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抗日英雄郭廷亮36年冤獄案 看威權體制的人權迫害

國防部核發給郭廷亮減刑證明書。圖/國家人權博物館
國防部核發給郭廷亮減刑證明書。圖/國家人權博物館

緣起

郭廷亮是雲南河西人,第二次世界大戰盟軍抗日英雄,1942年隨孫立人將軍新三十八師在仁安羌之役擊敗日本三十三師團,營救七千多名英軍,舉世聞名,卻不幸於1955年被政府以「匪嫌」入獄,涉入「孫立人事件」而成為犯。郭廷亮是所有政治犯中很特別的人物,一般而言,1950年代政治犯被判處死刑後,未幾即執行槍決,財產沒收充公,但他於1956年9月29日以受共黨影響陰謀製造國軍叛亂為由被判處死刑後,同一天又經總統核定減為無期徒刑,他被關押期間家人也獲得政府微薄的生活補貼,這種特別待遇顯示他的案子必然另有隱情,郭廷亮自己的解釋是他是流過血的革命軍人,絕非匪諜,但為了讓孫立人事件及早落幕,避免影響政府形象,遂聽命於當時的情報局毛人鳳局長指導,「在黨國利益之前提下,亦惟有抱著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之精神,允予承擔其所編造之罪過,終便案情獲致圓滿解決」。

郭廷亮的報告書敘明承認編造之罪過是為顧全大局。圖/國家人權博物館

1975蔣中正總統去世,政府實施全國性減刑,郭廷亮因未曾參加共產黨而獲得減處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服刑期滿於同年7月14日被釋放出獄,但他未因出獄而獲得自由,反而是在釋放當日,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直接押往松山機場,登上遠東航空班機直飛臺東機場,再轉乘小飛機至與世隔絕的綠島,由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以「聘用雇員」名義管理圖書室,直到1982年7月1日解聘止,七年期間郭廷亮一直被限制在綠指部營區活動。這段期間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他認識了同樣以「聘用雇員」名義留訓綠指部的柏楊,1976年3月7日柏楊在隔壁的綠洲山莊服刑期滿,同樣被留在綠指部擔任「看管雇員」,不得離開綠島,柏楊非常敬佩郭廷亮在緬北戰役的英勇表現,兩人時常在圖書室看書、敘舊、下棋。1977年4月柏楊被釋放回臺,其後並得到臺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2003年柏楊認為同樣被以「聘雇人員」名義羈押在綠島的郭廷亮,當時雖已去世,仍應恢復其清白,故以資政名義寫下願意赴任何地方(包括法院)為郭廷亮清白作證的證明書。

郭廷亮(左)與士兵在圖書室內合照。圖/國家人權博物館

柏楊以總統府資政名義願為郭廷亮出面作證 證明書。圖/國家人權博物館

郭廷亮在養鹿推廣中心養的公鹿與鹿舍。圖/國家人權博物館

1982年7月郭廷亮被解僱回新竹,獲得短暫自由,翌年9月警備總司令部命令綠指部研擬飼養「梅花鹿」計畫,似乎已經在為郭廷亮回綠島養鹿事情做準備。11月17日綠指部提出規劃報告,初期以購買三十隻(十隻公鹿、二十隻母鹿)幼鹿為宜,並採繁殖式飼養,三年內以達到九十頭為飼養目標。依照綠指部構想從1983年11月開始採購幼鹿, 所需經費約一百一十至一百一十六萬元;鹿舍建於指揮部(今莊敬營區忠貞樓)後山凹處,第一期建築面積三百六十平方公尺,可飼養十二組(三十六隻),除管理室、倉庫外,另需建築攔水壩(或闢建蓄水池)及由指揮部架設千餘公尺電路(或購發電機自行發電)等設施,工程費預計一百六十萬元。鹿舍格局採公、母鹿隔離式,公鹿一隻一舍八平方公尺(四公尺乘二公尺),母鹿每二隻一舍十二平方公尺(四公尺乘三公尺),每組(一公二母)以二十平方公尺計算;牧草收割與種植,視需要派遣接受管訓的隊員以勞動方式耕耘;管理則調派士官、士兵各一人,日夜駐守於鹿舍,負餵食看管,照顧之責。

簽訂合約

1983年9月6日綠指部為了防止郭廷亮替孫立人將軍平反,聘請郭廷亮為該部「養鹿推廣中心」主任,並由指揮官譚興甫上校代表綠指部(甲方)與郭(乙方)簽訂合作飼養梅花鹿合約書,合約重點如下:

一、組織名稱:以「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養鹿推廣中心」名義經營。

二、合約期限:五年,期滿後,甲方視經營狀況與需要得經乙方同意繼續合作,並另訂合約生效。

三、飼養鹿數:合作期限內初期飼養梅花鹿四組(四公八母)十二頭為準,視生產需要逐次擴充之。

四、資金認定:合作資金總數預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整(以鹿舍造價參拾參萬陸仟參百陸拾元及十二隻幼鹿實際購買價合計之),計分五股,每股股金拾陸萬元,甲方出資四股,乙方出資一股,資金總數視實際需要得以增減計算。

五、紅利酬分:紅利以六股計算,甲方得四股,乙方得兩股,自第三年(1985年7月)獲利之日起,每年分紅一次。

六、飼養管理:乙方受聘為中心主任,負全般飼養策畫,推廣之責,甲方所提供飼養人力、技術、房舍、鹿草、飼料等均則算成本。

郭廷亮與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士兵攝於養鹿中心門口。圖/國家人權博物館

郭廷亮攝於養鹿推廣中心。圖/國家人權博物館

關於郭廷亮薪資,由綠指部與郭氏另簽擔任「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養鹿推廣中心」主任「聘任契約」,細則如下:

一、郭氏自1983年9月16日起接受聘任「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養鹿推廣中心」主任,每月薪津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每月十日以前支領),另自1984年春節起每年三節除春節加發一個月薪津貳萬元外,其他二節各發半個月薪津一萬元,爾後視盈利狀況酌情調整。

二、聘任期間,暫定為五年,中途不得無故辭職與解聘,但受聘人本身違犯法紀,應受解聘時不在此限。

三、受聘人在受聘期間,生活費用自行負擔。

四、受聘人因業務需要離島時,必須由聘任機關主任以上人員之核定,並核發交通費、餐宿費,但不另發差旅費。

五、受聘人在聘期間其慰勞假比照聘任單位軍官辦理,但每月不超過五天為限。

六、私人事務須離開崗位親自處理者,應按規定請假,每月事假超過三日者,則按月薪比例折購薪資。

七、受聘人於受聘之日起,應絕對遵守受聘單位保密及管理規定,並切結之。

八、受聘人在受聘期間,對生產技術與業務,接受聘任單位感訓組組長之指導,以及主任以上人員督導。

真正的目的

上述合約看似合理,但業務需受綠指部感訓組組長督導,因業務需要離島時又須經該部主任級以上人員核定,郭氏行動形同被監視管理。其次每月慰勞假不能超過五天,事假不能超過三天,以當時綠島至臺東交通

不便,南迴鐵路尚未開通,且北迴鐵路尚未電氣化,郭廷亮若要請假回桃園縣平鎮與家人及友人相聚曠日費時,往返時間超過四天以上,放假時間顯然不足,故只能滯留綠島,猶如遭軟禁,與外界隔絕,這才是警備總部的目的。

郭廷亮與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士兵合照於海巡署舊宿舍前

根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沿革史》記載,1991月11月郭廷亮亡故,綠指部就結束養鹿作業,8 由此可知綠指部成立「養鹿推廣中心」的目的即是要軟禁郭廷亮,避免其與外界聯繫,擾動沉靜多時的「孫立人案件」,造成當局困擾。不過鑑於孫案是時期最大的政治案件之一,郭氏又是最重要關係人,郭氏自1955年5月被逮捕迄至1991年11月,超過三十六年時間過著被關押的生活,世間罕見,尤其是他人生的最後十五年幾乎都被限制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營區內,這是一個戒備森嚴的單位,一般民眾難以窺其面貌,本文特別揭開綠指部的神祕面紗,重現郭氏在綠指部圖書室及養鹿推廣中心的事蹟,而位於綠島園區忠貞樓後方的養鹿推廣中心、圖書室舊址及今海巡署舊廳舍原郭廷亮住處即是最好的見證。刻正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進行原貌修復,俟修復完成後將開放給遊客參觀,一方面還給郭廷亮清白,另一方面結合原有的新生訓導處全區模型展示館、新生訓導處第三大隊復原展示區(蠟像館)、新生訓導處墓園(十三中隊)及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綠洲山莊)、人權紀念碑公園等展區,完整呈現白色恐怖時期歷史面貌,反思威權體制下政府壓迫人權的不當行為,希望所有到綠島園區參觀的民眾,能夠以歷史為鏡,在了解白色恐怖歷史脈絡之後,培養人權意識,積極推廣人權教育,期望我國達到以人權立國的目標。

※本文摘選自國家人權博物館半年刊《向光》第8期〈押房裡的勇者:東部地區政治犯監獄與政治受難者生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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