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瑜鳳/大家來上法律思辨課:近鄰不如遠親
農曆春節將至,回南部探訪親友,姑婆嬸婆姨婆三舅公五叔公,咱們家族龐大,搞清楚輩分關係、如何稱呼,非要花些時間不可。而孩子們有紅包拿,當然願意認識長輩,鞠躬哈腰問候,禮貌非常周到。
「已經上大學了還拿紅包?不好啦!」媽咪趕快幫哥哥妹妹推辭。
「不行不行,還沒結婚都算小孩。」姑婆笑著回答。
哥哥妹妹眉開眼笑,喜孜孜地對著姑婆大聲說恭喜發財。
「結果發財的都是小孩,破財的都是大人,過年愈來愈不好玩。」爸爸抱怨。
對啊!你還沒有感謝你老婆,我的紅包呢?
「咦?妳是大人啊!」爸爸趕快回答。
「轉大人」這件事情,可不是隨便說了算。今年1月1日開始,十八歲就算成年了喔!(民國109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確定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兒童權利公約上的『兒童』是指未滿十八歲者,全球也有超過一百個國家的法定成人年齡為十八歲。」爸爸說,「我們算是有跟上世界潮流。」
「所以,媽咪不可以再藉口說要幫我們保管零用錢,收到的壓歲錢,全部歸我們自由運用了。」哥哥妹妹好興奮。
是啊是啊!你們滿十八歲了,除了享有權利之外,不要忘記義務也隨之而來。自己當家作主,打工、租房子、考駕照、買機車、騎機車闖禍賠償或收罰單、簽署契約,都要「自作自受」喔!
「難道你們一到十八歲那天,這些十八般武藝就突然都會了嗎?」媽咪提醒,「父母、學校雖然盡可能想協助提醒,但你們既然成年了,就要為自己的行為和決定負責任。」
「家長也要負責任吧!」妹妹提問,「我同學很擔心,她現在滿十八歲了,當初她爸媽離婚時有約定,爸爸要給付扶養費到她成年,現在法令修改,她爸爸是不是就不用再給了呢?」
「依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哥哥回答,「妳同學的權利不受影響,還是可以受領至二十歲。」(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第3項:自然人在第一項所定之施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反正姑婆她們也不會記得我幾歲,我每年還是要領紅包。」妹妹耍賴。「如果親戚住近一點多好,過年期間我們就不用這樣南北奔波了。」
妹妹啊!人家說「遠親不如近鄰」,妳這種親戚,長輩看到妳,可是會皺眉頭的。
不過,時代改變,近鄰如果不和睦,還是遠親比較好一點。過年期間,免不了在家裡打打麻將、唱唱歌,也要注意別造成鄰居的困擾。
好比哥哥近期為了社團表演在練習,媽咪很擔心你們的鬼吼鬼叫,會讓我們被趕出社區啊!
「太誇張了吧?誰有權利把人趕走?」哥哥不解。
你們看看這天的新聞報導,某城市有個住戶,常常在深夜大唱卡拉OK、放重低音,管委會正式函文請他晚上十點之後放低音量,三個月後仍然如故且變本加厲,警察在一年內接獲檢舉四十三次,報案時間集中晚上十點至凌晨三、四點。甚至員警到場勸導,但有時屋內有人,卻大門深鎖、拒不應門。於是該社區開住戶區權大會,有將近95%的住戶投票決議通過,於是管委會對這位住戶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49條。)
「哇!這個人也太不敦親睦鄰了吧。」爸爸看了報導,也不禁搖頭,「鄰居還自費買測音量分貝的器具,蒐證很多次向環保局檢舉。」
「法院判決他必須要搬走嗎?」妹妹好奇。
這就是所謂的「惡鄰條款」。
敦親睦鄰是理想,鄰居之間要保持彼此的安全距離,以及適當的隱私。因為各個居住環境不一樣,所以國家法令讓人民依照各自環境的需求,以民主模式制訂住戶規約、管理規定,有關管理費的收取、各項公共設施的管理,都需要大家去決議出一個最好的方式,也必須要遵守。
「一個社區,彷彿是一個小國家。」媽咪說,「管理不容易,取得共識更難。」縱使有最好的法律條文及制度設計,也需要大家有心一起投入。最基本的民主素養,都是從公寓大廈的社區治理開始。
「有些社區召開區權大會,還必須提供出席費,才可以湊到法定人數。」媽咪感嘆,其實每個人都應該積極參與瞭解,開會有很多程序,遵期公告、通知住戶,提出議案、檢視財務報表、投票表決……簡直跟立法院的運作一樣複雜呢!
「像遷離訴訟,其實對住戶財產權影響頗大,但是為了維護其他住戶的寧靜與安全,算是一種最後手段。」爸爸說,「尤其是都市更新的議題,涉及更多的權益以及財產,一定要徹底了解,不要人云亦云。」
對啊!所以每個人都應該從關心自家的社區開始,不僅為了自己的居住安全,也是展現民主素養的最佳場域。
「民主?我們家有嗎?」爸爸以蚊子般的音量喃喃自語。
奇怪,爸爸再小聲,我怎麼都聽得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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