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桓/訴訟輔導真難為

訴訟輔導真難為。圖/紅林
訴訟輔導真難為。圖/紅林

沒有人喜歡上法院,萬不得已須到法院,門口的司法志工通常會領到服務櫃台找「訴訟輔導」。那是法院面對民眾就案情問答的窗口,也是許多人跟法院的第一次接觸。

法院的核心業務是審判,就像醫院以醫療為主,所有醫事人員都是為支援醫療而設,法院的職務配置也是如此,任何頭銜的司法人員都是為維持審判的運作。醫療體系有專長分科,法院也有類似的分項。在常見的刑事、民事、家事之外,還有行政訴訟、勞動事件等。唯有「訴訟輔導」獨樹一幟,我遍尋醫院,未見相似專櫃。

對於病人的症狀及診斷,醫師有責盡其所能地溝通與說明,而法官審案在未形成判決之前,即須避免摻雜或隨意流露個人的價值好惡,更沒有面告當事人、親自解釋裁判理由的義務。因此,標榜中立衡平、公正超然的法庭,常倚賴「訴訟輔導」來拉近司法與民眾的距離。只是,這名稱極易引起誤會,讓人以為法院訴訟有專人輔導,告訴民眾如何打贏官司。掛名「輔導」,主要是相關程序的諮詢,並不涉及具體案例的法律解惑。但,一般民眾分不清何為「程序」?何為「實體」?遇到執拗僵持的場面,只得說是「案情複雜」,請他向律師另行諮詢,還要補上一句:「訴訟攻防是律師專業。」

既然強調程序諮詢,輔導專櫃處理最多的反而是「非訟事件」,也就是收養、監護、繼承之類不涉及訟爭的案件。不過,有些法律關係的變動,並非單方的意思表達就能產生法律效力。

常常見到怒氣沖沖要來斷絕親子關係的父母,如果直接告訴對方:「血緣關係不能以意思表示來宣告斷絕。」費盡了口舌解釋卻不見得能讓人接受。後來想到「收養」的法律條文,要來者為這不肖子女找到養父養母,只要簽署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再由收養人向法院具狀聲請,另外建立擬制的法律關係,就可以中止血緣的親子關係。這高難度的任務,立即讓要來斷絕親子關係的父母愣住──有誰願意收養我自己不要的子女?

類似情形也出現在「拋棄繼承」,訴輔櫃台先要投石辨路,看是不是該走此道。為辨明聲請人的身分關係,總要禮貌地先問:「是您的哪位親人過世?」倘若來者一臉錯愕,或是不明所以地回答:「沒人過世。」就顯然不符聲請要件。「拋棄繼承」,是須具繼承人的身分始可聲請;親屬家人還好端端地健在,財產也還沒成為遺產,這時就來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顯然違反了繼承的事實,在邏輯上就說不通。急著來辦「拋棄繼承」,通常是唯恐繼承了過世家人的債務,有遺產可繼承的卻常為爭產而對簿公堂,這就分案給家事庭先行調解,希望家人之間坐下來商量,不要傷了彼此的感情。

而親友間因金錢糾紛鬧上法院,甚至感情絕裂,從此不相往來的確實不在少數。如果當初借貸證物明確,法院也不難判決,最關鍵處是借出的錢絕不能以現金交付。要知道,不願還錢的債務人總有種種理由推拖,即使簽了借據,還是有人否認曾拿到錢,債權人最終仍須負舉證責任。現在銀行帳戶匯款十分便利,而且匯出金額、轉帳日期都有電腦紀錄,債務人想賴也賴不掉。這在借貸之初就須留下證據,事後難以補救,也是訴訟輔導最能發揮作用的地方:指導民眾預先防範,在法律關係發生時趨利避害,有效維護自我權益。

對法院裁判不滿的人,來諮詢櫃台宣洩情緒也很常見,讓訴訟輔導幾乎要變成了心理輔導。記得曾有長者拿來開庭通知書,氣憤難消地質問為何無端成了「被告」?一看案由載著「分割共有物」,只得好言好語先安撫情緒,再解釋訴請裁判分割,原告須將其餘共有人列為被告的法律涵義,疑慮消除,壓在他心上的石頭這才落地。

可想而知,傳統觀念以和為貴,興訟是大不吉利的事,淪為被告更被認為是災運當頭。曾在櫃台遇見多年前受教的高中老師,從他手上遞來的傳票戴著「肇事逃逸」,一時之間真有點尷尬。正思忖著如何啟口,老師倒難掩不平地說起了原委:起初是一件機車擦撞事故,他因有要事在身,下車查看,確定對方只是輕微小傷後,掏出兩張千元大鈔請他自行就醫,隨即匆匆離去。不料,那個受了輕傷的人事後卻電話報警,待在現場等到警察前來做筆錄。老師百口莫辯,認為自己沒有逃逸,只因不諳正確的處理程序,就收到檢察署的傳票。肇事逃逸的「被告」身分,對他這一輩子從事教育的人,實在是莫大恥辱。除了再交付和解金外,他還為這非告訴乃論的「肇事逃逸」又支付一筆處分金給公庫,才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法律果真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往往在同一道大門進出,就讓許多人誤以為法院和檢察署是同一機構,所謂「檢審分隸」,兩者分別隸屬於司法院和法務部,各自肩負了審判和偵察的不同功能,因而辦案程序也不盡相同。這都有賴「訴訟輔導」指引迷津。

在檢審架構層層疊疊的司法巨塔裡,訴輔櫃台的諮詢雖是不值掛齒的小咖服務,但由此面向芸芸眾生,亦是他處難覓的修行道場。何況不少民眾在洽公離去前,還會特地前來致意道謝,這在糾結著恩怨情仇、瀰漫冷肅氛圍的法院,不啻是難得一見的景象,也反映出「訴訟輔導」確能不負所望,實現「司法親民」的自我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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