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炎銘/申誡
當年滿懷熱情,總想滿足民眾需求
公職三十多年,統計獎懲紀錄,累積四十八次嘉獎、六次小功,但左思右想,那些獎勵多是圓滿完成專案計畫所得,嚴格來說都屬職位上所應為之事,並沒有值得誇耀的豐功偉績,倒是有一次申誡,卻刻骨銘心。
民國69年五月,我服役期滿退伍。頂著碩士兼高考及格的光環,當時有三個職缺可挑選,一是指導教授介紹我去屏東農專(今屏科大)當講師,二是中央單位缺七職等技士,三是省府機關要五職等工程員。
平常人不會挑職位最低的省府基層單位,但由於我家居台中,又正熱戀也住在台中的女友,考慮其他兩個職位免不了要另外花錢租房、談遠距戀愛,在許多人為我抱屈聲中,我選擇了省府。
年輕的我滿懷服務熱情,總想在自己權責內儘量滿足民眾需求,減少他們對政府官僚體系的不滿。
民國70年年底,我奉派去會勘一件民眾申請案。是某木材商申請在朴子溪河川公地上堆置木材。河川公地是否能堆置木材,法無明文規定,主要看有無妨害水流。我是剛入職不久的菜鳥,專業學識也許足夠,但相關法規並不清楚,是否「適法」由其他組室把關,我與另一位同仁以「是否妨害水流」的技術觀點參與會勘。
申請暫置木材的河川高灘地離水面有段距離,其高程在計畫洪水位之上,也就是說,即使發生設計值的洪水,水流還不會漫淹過該高灘地,自然也不會妨害水流,因此會勘結論是同意申請。
解決民眾需求,我不但高興,也因勇於任事,民國71年五月獲調升至其他課室為六等副工程司。
說「不行」比說「可以」容易得多
然而,不知是該木材商與他人有利益糾葛,還是他另行整地、變更原地形,或其他原因,有人向省府檢舉我們與該商人「不法勾結」。詳細檢舉內容我並不清楚,好在我們去會勘時不要說吃一頓飯,連叨擾一杯茶都沒有,因此雖然省府要求查明懲戒,但經查既無不法勾結,站在專業角度,我們也算說理得通,就申覆免予懲處。未料,省府堅持「應予議處」,公文透過建設廳來來回回幾趟,當時對公務員權益保障不如現在完善,拖到民國74年三月,我收到建設廳懲處令,以「堆置木材影響水流,妨害民眾安全」為由,記了我們兩位會辦各申誡一次,並認為主辦的會勘根本不必要,河川區域內不能堆置木材,他因此遭申誡兩次。
若是不必要會勘,我是奉長官指派而去,過失怎算我頭上?至於是否妨害水流,難道兩位會勘者不夠專業?那以後要由誰去判定?洪水根本上不去的灘地,堆置之物如何妨害水流?可懲處已定,長官知道我受委屈,只能以「功過互抵」的方法稍作彌補。當時公務人員差假浮濫,就以我去年「全勤,公差在一二○天以內」的理由,記了一個嘉獎。
儘管這個申誡已是最輕的處分,對我後來考績、升遷並無影響,卻讓我的心盪到谷底,原來的服務熱火被澆了一盆冰水,從此對民眾申請案保守因應;法無明文的灰色地帶,公務員直接說「不行」,比說「可以」要容易得多,且較無風險。
從此我就只有獎勵,再沒有懲戒了。那個申誡,現在看來倒像是對我過去認真服務的肯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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