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崇略/法院旁聽席上獨自哭泣的媽媽

法院旁聽席上獨自哭泣的媽媽。圖/裴小馬
法院旁聽席上獨自哭泣的媽媽。圖/裴小馬

夏日的午後,辦公室裡的冷氣嗡嗡作響,南台灣的夏天總是讓人熱得只想躲在室內吹冷氣,無奈公家機關要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溫度不能太低,所以就算開了冷氣,還是想大喊:「上班為什麼不能穿短褲就好!」下午要蒞庭,看著被告涉嫌殺人的一疊厚厚卷宗,更教人心情煩躁!

KTV酒後駕車的意外殺人?

下午是一起殺人案件。

偵查(註)起訴的事實大意是這樣:被告與死者各自跟一群朋友去KTV,在唱歌的時候,雙方到彼此包廂裡敬酒,被告因為覺得自己的朋友被灌酒,兩邊發生爭執,一言不合就打了起來。被告從包廂離開後,先去停車場開車,行駛到空地時看到朋友被打,便下車幫忙。後來對方人馬用球棒砸被告的車子,被告也從車上拿球棒與對方互毆。其中幾個比較冷靜的朋友在中間勸架,有些人就停手陸續離開。

雖然吵架衝突已經被排解,但被告因為被毆打心裡憤恨不平,剛好看到死者的朋友騎摩托車載著死者,被告就開車沿路追逐死者搭乘的摩托車。在一陣追逐後,被告加速從後方追撞死者的摩托車,摩托車被撞,高速撞擊路邊的電線桿與停放在旁的小客車,死者受傷倒地,一動也不動。最後因為中樞神經休克,不治死亡。

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一直說不是故意要撞摩托車,他是和對方發生衝突打架,所以開車逃命。但是他開車離開後,發現對方仍不放過他,拿棍棒騎車追他,要把他攔下來,由於死者朋友騎的摩托車對他逼車,他閃避不及,才會不小心撞上去。

默默流淚的死者媽媽

死者的媽媽也收到法院的傳票,她沒有律師陪同,在法庭裡獨自坐在幾乎跟我比鄰而坐的告訴人席位上,從頭到尾都低著頭,法官問她有什麼意見時,也只是小聲回答:「沒有。」我看著她,在聽到被告說是不小心撞到死者的摩托車時,她默默流下眼淚,但仍一句話也沒說。我翻閱死者媽媽的筆錄,注意到她跟我同年紀,但兒子(也就是死者)已經二十歲了,資料上顯示為離婚。

她說,她跟死者爸爸在死者小時候就離婚了,一個人把小孩帶大。死者高職畢業後,她本來以為終於可以不用那麼累,沒想到,兒子下班與朋友去唱歌,最後等到的,竟是他的死訊。

騎摩托車辦案的檢察官

偵查檢察官在偵查中,其實已將相關證據調查得非常清楚,除了訊問證人以外,也調閱了KTV現場的監視錄影畫面,可以知道,雙方人馬確實在KTV發生衝突。但是,被告一直抗辯說他開車的路線不是在追逐死者,而是想要尋求保護。既然這樣,我想,或許可以從被告所說的「路線」下手,去看看被告講的是不是比較接近真實?

距離審判程序還有一段時間,我約了這件案子一開始偵辦的偵查佐,了解當地道路狀況。在白天跟晚上分別看過KTV附近的道路後,我請偵查佐利用電腦繪圖軟體,把我們看到的情形畫成平面圖,並且標示被告自己說的「逃亡」路線,跟騎乘機車的友人所講的被被告「追逐」路線。結果我發現,如果被告跟那位騎乘機車的朋友,都依照自己講的路線去走,最後兩車其實不會在事發現場發生碰撞;甚至我還發現,被告就算依照他自己講的路線,最後也不會開車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尋求保護。

遲來的道歉

我向三位法官說明現存的證據,怎麼樣可以證明被告有故意衝撞死者的殺人行為。在辯護人說完辯護意見後,審判長問死者媽媽對於量刑有沒有意見?她低下的頭終於抬了起來,茫然的眼神先看向我,再看向審判長,緩緩地說:「我不相信我兒子是不小心被撞死的,判刑我不懂,交給法官決定就好。」

死者媽媽講完,審判長問我對於量刑的意見。我除了把本案中所有量刑應該考慮的情形一一說明,亦補充道:「請三位法官看看坐在這裡的死者媽媽,她每次開庭都來,沒有律師的協助,每次都只是靜靜地聽而已。她是單親媽媽,一個人養大兒子,好不容易兒子長大可以輕鬆一點過日子了,但是她等不到他回家,她的兒子回不了家了!她其實沒有什麼要求,只是希望透過法院的判決知道一個真相,因為她不相信兒子是不小心被撞死的。兒子走了,她沒有要求什麼賠償,因為再多的錢也換不回兒子活蹦亂跳出現在她面前,對她說:『媽,我回來了。』她只要一個真摯的道歉。」

死者媽媽聽完我的話,一樣不說話,只是默默流下兩行淚。這時候,被告突然緩緩地站起來,面向死者媽媽:「阿姨,對不起,我做錯事了,我不是故意要撞他的,希望妳可以原諒我。」死者媽媽身體抖動得更厲害,眼淚不停流下來,卻還是一樣不說話。

開庭結束,我還在位置上整理卷宗跟隨身碟,死者媽媽走過來:「檢察官,謝謝你。我不是不說話,是事情發生得太突然,很多事情我不知道怎麼說,也找不到人說。一直到今天,好像才有人幫我把想講的話講出來。雖然想到兒子還是很難過,但是今天過後可能會好一點,真的謝謝你。」

「不要這樣說,這本來就是我當一個檢察官應該做的事。我沒有辦法幫妳帶回兒子,我只能讓做錯事的人受到應該有的處罰。」之後,我與死者媽媽一起走出法庭,目送她離開法院。

離去之前,死者媽媽又轉頭向我點頭道謝。

真誠的道謝就是最好的回報

有人覺得我理想性太高,因為我認為做檢察官這個工作,不需要加官晉爵的加持,不需要額外的辦案獎金。檢察官是在每一件爭議的個案中,好好地幫助當事人得到最適當的解決方式,每當案件的當事人(不管被告還是告訴人)真誠地跟我說聲謝謝,對我來說就是最好的回報。那也是身為檢察官最大的成就感來源。

儘管檢察官的工作真的很繁重,而且資源相對不足,但是,只要能讓當事人相信,在法律的框架下,檢察官是懲奸除惡、濟弱扶傾的代表,那麼辛苦也值得了。

◎註:偵查檢察官負責調查及蒐集證據,如果認為應該要起訴被告,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之後的工作就交給公訴檢察官,負責去法院向法官提出證據,解釋各項證據可以證明什麼事情,說服法官讓法官判決被告有罪。「國民法官法」開始實行之後,因為除了原本的三位職業法官以外,還多加了六位一般民眾的國民法官,所以公訴檢察官的工作更加重要。在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中,法官不會再依照自己的職權調查證據,而是完全由公訴檢察官提出證據,來向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證明被告犯罪。

●摘自有鹿出版《我不是人家說的那種H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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