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由戀愛,為什麼分手卻不行?從情殺案看愛情的控制欲
文/既晴
無法分手 症候群
臺灣社會傳統所說的「自由戀愛 」,談的其實是婚姻 的自主權。也就是說,男女都有選擇婚配對象的自由,不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限制,而是根據個人的情感歸屬、對象的吸引力與雙方的志趣來決定伴侶 ,亦即「擇偶的自由」。儘管選擇過程是自由的,但「婚姻」仍然是戀愛的唯一正當終點。
這樣的觀念,到了一九九○年代開始鬆動。大眾不再全然信仰「性、愛、婚」三位一體的家庭架構,同居、試婚逐漸去污名化,「戀愛不一定要結婚」開始獲得社會接受。到了二○○○年代,「性、愛、婚」徹底脫鉤,自由戀愛的意涵從「選擇對象的自由」,擴展為「決定關係形式的自由」──包括是否同居、是否結婚,以及何時分手。戀愛本身成為目的,不再需要婚姻賦予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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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自由愈是徹底,分手的代價,對某些人而言反而愈是難以承受,因為這近乎宣告,愛情的決裂與外在環境無關,而是對個體人格的否定。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晨六時四十分,臺北縣淡水鎮王鴻偉(二十四歲)駕白色賓士至張雅玲(二十歲)淡海路住處,藉口送她上班,遭拒後竟駕車將她撞倒,抱入後車廂載走。目擊者記下車號告訴張家,張家立刻報警。
同日晨九時,一名除草工人在商工路旁草叢發現一具女屍,經相驗,發現死者臉部、頸部、手臂遭一百七十六刀砍殺,有五十刀集中頭部,面目全非,頸部幾乎斷裂,顱內嚴重出血,下半身衣物被脫掉,疑似遭姦殺。警方研判車禍與棄屍有關,通知張家指認,確認死者正是張雅玲。
晨十時,王鴻偉由家人陪同至淡水警分局,聲稱白色賓士遭竊。但警方要求採集王鴻偉十指檢體及清洗過的球鞋化驗,均驗出血跡反應,也與棄屍現場的鞋印相符。目擊者指出,王鴻偉撞人時手上戴著白色工作手套,警方研判,此為預謀殺人。王鴻偉坦承行凶,但又辯稱他在開後車廂時,張雅玲突然持西瓜刀攻擊他,奪刀後情急將她殺死。
據了解,王鴻偉家境優渥,一邊就讀工專夜間部,一邊與父親從事建商工作,事業有成。日前,他與張雅玲在露營活動認識而展開追求,兩人曾經數次出遊,但張雅玲最後並未與他交往,導致他萌生殺機。
十一月二十四日,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提起公訴,求處死刑。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士林地院一審以王鴻偉無前科、犯後坦承、王家以八百六十萬元達成民事和解等理由,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張雅玲家屬不服,痛斥「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臺灣高院二審發現王鴻偉在羈押期間曾叮囑母親「不要和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免賠錢又賠兒子」,並與兄長商量製造假證據,認定毫無悔意,罪無可逭,改判死刑。其後多次更審,均維持原判。
王鴻偉案的特殊處在於,他與張雅玲並未正式交往,但張雅玲單方面的拒絕,卻促使他遽下毒手。據報載,王鴻偉年輕有為,條件不錯,也交往過不少女友,這次追求張雅玲時,有次他們在淡水學府路與友人談天,張雅玲打算先行離席,卻被王鴻偉拉住頸部的項鍊阻止,她認為他有暴力傾向而打算疏遠,應是王鴻偉人生中少見的「挫敗」。
二○○四年一月五日晨三時,洪國揚(二十三歲)闖入女友姚宜吟(十九歲)臺中市東區十甲東巷「干城香榭」社區九樓租屋處,將姚宜吟砍成重傷,又殺死她的姊姊姚姍妘(二十一歲)、室友黃文璇(二十二歲)及其男友黃泳憲(二十五歲),並在行凶後從陽臺跳樓自盡。
據了解,洪國揚與姚宜吟交往三年,近期感情生變,姚宜吟因個性不合,有意與他分手。此外,原本他們五人同住,約定分攤房租及家具費用,然洪國揚遲遲不出錢,眾人要求他搬離。洪國揚對此積怨已深。
四日深夜,洪國揚因腹痛就醫,事後打電話向已婚女性友人訴苦,提及姚宜吟堅持分手、又被要求搬家,情緒激動。友人百般勸阻,兩人通話至五日凌晨二時。掛電話後,洪國揚獨自喝酒,隨後返回租屋處。
警方還原現場,案發當時,洪國揚醉酒持刀踹開姚宜吟與姚姍妘的房門,先以塑膠袋捆住姚宜吟雙手及封口,對她連砍七刀。姚姍妘從睡夢中驚醒出來阻擋,雙手因此被砍傷,仍遭洪國揚瘋狂亂刀砍殺,口鼻亦被封住,被刀柄將滿口牙齒敲碎。
隔房的黃文璇、黃泳憲開門查看,負傷的姚姍妘逃到黃文璇房間求援,洪國揚殺紅了眼,追入黃文璇房間,眾人再度遭到洪國揚砍殺,黃文璇致命傷在後頸,黃泳憲頭部被砍兩刀,深可見骨。
至晨七時,洪國揚見姚宜吟、姚姍妘等人仍有微弱氣息,再度進入房間補刀,並以被子覆蓋黃泳憲、黃文璇,確認死亡後,在陽臺徘徊許久,留下一封數百字遺書,最終縱身跳樓。
姚宜吟頸部重傷未死,雙手被綁仍掙扎打出「救我」簡訊,傳送給父親姚兆陸。姚兆陸於晨七時二十四分收到訊息,急忙趕到女兒租屋處,抵達時,洪國揚已經跳樓,陳屍大樓中庭。滿身染血的姚宜吟掙扎爬到門口開門,父親將她緊急送醫。
洪國揚留在現場的遺書,寫著:「我的個性就是想要的一定要得到,如果我得不到,別人也休想得到」,此外,警方在姚宜吟房內垃圾桶找到一封手寫分手信,研判洪國揚翻出此信,怒而萌生「同歸於盡」念頭。
洪國揚的遺書清楚地揭示,他對愛情充滿了占有與控制,姚宜吟準備與他分手,其他室友也因為房租問題而要求他搬走。也就是說,他失去的不只是愛情,而是連安身之處、社交圈也一併失去了。在他純然「以自我為中心」的世界裡,這些人就是羞辱他、導致他失去一切的禍首。
洪國揚是在醉酒後犯案的,待他恢復清醒,他理應知道,自己必須為這樁殘虐的命案承擔罪責。結果,他並沒有負責,而是再度補刀,確認被害者們確實已經死亡,然後再跳樓自殺,這樣才真正算是完成他「帶走一切」──「帶走一切見證他失敗的人」的恨意。
二○○四年四月七日,黃國洲(二十三歲)與徵信業者洪周誌(四十二歲)、鎖匠陳正坤(二十四歲)來到臺中縣梧棲鎮童綜合醫院女醫檢師紀玉鑾(二十五歲)的住處,打開她的家門,讓黃國洲入內找人。洪周誌在外等候,感覺屋內似有異狀,數度打電話詢問黃國洲,確認紀玉鑾的狀況,並揚言如果發生事故就會報警。其後,黃國洲掛斷電話,匆匆出了房門。
洪周誌不放心,立刻通知紀玉鑾的家人,她的家人入內後發現她已經死亡,立即報警。洪周誌供稱,黃國洲委託他尋找妻子紀玉鑾,稱她有外遇,請他調查她的具體地址。於是,他假扮電信維修人員,打電話套出紀玉鑾地址,再將資訊交給黃國洲。
經勘驗,紀玉鑾的頸部、肩部被刺十四刀,其中一刀割斷氣管,流血過多而死。凶器是水果刀,自二樓丟出窗外。此外,她的衣物完整,並未遭到性侵。警方進一步調查,黃國洲與紀玉鑾並非夫妻,只是在網路聊天室相識的男女朋友,交往一年多,紀玉鑾因兩人志向不合,有意斷絕往來。黃國洲不接受分手,多次前往童綜合醫院騷擾,揚言「同歸於盡」。
四月二十二日,黃國洲由母親陪同投案,他在偵訊中情緒激動,數度撞桌,稱「被感情所害」。黃國洲供述,他謊稱紀玉鑾是逃妻,委託洪周誌代為調查住址。案發當天,他進了屋子,發現她在二樓睡覺,怕她偷偷報警,將她拉到一樓廚房,拿水果刀威脅她談判。這時,洪周誌多次打電話干擾,讓他情緒失控,因此才遽下毒手。犯後,他從二樓窗口拋棄凶刀、由一樓離去。他在逃亡期間一度前往彰化持刀割腕未遂,此後輾轉躲藏、流連網咖。
六月二十四日,臺中地檢署以殺人罪起訴黃國洲,求處死刑;洪周誌以妨害祕密、侵害居住自由等罪起訴,陳正坤以侵害居住自由罪起訴。八月十八日,臺中地院宣判,黃國洲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陳正坤判徒刑六月,洪周誌判徒刑八月。
在紀玉鑾的日記中,記錄了幾段她對黃國洲的行為感到極端恐懼。
──與黃國洲見面起初還好,後來被誘騙至他家,遭到毆打,哭求後他心軟放了她,但要求她繼續陪伴。
──黃國洲掐她脖子要她死,她哭求後他心軟,隨後又拿出瑞士刀放在她脖子上試圖劃一刀,她用手抵抗,哭了很久。當晚無車可回,只能留宿。隔天他又不讓她離開,所幸他念及她要上班才放行。她在日記中寫道:「下次我不敢再跟他出去了。」
──黃國洲一年前就已失業卻謊稱有穩定工作,又說他心機很重,利用電腦竊取她的密碼、偷看信件,還抄下住址登門。她寫下:「他對我說,他本想在路上買刀子出去捅我一刀」,及「他簡直是個可怕的不定時炸彈,我不想再見他了,老天請幫幫我。」
另外,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黃國洲在網路上化名「志浩」,除了紀玉鑾以外,另有兩名女性遭他施暴。其中一位林姓女子於二○○三年三月間控告黃國洲毆打她後,連續對她性侵五次,並竊走她的機車,但此案最終因罪證不足,黃國洲獲不起訴處分。
另一名女學生,則於二○○四年二月間指控,她被黃國洲誘騙到桃園縣平鎮市黃國洲住處後,遭他勒脖後性侵害,並盜領她金融卡逾一萬元,再竊取她的手機,此案在紀玉鑾命案發生時,仍然正在偵查中。
黃國洲與王鴻偉、洪國揚最大的差異在於,他對女方拒絕的反應不是爆發性的,而是逐次升級的。王鴻偉與洪國揚的暴力發生在一個臨界點上,黃國洲的暴力卻是一道持續攀爬的升級曲線──從口頭恫嚇到瑞士刀脅迫,從性暴力、限制行動到追蹤住址,最終委託徵信業者、找來鎖匠,設下詭計進入她的住處殺人。每一步都是前一步失效後的升級,目的只有一個:不允許她離開。警方調查並發現,黃國洲對另外兩名女性同樣施以性暴力,顯示他對女性的控制欲不止於感情層面,而是延伸至身體的強制占有。這是一種霸占身心全面的支配意志。
「自由戀愛」但男方「無法分手」,甚至選擇「玉石俱焚」的事例,並不只前述事例。
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凌晨,林正弘(三十一歲)不滿同居女友詹麗真欲搬離住處,在臺中市東區互助街縱火。案發前,林正弘得知詹麗真察覺他已婚生子、決意分手,遂心生殺意。林正弘將瓦斯桶放置於房門外走道引燃,火勢猛烈向室內噴發,再以布條塞住汽油瓶口,投入房內,阻斷詹麗真唯一的逃生路線,致她因吸入大量高熱濃煙窒息,送醫不治。林正弘則跳樓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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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臺中縣住民洪益堅(二十一歲)不滿女友高純敏(十九歲)另結新歡,晚六時持水果刀闖入高純敏的華美街四樓租屋處,猛砍至少五刀,用力過大,刀斷兩截。警方趕抵後,洪益堅已站上窗臺,趁警方鋪設氣墊之際縱身跳下,兩人送醫均不治。
據了解,高純敏白天從事檳榔西施,晚上就讀高職美顏班,洪益堅才剛退伍,擔任鐵工。兩人交往僅四個月,高純敏近日認識新男友,逐漸與洪益堅疏遠,家人為防範洪益堅騷擾,十一月十九日安排她搬家。案發前,洪益堅曾傳簡訊要求繼續與高純敏當朋友遭拒,後來他發現她的新住處,並找鎖匠強行進入,釀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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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八月間,臺北縣板橋市印刷業者蔡宏紳(三十歲)因不滿日產汽車業務助理的同居女友蔡佳玲(三十二歲)愛穿短裙、常與客戶應酬喝酒,雙方發生激烈爭執後,蔡宏紳將女友衣物丟棄,蔡佳玲當場提出分手,並拒絕蔡宏紳再度登門。
至九月二日下午,蔡宏紳前往永和某KTV調閱監視錄影帶,竟發現蔡佳玲前晚與一名男子狀似親密地搭計程車離去,醋意大發。他隨即到超商購買膠帶、水果刀,前往她位於板橋市中山路「富豪社區」的住處,強行要求復合,蔡佳玲拒絕開門。
蔡宏紳不死心,由陽臺翻牆入侵,蔡佳玲見狀仍態度堅決,蔡宏紳惱羞成怒,欲以膠帶封住她的嘴巴。蔡佳玲大聲呼救,蔡宏紳一手摀住其嘴,另一手持水果刀猛刺五刀,右胸一刀、腹部四刀,導致她當場失血過多死亡。
林正弘隱瞞已婚生子,詹麗真得知真相而決定分手,林正弘為了阻止她離開,直接縱火燒死她──在他的邏輯裡,她沒有資格因為他的欺騙而離開。高純敏與洪益堅分手後,必須隱匿住處以躲避他,搬家在正常邏輯裡是終止關係的行動,在洪益堅眼中卻只是一個需要克服的障礙,所以他找來鎖匠,強行進入新居。蔡宏紳無法忍受蔡佳玲愛穿短裙、常與客戶應酬,憤而丟棄她的衣物──他管控的不只是這段關係,而是她的身體、她的穿著、她出現在哪裡、與誰同處。
若比照他們行為模式背後的心理邏輯,會發現有一種高度的相似性。他們從來沒有將伴侶視為擁有自主意志的獨立個體,而是一個為自己所持有、有權管理、必須符合期望的「私人財產」。他們不允許對方擁有自主權,分手或離開,對他們來說不只是一種背叛,更是對所有權的公然否定。
因此,她們必須為這些越軌行為付出代價。他們喪失了人我分際的判斷力,騷擾、尋找、強行進入都合情合理,他們只是在奪回自己的「財產」。最終,他們發現談判無效,暴力於是成了最後一個選項。燒死她、砍死她、刺死她……方式不同,結果都是同一種思維──她不能在我的控制之外繼續存在。
「無法分手症候群」這個男女關係的普遍現象,長期以來的輿論認為,這是因為現代人的情感處理不夠成熟。不過,若縱覽臺灣社會各個時代所發生的情殺 案,其實恐怕不是因為現代人的情感處理不夠成熟,而是──情感處理不夠成熟的人,每個時代都存在,只是社會變遷下以不同的形態呈現。
那麼,為什麼真正自由的戀愛世代,反而無法分手呢?那很可能是因為,自由戀愛世代的同居、試婚,創造了一種獨特的「責任錯覺」。同居將婚姻的實質生活提前搬入關係之中──共同居住、財務交纏、日常照料、身體的長期親密,這些原本屬於婚姻的綁定內容,在沒有任何法律契約的前提下已然發生。婚姻的形式尚未到來,婚姻的處境卻早已存在。
然而,實質婚姻的責任是雙重的──來自個人內心的承諾,也來自親族、法律、社會期待所構成的外部框架。這個責任並不全然依賴感情的維繫,若感情變淡,責任仍然繼續存在,離婚需要付出親族、法律代價。然而,同居的責任只存在於個人,完全仰賴雙方的感情意願,沒有任何外部的約束。感情濃烈時,就像新婚一樣,感情冷卻了,也沒有責任繼續糾纏,想離開就離開,不需要任何理由。
「無法分手症候群」正發生在男女雙方的「責任錯覺」的認知落差。感情已退的一方,認為「我們本來就只是談戀愛、只是同居」,感情未退的一方卻認為「我把一切都給了你,你居然說不算就不算」。這個落差,對無法接受分手的一方而言,提供了一種扭曲的受害者邏輯。他們用婚姻的心理標準衡量這段關係──我付出了,我們同居了,我把你當妻子──卻發現對方用戀愛的自由標準來終結它。這個落差在他們的內在敘事裡,構成了一種「被辜負」的正當性。分手不再只是感情的終結,而是一種責任的單方撤回,一種對他所有付出的全盤否定。
不過,縱使沒有同居、試婚,「無法分手症候群」依然存在於尚未踏出社會的學子。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臺北縣板橋市介壽公園發生一起情殺案。就讀臺北市成功高中二年級的戴姓男生(十七歲),疑因不滿就讀北一女的于姓女生(十六歲)提出分手,預謀攜帶菜刀、水果刀、鐵鎚及兩瓶汽油,在板橋市于女住處附近守候,於于女清晨出門上學途中,強行將其拉入介壽公園男廁內談判。
于女在廁所內遭到戴男以膠帶封口、勒頸、強行脫下內衣褲。于女力抵抗,戴男情急之下以鐵鎚猛擊其頭部,再持菜刀從背後連砍數刀,使她頭部、背部多處傷口血流如注。此時,于女趁隙逃出廁所求援,奔跑時制服上已血跡斑斑、衣衫不整,幾近昏迷,剛好員警在附近執勤,立即送醫。警方封鎖現場,在男廁內發現二只學生書包、折斷及彎曲的菜刀與水果刀各一把、鐵鎚一支、電線一綑,以及用保特瓶裝盛的汽油二瓶,地面血跡斑斑。
據了解,兩人是在校際舞會中相識,交往約兩個月,期間互稱小淘氣、小寶貝。于女因家人勸說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戴男始終不願接受。
案發後,戴男前往十八王公廟企圖自殺,最終在家人的勸說下放棄,陪同投案。警方依殺人未遂罪嫌將戴男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二○○七年二月,板橋地院少年法庭審理依殺人未遂及性侵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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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晨十時,屏東縣美和技術學院二年級郭柏宏,疑因暗戀同班邱姓女學生遭拒,於宿舍內持水果刀將她刺殺,並加以性侵。其後,郭柏宏主動報警稱「我殺了人」,警方立刻趕到現場,發現郭柏宏呆坐床上,邱女躺在一旁,床邊放有水果刀及一包老鼠藥,警方緊急將兩人送醫,但邱女刀傷深及肺部,造成大量出血,不治死亡。
據了解,兩人住在同一棟校外宿舍,房間位於斜對面。郭柏宏供稱,他暗戀邱女已久,案發時以還書為由誘使邱女在房外交談,他向她示愛卻遭拒絕,她還丟下先前一百元欠款在地上,郭柏宏失控行凶,從褲後口袋抽出水果刀追上前,在二樓樓梯口朝邱女背部刺入一刀,邱女痛倒大叫,並開口辱罵郭柏宏;郭再朝其胸前猛刺一刀,將重傷的邱女拖回房間,意圖性侵,脫去邱女衣物後,發現邱女奄奄一息,才打電話報案。
最終,屏東地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這兩個案例的學生並未同居、沒有共同的生活基礎,彼此甚至認識尚淺,戴生案中的兩人只交往兩個月,郭柏宏案的凶手甚至只是一廂情願的暗戀。然而,「責任錯覺」還是發生了──我的戀愛是能夠自由選擇的,但對方有責任完全配合我。他們從未將對方視為擁有自主意志的獨立個體,仍然停留在「私有財產」的認知。這便是暴力的根源。
社會風氣改變了戀愛的形式,卻沒有同步改變關係中的權力想像。自由戀愛解放了人們選擇的權利,卻沒有消除某些人內心深處那個古老的信念:對方不能拒絕我,對方不能離開我,對方不能在我的掌控之外繼續存在。極致的自由戀愛,其實是自戀──自戀並不專屬於任何時代,它在每一個時代都存在,這才是無法分手的真相。
●本文摘選自聯合文學 出版之《情殺的臺灣史》。👉 前往琅琅讀墨購買電子書,立即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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