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孕軍官被要求墮胎或除役?看美國女大法官如何闡明平權立場

美國女大法官茹絲.貝德.金斯伯格。 路透社(圖/聯合報系新聞資料庫照片)
美國女大法官茹絲.貝德.金斯伯格。 路透社(圖/聯合報系新聞資料庫照片)

#38國際婦女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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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美國傳奇與人權促進者,RBG金斯伯格在世時堪稱一整代人的「正義偶像」,辭世後更牽動美國司法界與政壇的光譜擺盪。本書由RBG本人與兩位法學研究者共同編述撰著,統合與梳理各式採訪脈絡、時代背景與資料匯集,展示金斯伯格大法官令人嘆服的淵博智識與法學灼見。

《我是這麼說的》本書文章跨度起自青年時代、迄於2016年大法官會期,縱貫一生:從為平權奮鬥的點滴、女性法律地位的提升、爭議判決與訴案,到猶太人身份突圍、被總統提名接任法律人頂尖職位、最高法院的運作方式,甚至與立場相左的大法官同事在歌劇中扮演男、女高音,讚頌「我們不同,但我們一體」的合議精神;透過理性架構與感性筆觸,讓這位美國最傳奇的「異見者」親自「現聲說法」,為當前世界的司法政風與人權論述打下一劑強心針——這是改編電影、紀錄片與新聞報導之外,最原汁原味的RBG!(編按)

文/露絲.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 1933-2020)、瑪麗.哈爾內特(Mary Hartnett)、溫蒂.W.威廉斯(Wendy W. Williams)

支持消除性別歧視

一九七○年代平等原則的新展望

一九七○年代,一股復興的女權運動在美國蓬勃發展起來。那些年,我是一名法律教師、自由聯盟的法律總顧問,也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女權計畫創始人。我生逢其時,能夠在對的時間、對的地方,參與將婦女權利永久置於美國人權議程中的努力,這是我的榮幸。在這些評論中,我將重提很久以前的那些事,並以我個人的觀點和經驗,描述一九七○年代的努力所造成的影響。

自一九七○年以來,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地區都制定了相當新的憲法。較新的政府基本法律通常包含一條廣泛的平等條款,特別禁止基於種族、性別、族裔、性取向、宗教和其他群體特徵的歧視。試舉當中幾個例子:一九八二年通過的《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南非種族隔離後的《憲法》和《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都有上面這一串文字。

相對於二十世紀後期的權利宣言,《美國憲法》的歷史已經超過兩百二十年。它是世界上仍然有效的、年代最悠久的成文憲法。除了在一九二○年賦予婦女投票權的《第十九條修正案》外,我們的《憲法》中沒有關於性別歧視的明確條款。確實,一直到南北戰爭之前,《憲法》裡對平等的提議,沒有隻字片語。美國的平等保護法理學,主要涉及對《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備用命令解釋,即政府單位不得拒絕任何人「法律上的平等保護」。

一九七一年,最高法院轉往一個新的方向。大法官們開始對平權倡導者的主張,做出積極的回應,他們主張對平等原則進行更全面的解釋,一個更符合美國社會的平等原則,正如自十八世紀末建國以來的進化一樣。

在一九七二年初啟動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女權計畫,以及我首先在(紐澤西州立大學)羅格斯法學院、後來在哥倫比亞大學開辦的法學院研討會上,同時展開三方面的工作:我們同時試圖促進公眾理解、立法改變和司法教義的變革。我在本堂課裡,主要把焦點放在訴訟方面的努力。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在一九七○年代的任務很簡單:目標很明確,事情並沒有什麼微妙之處。各州和國家的法規書中,充斥著我們所謂的基於性別的差異。

我們的任務是與公眾一起,教育美國立法機關和法院的裁決者。我們試圖向他們傳達,他們對世界的看法有問題。正如最高法院開始傾聽人民心聲的一年半後,布倫南大法官在一九七三年判決的「弗朗蒂羅訴理查森案」主要意見書中所寫:「傳統上,(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被一種『浪漫的家長式主義』的態度合理化,這種態度實際上(通常)不是將女性放在座台上,而是放在籠子裡。」

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與我有聯繫的人,會在心裡牢記認識聽眾的重要性─大多是某個年齡層的男性。如果我們用彷彿向一個「家鄉父老」的聽眾講話的方式,可能會適得其反。相反地,我們試圖激發法官與立法者的理解,讓他們明白,他們自己的女兒和孫女可能會受到這種情況的不利影響。我們將自己當成在聽眾面前的一位老師,而根據我們了解案件背後的現實情況,這些聽眾的程度差不多只有小學三年級。

為了追溯婦女何時、為什麼以及如何開始進行憲法裁決的故事,我將從半個多世紀以前的一九五七年,佛羅里達州希爾斯伯郡(Hillsborough)法庭的一場訴訟開始。葛文德琳.何伊特(Gwendolyn Hoyt)因謀殺丈夫而受審;行兇的工具是棒球棍。葛文德琳.何伊特是我們今天所謂的受虐婦女。她生病的丈夫虐待她、羞辱她到了臨界點。她因為憤怒與沮喪而失去理智,以棍棒重擊結束了夫妻倆的爭執,致使她以謀殺罪被起訴。

出自於家長主義對女性居於「家庭和家庭生活中心」的考量,佛羅里達州當時沒有女性擔任陪審團成員。葛文德琳.何伊特被清一色為男性的陪審團裁定犯有二級謀殺罪。她的想法很簡單:若陪審團中有女性,她們也許較能理解她的心態,她們投下的票,即使不是無罪釋放,至少或許能讓她被判犯行較輕的過失殺人罪。

一九六一年,最高法院(當時由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領導,他們的觀點被廣泛認為是積極的「自由主義」)駁回了葛文德琳.何伊特的請求。最高法院這麼做,是因為遵循了牢不可破的判決先例。那個判例反映了長期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分離領域」觀念,即男人的命運,因為他的天性,成為養家餬口的人,是一家之主、家庭對外的代表;而女人的命運,因為她的天性,成為獨自生養孩子、使家中井井有條的人。這種想法的代表,是一九四八年的一項判決,「高薩爾特訴克雷瑞案」,該案維持了密西根州禁止女性擔任調酒師工作的禁令,除非她的丈夫或父親擁有該場所。這個判決的結果使一個擁有酒館的婦女和她擔任調酒師的女兒沒了工作。

公眾的認知進步了,因此人們理解「維吉尼亞軍事學院案」並非真的與軍事有關。法院也不是質疑單一性別學校的價值或是否能繼續經營。而是,「維吉尼亞軍事學院案」是關於一個州大力投資一所大學,旨在培養企業和公民領袖,幾個世代以來辦學成績輝煌,但他們將這種無與倫比的就學機會嚴格局限給予男性。我認為「維吉尼亞軍事學院案」是一九七○年代努力打開大門的最高潮,讓女性可以在沒有人為約束的情況下,勇敢做夢與實現夢想。

(圖/Unsplash)

一九七○年代的最後一個故事是蘇珊.斯特魯克(Susan Struck)上尉的案子,她是在越南服役的美國空軍軍官,一九七○年,她在那裡懷孕了。軍方給她兩個選擇:在基地墮胎,或退出軍旅生涯。(斯特魯克上尉的案子早於最高法院一九七三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該判決認為婦女擁有控制自己生育能力的憲法保障權利。在當時,多個軍事基地暗地裡為女性服役人員,以及男性服役人員的眷屬提供墮胎服務。)斯特魯克上尉是羅馬天主教徒,她不願意墮胎,並且承諾不會利用超過她累積的休假日分娩,也已安排好嬰兒出生後,立刻由他人收養。她提出訴訟,以抵制空軍要求的除役規定。她在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都敗訴。但是她在華盛頓州得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優秀律師的協助,每個月確保她能留下,不被免職。

最高法院同意聽取她的申訴。這是一個理想案例,可以好好討論與懷孕和分娩相關法律及法規的性別平等問題。(最高法院後來裁定,基於懷孕的歧視不是性別歧視,但若最高法院在經過完整簡報與言詞辯論之後才考慮與判決「蘇珊.斯特魯克案」,這種裁定結果可能就不會發生了。)司法部總檢察長格里斯沃爾德認為,訴訟可能是政府的損失。他建議空軍放棄斯特魯克上尉的除役令,同時放棄其自動為懷孕婦女除役的政策。空軍遵照辦理,這位司法部總檢察長隨即提出,此案因在法律上已訴由消失,不予受理。

書名:《我是這麼說的:RBG不恐龍大法官.人生言論唯一自選集》
作者:露絲.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 1933-2020)、瑪麗.哈爾內特(Mary Hartnett)、溫蒂.W.威廉斯(Wendy W. Williams)
出版社:網路與書/大塊文化
出版時間:2021年9月30日

為了讓案子起死回生,我打電話給斯特魯克上尉,問她是否被拒絕了任何可以證明我們反對訴由消失,不予受理為正當理由的事。她證實,她沒有薪水或津貼的問題。「有沒有任何因為妳是女性,而有妳想要、卻無法獲得的好處?」我問她。「當然,」她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的談話中說:「我想成為一名飛行員,但空軍不為女性提供飛行訓練。」我們笑了,我們都同意當時若攻擊這種職業排除女性,是沒有希望的。我認為,在今天,只把飛行訓練保留給男性是沒有希望的。這是美國一九七○年代在訴訟/立法/公共教育工作努力上,所取得的成就的一項衡量標準。

●本文摘選自 網路與書/ 出版之《我是這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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