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瀟君/被偷走的自由平等

被偷走的自由平等。圖/紅林
被偷走的自由平等。圖/紅林

當年,為了美國的自由平等飛奔新大陸。歲月匆匆,新大陸變成了舊大陸,我卻開始迷茫,自由平等是什麼?

充當偵探取得珍貴影像

事發時,辦公室在加州洛杉磯市中心。大樓坐落在市區少見的四畝綠野園地,公司在三樓,辦公大樓共有一百二十七個租戶,租金包含了辦公室的清掃,住戶大多是律師、運輸公司、公證公司。

一個星期一,如常地開始上班,員工傑明突然「啊」了一聲,注意到辦公室微小的變化。經他的提醒,大家仔細檢查,班抽屜的房客押金不見了,我抽屜放禮券的袋子不見了。美齡比較謹慎,抽屜鎖了,但她桌上慣用的名牌茶杯飛了。

由於公司有許多客戶的機密資料,趕緊去看檔案櫃,感覺抽屜被開過,但闖入者志不在此,並沒有動檔案。

我們立刻報警,也去問左右鄰居,真奇怪,整棟大樓只有我們一戶被偷,而且辦公室門如常鎖著。如果不是費心檢查,也許要幾天後才會發現被偷了。

警察局派專案警探來,像電視劇情般,採指紋、拍照、觀看大樓的錄影帶,發現我們辦公室是錄影機的死角。它只照到對面鄰居,看不到進出我們辦公室的人。

這麼熟門熟路,顯示為內賊,而且最可能是清潔公司的人,否則不會把辦公室還原到我們進入時沒有發現異狀的程度。房東不願承認,認為這家清潔公司做了很久,不會有誠信上的問題。無奈中,我突然想到被偷的一千元Target公司禮券是剛買的,收據還在我皮包,禮券號碼都在上頭!

我打電話到Target總公司,希望作廢禮券。沒想到入侵者技高一籌,已經在前一晚打烊前到附近的分店把禮券用掉了。和分店聯繫,對方非常合作,替我們查出禮券用來買了一台iPad。公司調動錄影帶,找到禮券使用者拿著iPad走出店門的照片,不過照片不能交給我,警察才能拿取。

這麼有用的資訊,業餘偵探高興萬分,以為破案在即,立刻請專辦此案的警探去拿照片。一天,兩天,等了一星期,沒有任何動作,警探不再接我們電話--豈有此理!

無計可施,我找了此地議會中的華裔議員,告訴他情況;這種時候,特別感受到民主社會投票的重要,也體悟了「朝中有人好做事」的道理。這位議員立刻替我和警察局長連上電話,說明情況後,第二天,我們拿到了使用禮券的那對男女照片。

我興奮地想要把照片貼到辦公大樓,讓大家指認。因為整個情況非常明顯是內賊,知道我們公司有小小金額,知道去哪個抽屜找重要東西,而且小心翼翼地保持原況,完全沒有弄亂辦公室。

我想,只要把照片貼在公告欄,一定會有人認出這對男女,至少,也能起警惕的作用。

三周後發生另一起竊案

讓人驚訝的事情發生了,警察和房東都不許我們這樣做。原因是不可以破壞他人隱私。什麼叫隱私?我的禮券被偷,還被人拿去用了,公開使用人的照片,怎麼叫破壞隱私呢?

警察局解釋,在判案之前,人人平等。沒有人可以證明使用禮券的人就是偷盜的人,那有可能是別人送的禮物,有可能是在路邊向陌生人買的,如果胡亂張貼,會被對方反告侵占隱私。

到此,我投降。

最愛呼喊自由平等的女兒,義務在獄中教書寫,認為監獄中有許多冤獄。我不禁問:我們高價租的辦公室,門戶緊鎖,只有少數相關人有鑰匙,如今東西無端被偷,使用贓物者的照片都有了,還不可以處理。那麼,我是不是被法律關在高端辦公室,完全沒有自由的另一個冤獄呢?

這是自由平等嗎?嫌疑犯為所欲為,而為了保障嫌疑人的隱私,受害人這麼確鑿的證據都不可以使用?

三星期後,公司一樓發生了另一起竊案。盜匪四十分鐘內,開鎖搬走了樓下幾個辦公室共二十七個電腦。這一次,攝影機照到了三位穿大外套戴帽子人士的影像。

我的偵探魂又上身,立刻和失主聯繫,主動與警察局溝通,提供搶匪在大廳搬電腦的錄影帶。這算是人贓俱獲了吧?不行,警察告訴我,除非照到的是偷盜者把電腦放到自己車上的影像才有用。換句話說,要在停車場的監視器中,照到這些人把電腦放上他們的車子,才算有了證據。因為他們在大樓中搬電腦,並不表示他們偷走了。

這是我們的法律嗎?是我們民主社會一步一步、一票一票,投出來、設計出來保障萬民的法律?

辦案的警探私下告訴我們:在加州,偷竊金額在九百五十元以下的東西,都算輕罪。就算開庭判罪,也只是罰單或社區服務。千辛萬苦抓到人犯,才轉身,他們已經走出警局。久了,警方就不再花力氣了。

這是三年前的事情,我們只有氣得牙癢癢的,久了,也只是茶餘飯後。

前些天新聞中看到,有一百多人一起去搶劫一個零售店,影像照得清清楚楚。警察局長信誓旦旦說:每個人都有刑責。

我們等著看,看這一次自由民主平等會如何處理這個事件。

加入 琅琅悅讀 Google News 按下追蹤,精選好文不漏接!
生活進行式

逛書店

延伸閱讀

九里安西王/油炸十七年蟬

海德薇/金魚腦和戇膽

一句好話

赫連擁/情繫二手貨

猜你喜歡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