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借鏡日本經驗,當人民參審,該如何衡量罪罰?

國民法官參審法庭(示意圖,非本件審理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國民法官參審法庭(示意圖,非本件審理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二○二三年開始,臺灣制度正式上路。年滿二十三歲沒前科、具社會常識價值通念的一般民眾,將有機會與訓練有素的職業法官攜手合作進到法庭,共同參與殺人、酒駕致死等等重大案件的刑事審理程序,論斷個案事實真相是非曲直、決定罪責有無及其刑罰輕重。其中,檢察官、辯護人的犯罪主張、證據調查或論告辯論等訴訟活動,均於「公開法庭」進行,外界得以藉由旁聽等等觀察、檢證。可是,有關被告犯罪與否、罪刑輕重之討論過程、結論判斷,乃於「不公開」的評議室內祕密進行,外界並不能知曉雙方意見、論證過程。同時,人民參審國民法官僅參加第一審程序,二審法院仍由職業法官專斷並因上訴可審查變更一決。

文/林裕順、黃鼎軒、張家維、王鈞世

對照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制度一審判決案件,及至二○二三年五月因被告一方上訴二審撤銷改判,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者已有七件之多。然人民參審制度之立法宗旨,《國民法官法》第1條明文規定:「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了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換言之,創設人民參審制度主要設想:「法院於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因此,人民參審判決評議的過程,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要如何相互討論確保量刑公平,方能真實地反映社會大眾對於法律及正義的情感,並能兼顧審判客觀與公正以維護司法公信?以下,以日本的代表判例「寢屋川市虐童事件」為例,藉由人民參審判決大幅超過檢察官求刑的爭議,用以說明人民參審評議量刑過程的運作方式與思維脈絡。

案例1 量刑程序的脈絡——寢屋川市虐童事件

事實背景 「罪」與「刑」的均衡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大阪府寢屋川市寒冷的冬夜凌晨,許多孩子於父母的呵護下進入溫暖的被窩共眠。然而,一對年輕夫婦A、B彼此認可、共謀的情況下,竟對其生養一歲八個月的三女C施以暴行。其中,A徒手用力毆打C的臉頰、頭等部位並將其頭部強壓至地板,造成C急性硬膜下血腫並引發腦腫脹,雖C有被送到附近的醫院治療,但仍於同年三月七日宣告不治身亡。不久之後,負責本案的大阪府地方檢察署便以傷害致死罪起訴A、B夫婦兩人。另經後續審理程序參酌先前類似案件曾經判處的刑期,考量該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本案各項情節等等,乃向法院從重求處被告十年的有期徒刑。然而,裁判員參與本件案例審判評議,宣告比檢察官求刑嚴厲一點五倍之十五年有期徒刑。

【一審】如何反映人民法感

本件經裁判員參與進行審理、證據調查、評議討論後,認為量刑上應嚴懲被告的考量事項:

■ 有關本件「犯罪情狀」,被告A、B為人父母卻下手虐待親生女C致死罪責任重大,且施以毆打、摔地板等傷害手段極具危險、實屬惡質,並剝奪兒童寶貴生命犯罪結果嚴重。另外,考量平常A、B兩人疏於養護、照顧,並習慣性毫無緣由施加虐待行為。本次,A出手虐待小孩時B未能制止相關惡行,因此A、B兩人須承擔同等的罪責。

■ 另以本件「一般情狀」來看:被告A、B為人父母但生活態度墮落、不堪,未能營造適合子女成長的環境。另於審判過程,未見A、B嚴肅看待過錯或有所醒悟、反省,更把虐待致死的罪責推託給僅為三歲的次女D身上,實有嚴加懲罰之必要。

再者,本件裁判員認為被告應各科予十五年有期徒刑之理由:

■ 檢察官求刑十年有期徒刑並未充分考量犯罪的背景因素,乃被告為人父母但長期間疏於照料、撫養子女等兒童虐待之惡質性。更甚者,A、B還將本次犯罪責任推卸給年僅三歲的次女,對此毫不負責任的犯後態度檢察官也未適當評價。

■ 法院提供法官及裁判員參考的「量刑檢索系統」,其同類型犯罪案件數登錄尚屬有限,難以全面審酌與本案相關的量刑事由,以致不僅無法驗證先前相關案例量刑的妥當性,同時與本件案例相互比較、對照亦有困難。

■ 有鑑於近來防止兒童受虐的相關法律多所修正,社會大眾要求尊重兒童生命等權益訴求高漲,對於類似本件虐童案件之重大犯罪,若未能相較以往加重刑罰處預或難適切回應當前修法動態、社會情勢。因此,就A、B兩人共同犯下的傷害致死罪,科以接近法定刑上限有期徒刑十五年之處罰應屬適當。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十五年徒刑判決

A、B及其律師不服一審十五年徒刑判決因而提起上訴,由三名職業法官組成的大阪高等法院則駁回其量刑不當的救濟訴求,並且補充說明如下理由:

一審判決對於「犯罪情狀」、「一般情狀」的量刑判斷並無錯誤。因為一審已就被告各處十五年徒刑,於其判決理由具體說明:檢察官就被告求刑十年徒刑,並未充分考量兒童虐待的惡質性,及被告推諉責任、不知反省的犯後態度。再者,第一審亦就同種類型量刑行情有所說明,認為量刑資料檢索系統僅是迄今判決結果的統計累積,無論如何僅可作評議量刑判斷之參考,於法律規範、事實運用上並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拘束力,故第一審量刑縱如上訴理由指摘對照量刑檢索系統之同類犯罪的刑罰高出許多,也很難就此認為相關判決結果即有不當。

同時,被告兩人雖各處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仍在法定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內,自屬一審合議庭量刑判斷、自由裁處的範圍內,難以率然認為其刑期過重有所不當。因此,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十五年徒刑的判決。A、B兩位被告仍然不服本項判決,進而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圖/Unsplash

【三審】最高法院說明量刑運用

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或可肯定二審法院就一審犯罪情狀、一般情狀的判斷,相關判決理由說明乍看之下或有其道理,但就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超出歷來實務量刑行情,對於被告二人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就評議客觀性、公平性來看認為難以認同,同時提出說明強調:

1.量刑行情確保評議公平

2.量刑行情深化討論內涵

3.量刑行情是處罰輕重的量尺

4.社會情勢並非量刑考量

5.評議量刑與法官職責

最終,本最高法院認應撤銷二審判決,改判A實施虐待行為十年有期徒刑,另B未著手虐待但其放任不管行徑,應處八年有期徒刑。

如果你是國民法官,該如何衡量罪罰?

在讀者讀完本篇後,或許會覺得A、B十分可惡,認為應該仍要以最重的刑罰嚴懲,或者認為A、B雖然可惡但也要考量到其他因素,而不能徒以重刑處罰他們。亦即,對於犯罪究竟要以多重的懲罰進行處罰,才能稱得上是公正的呢?同時,

這些問題都直指一個核心:人對於惡的厭惡會引發想要處罰惡人的正義感,但是要怎麼樣處罰會因為不同人內心的主觀想法而大有不同。
然而,要如何將這份正義感融入需考量客觀性、公正性的司法審判中呢?而人民到法庭上審判時,要怎麼判斷自己認為的刑罰是比較趨向公正的呢?

書名:《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 》
作者:林裕順、黃鼎軒、張家維、王鈞世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3年7月7日

日本為能確保量刑判斷客觀、合理,以及維護判決評議的程序正義,參與人民參審的職業法官於量刑討論過程應進行以下的程序步驟:

(1)以該當犯罪為基礎參考「量刑檢索系統」,提示足供參考同類犯罪的量刑行情;

(2)就該當犯罪類型說明量刑因子、區間及其原因理由;

(3)確認量刑評議基礎共識,對照檢辯量刑意見用作評議討論的提綱素材;

(4)若有別於歷來量刑行情之意見,具體指出論據說理及判斷形成過程。

換言之,人民參審判決評議過程,量刑系統作為評議討論的「出發點」,確認該當案件於量刑行情「定位點」,避免人民參審量刑評議暴走、僵化,並得維護刑罰公平。再者,參審法官與民眾基於量刑行情的共同理解,方得就事論事、實質討論、形成共識,確保評議量刑過程「有溫度」的理性對話。日本現行第一審判決有關量刑理由的說明,或多記載檢索條件、檢索結果等量刑系統運用過程狀況,或者敘明「嚴重」、「稍重」、「稍輕」、「輕微」量刑檢索結果評價定位,強調犯罪情狀之量刑主軸、避免一般情狀過度評價,凸顯各該個案判決評議量刑的正當性、公平性。

●本文摘選自《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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