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瑜鳳/百工圖:認錯的藝術

認錯的藝術。圖/錢錢
認錯的藝術。圖/錢錢

手機跳出訊息:「媽咪我要繳費,請幫我匯款1,000,000元到以下這個帳戶……」

媽咪忙著寫判決書,瞄一眼直覺是詐騙集團,根本不想理。

過了一會兒,哥哥來電:「媽咪,我請妳匯款啦!怎麼都不理我。」

媽咪聽了更氣,「通關密語給我,你真的是我兒子嗎?」

哥哥哀號:「拜託,我畢業旅行要繳費啦!」

這才仔細看訊息,「你要我轉一百萬元?你們是要去外太空旅遊嗎?」

哥哥此時才大呼:「哎呀,手滑打錯了啦!」

打錯?你從小到大粗心大意的糊塗事還會少嗎?我真擔心有一天你會把自己給賣了,數鈔票還數錯。

晚上回家,正想跟爸爸抱怨,卻見一束花放在桌上。

「送錯了嗎?」媽咪問,「今天不是情人節也不是結婚紀念日。」

爸爸從書房走出來,說:「哎呀,上次時間太趕,基於環保的理由,只有送花束貼圖給妳,被妳念了快半年,總是要補送一下。」

好吧!算你有良心,雖然是遲延給付,至少有履行。

媽咪滿意地捧起花,發現花束上有一張卡片,「敬贈黃律師:感謝圓滿解決紛爭……」這、這、這?這是什麼!

爸爸臉色大變,眼看家庭核爆即將發生,哥哥出面圍魏救趙:「爸爸還是有用心啦!人總免不了犯錯,我今天傳訊息也不小心多打了兩個零啊!」

不小心?標錯價格、寫錯卡片,小則賠錢了事,大則……媽咪看了看爸爸一眼,「性命垂危。」

多了零少了零 買家竊喜賣方頭大

某法國名貴的珠寶品牌,去年十二月就發生標錯價格事件。一對鑲鑽耳環原本要價1.3萬美元(約新台幣42萬元),在網站上標示的價格卻只有13美元(約新台幣426元)。

墨西哥的一位消費者發現後,立即下單購買兩副並完成付款。珠寶商發現價格有誤,趕緊把價格調回為1.3萬美元,並請求消費者取消訂單,又宣稱耳環缺貨,再向消費者說明將以贈送香檳和皮革護照夾作為補償。

但這位買主不接受補償方案,堅持契約已經成立,隨即告上墨西哥消費者保護機構,歷經四個月協商,珠寶商終於認賠出貨。

「哇!真是眼明手快的買家。」哥哥說。

「重點是這則新聞的最後,」媽咪提醒:「他說會把其中一副送給母親。」

「這樣子他賺很大!」哥哥羨慕,「早知道就下單兩百副。」

你該不會有一百九十九個母親吧!況且,如果他下單兩百副,很可能就不是這個結局喔。

「為什麼呢?標價就是要約、購買者已經完成付款,買賣契約已經成立。」哥哥說,「雖然我不知道墨西哥的民法如何規定,但這是基本的原則吧!」

標錯價的買賣糾紛,層出不窮,我們國內就有過類似的案例。

某家電腦螢幕廠商,在官網上標示:「任何螢幕都可以折價7,000元。」結果許多大學生看到之後,紛紛下單,同學還互相「吃好道相報」,有人以999元的價格買到原價7,999元的二十吋螢幕。

結果十分鐘過後,官網出現道歉公告,「因宣傳人員不慎標錯數字,目前完成下訂者,訂單取消,將贈送九折優惠券替代。」

「什麼嘛?簡直是耍賴!」哥哥很生氣。

然後,果然有消費者告上了法院。

「你們一定會判購買者勝訴吧?」哥哥問。

你猜呢?有人贏了這場官司,有人卻輸了。

「怎麼會這樣呢?又不是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哥哥不理解。

交易誠信為最 趁火打劫萬萬不可

「判贏的那一件,是一位大學生,他買了一個螢幕,付費成功,廠商主張要撤銷錯誤的標示,法院認為不符合《民法》第88條的規定。」媽咪解釋,「買賣契約依舊成立,廠商有給付的義務。」

「另外一個案例,買方也是大學生,他下訂了一百個螢幕。」爸爸補充,「他並無大量使用的需求,而是要轉賣賺取價差。」

經過調查,依照當事人的身分、商業慣例以及為訂定契約付出的交易成本,這個契約顯然違反誠信原則,所以法官判定契約不成立。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是司法自治的最高原則。」媽咪再度提醒。

有鑑於陸續發生網站標錯價格事件,就有服飾廠商將一雙鞋1,500元標成15元,外套一件變成45元,還有書商把一整套叢書20本標成3元;商家處理的方式,有些是認賠照單全出,有些則是堅持拒絕出貨,僅以折扣券彌補。

「一個數字標錯,影響的金額很可觀的!尤其到了百萬千萬億元的程度,每次看契約都要再三校對啊!」爸爸扶了扶老花眼鏡。

後來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發布了「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電商和網購企業經營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及「履行契約」的義務。如果電商企業經營者聲稱系統錯誤、失常,也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例如駭客入侵等事件)。

消費者如有爭議,也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最重要的,還是誠信原則啦!」媽咪叮嚀,「買方不要貪心,賣方不要疏忽大意,做錯就認錯。」

嗯,七夕情人節很快就要到了,不是嗎?「爸爸,請好好把握這個認錯彌補的機會。」哥哥語重心長地說。

●關鍵思考: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須符合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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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魚法官來說法 張瑜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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