傳喚的量刑證人,陳悅惠。

「證人林敏浩先生,」黃粱不慌不忙地舉起手中的筆記本,「方才你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時,說到你當天在被害人家樓下,親眼『看到被告陳志清拿了鑰匙打開樓下鐵門,氣急敗壞地往樓上衝,外套裡似乎還藏了凶器類的物品。因為擔心住戶安全,所以就跟了上去看看』。請問你當天為什麼會出現在被害人家樓下?」

「我是兼職外送員。那天我正好正職沒排班,所以就接外送單,送東西到那一棟二樓的住戶去。送完下樓正要離開,從機車後照鏡看到被告一臉凶神惡煞的樣子,所以覺得不太對勁,才跟了上去。有外送的接單紀錄可以證明啊。」

「喔,」黃粱緩緩說道:「你說的是列在綜合證據說明書裡面,編號第四十七的『外送員林敏浩提出之外送紀錄手機截圖』這個嗎?」

「對啊。」

「由於是你本人的手機,也是你本人的外送,所以我跟你確認一下,你看看手機截圖的外送單紀錄內容有沒有錯:你當天外送到達的時間,是西元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十七時零八分。外送到達的地址是:君林市平安區大興路二段一一八巷七號的二樓。點餐的人是一位黃菁銀女士,點餐內容是兩碗人參雞湯跟一份韓式飯捲……是嗎?」

「對啊,你沒看截圖上就是這樣寫的,幹麼明知故問。」

「訴訟程序所必要,跟你確認你的記憶沒錯。所以,你確定你在十七時零八分的時候送達一一八巷七號的二樓,黃女士手上嗎?」

「律師,你這個問題是陷阱題吧?」林敏浩輕蔑地笑了笑,「出來拿餐的不是黃小姐啦,是一個年紀比較大的男性。深紅色油漆的鐵門。我的記憶很清楚,不會亂說的。」

「很好,」黃粱微笑道:「你真的記得很清楚。你應該也知道,你剛剛已經具結了,是不能說謊的吧?」

「知道啊。我哪有什麼理由說謊。」

「很好,」黃粱說道:「你送完七號二樓黃小姐的餐之後,有去別的地方嗎?」

「送完餐之後,我覺得那天大概差不多了,就關掉接單的應用程式,下線休息了。」

「你去哪裡休息?」

「我先回到機車上,抽了兩根菸,看了一會手機短影片,然後不久就從機車的後照鏡,看到被告偷開門進去被害人家裡了。」

「從你關機下線、回到機車上休息,到你看見被告進入那一棟的鐵門內,這段時間內,你有去別的地方嗎?」

「我去了對面的便利商店,買了一罐能量飲料啊。怎麼了嗎?」

「還記得去便利商店買能量飲料的時間嗎?」

「大概就是看到被告進去鐵門內之前的十分鐘左右吧。」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附近的錄影顯示被告在十八時十八分左右抵達,停車後大約在十八時二十分左右進入被害者家樓下的鐵門。換句話說,你看到被告的時間一定就是十八時二十分。所以你買能量飲料的時間,大約是十八時十分左右嗎?」

「差不多吧。誰能記那麼清楚。」

「你應該不知道,檢方調取的當地十字路口交通監視器錄影內容當中,有錄到你吧?檢方附在卷內作為證據的兩段影片中,有一段比較可以清楚看到被告駕車抵達的影像,所以檢方用了這一段。」黃粱不疾不徐地說道。

「另一段影片當中的被告雖然比較不清楚,但從這個角度,你在機車上的身影與行動,卻是一清二楚,」黃粱微微笑道:「要看影片確認嗎?」

「不……不用了吧。」

「這一支不同角度的影片顯示:你是在十八時零八分前往便利商店購物沒錯,」黃粱拿起手中的影片截圖,放大後的兩張照片,「但是在那之前,你並不像你剛剛說的,有在機車上。」

一張截圖照片顯示為十八時零八分二十三秒,林敏浩正要穿越馬路往對向便利商店;另一張截圖照片的時間顯示為十八時零七分十一秒,他從鐵門走出。

「證人,你為什麼要說謊?你十七時零八分就送餐抵達,但是實際離開那棟公寓鐵門的時間卻已經是十八時零七分。這中間將近一個小時,你去了哪裡?」

(精彩結局請見:黃致豪律師著《有罪推定》,寶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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