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瑜鳳/百工圖:投票與自由
今天是投票日,媽媽一早就準備好印章、身分證和投票通知單,敲敲哥哥的房門,「欸,起床了大學生!請履行公民權,盡國民的義務。」
哥哥睡眼惺忪埋怨著:「寒假了,好不容易可以再多睡一下。」
只見爸爸進門來,手提燒餅油條,一身運動服裝扮,「我已經投完票了,早起的鳥兒有蟲吃,不用排隊。」
「爸爸,你穿這樣出去?」媽咪頗不以為然。
「不然呢?要穿西裝打領帶嗎?」爸爸很疑惑,「如果電視台記者去取景,我太帥了搶去候選人的鏡頭,怎麼辦?」
「老爸,不會發生的事,你別擔心,」哥哥也受不了爸爸的過度自信,「我倒是可以穿著潮衣,或許記者會想採訪我。」
你平常穿什麼媽咪不管,今日不一樣,記得,投票日不可以穿著特定候選人的宣傳背心到投票處所。
「你們這些大學生,滿二十歲第一次行使投票權,要好好思考。」媽咪叮嚀,「別搞那些拿著選票打卡、拍照上傳的動作。」
「連做手勢都不行嗎?」哥哥問道。
曾經有位太過熱情的民眾,刻意站立於投票人行走的校門口,並向他人比出號碼的手勢,當場被錄影下來,被認定是違反「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的規定,當然被開罰了喔!
選舉,一定要公平、公正、公開,而且是直接、無記名,每個人投出的那一票都是神聖而平等的。
「公平?我到了二十歲才有選舉權,這樣公平嗎?」哥哥問,「所謂公開,難道就是把選票公開嗎?」
拜託哥哥,別望文生義,這簡單的幾個法律文字,每個名詞都有它的意義與價值。
選舉制度,雖然是用最簡單的「數人頭」方式,卻也是保障個人自由、不被強迫、也不被威脅的情況下,以「無記名」的方式投票,自己擁有絕對的秘密,不必對外公開自己選擇的人是誰,投下的每一票都是平等的。
「可是我常常看到很多人為了選舉,討論得面紅耳赤、激動萬分,絕交吵架。」哥哥搖頭。
關心政治,是公民的責任,公開討論以及交換意見,當然會有不同的看法,為了這個破壞交情,實在很可惜啊。最好是基於理性的立場,尊重彼此的選擇自由。
「自由?我結婚後還有選擇的自由嗎?哪一件事不是妳說了算?」爸爸嘆。
咦?在我允許的範圍內,我讓你享有完全的自由啊!
「問題是媽媽允許的範圍……」哥哥和爸爸兩人同時搖搖頭,嘆了一大聲。
「很多權利是自己爭取的喔!例如選舉人年齡的改變。」媽媽提醒。
我們曾在2022年首度舉行公民複決的憲法修正案,複決是否將選舉人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結果共約1,134.6萬選民投票,投票率僅59%。其中,近564.7萬人投下「同意」票、501.6萬人投下「不同意」票,同意率約53%。
「十八歲公民權」成為台灣第一個有共識的修憲案,即使無法達成使選舉權下修至十八歲的結果,整個過程非常適合寫進教科書,是值得記錄的一段法治史。更重要的,《民法》成年年齡已從2023年1月1日起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在法律上成年人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為各項法律行為。
「媽咪的朋友在承辦貸款業務,他說非常多剛滿十八歲的學生,都來貸款買機車,」媽咪說,「以前需要父母同意的事,現在都可以自己決定。但是也意味著要自我承擔、負責。」
孩子們,你們都準備好了嗎?
哥哥從外面回來,用視訊電話跟妹妹聊天:「我在投票所看到妳的小學老師,他在擔任選務人員呢!」
每次選舉,都要萬全的準備、規畫,選務人員得集訓、上課,各個投開票所也必須要有警察駐守,選舉結束,立即要開票記票。選舉的公開公正,就是要靠這些辛苦的選務人員一起完成的。
「選務人員一整天都在工作,他自己怎麼投票呢?」妹妹問。
「媽咪不是一再強調戶籍登記的重要性嗎?」是否可以投票,要看戶籍登記資料來認定。一般人必須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工作人員則可在工作地的投票所投票(《選罷法》第17條)。
「那我在國外滿二十歲了,可以通訊投票嗎?」妹妹也在乎起自己的公民權了。
法律不是規定要「直接」投票嗎?這個「直接」,可以衍生解釋或規畫成「不在籍投票」制度嗎?例如,其他國家有採取郵寄選票(vote-by-mail)或提前投票(early voting),甚至電子投票的方式也有。
「如果可以用郵寄投票,那哥哥把我的信件攔截、自己亂寫寄出去,怎麼辦?」妹妹擔心地問。
所以啊,任何一個制度都有它的背景以及形成原因,配套措施很多,不要忘記,除了在國外的國民,還有堅守崗位的軍人,必須值班的醫護人員、監所人員、偏遠地區的各種電力水利設施維護人員、甚至受刑人,這些都是無法在選舉當天,「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投票,那麼應該如何保障他們的選舉權呢?
「相信你們新的一代,可以凝聚更好的共識,珍惜選舉的制度,民主不是一天兩天自然形成的,需要公民一起維護,一起尊重。」媽咪語重心長地呼籲,「妹妹,妳還是想辦法回來吧!至少可以吃到朝思暮想的夜市小吃啊!」
●關鍵思考:選舉如何維持公平及公開?不在籍投票制度應如何設計?
加入 琅琅悅讀 Google News 按下追蹤,精選好文不漏接!
逛書店
猜你喜歡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