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測模考作文「媽媽是代理孕母」惹議 真實案例看代孕道德困境
近期高中北區學測模擬考作文題目出現「我的媽媽是代理孕母」,這考題在社群引發熱烈討論。事實上,「代理孕母」相關議題在台灣已爭議近30年,截至目前社會仍然沒有共識。
在哈佛大學政治哲學教授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一書中實際以1985年美國知名案件「M寶寶」為例,進一步帶領讀者思考,關於代理孕母的代理行為是否為一種服務?商業代孕是否等於販賣嬰兒?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瞭解。(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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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邁可‧桑德爾
為錢懷孕
威廉.斯特恩與太太依莉莎白是住在紐澤西州特納夫萊的一對雙薪夫妻,男方是生物化學家,女方是小兒科醫師。他們想要孩子卻無法生育,因為懷孕會對罹患多發性硬化症的伊莉莎白造成醫學上的風險。於是,他們聯繫了一家為人安排「代理」懷孕服務的不孕症中心。那家中心刊登廣告徵求「代理孕母」,也就是願意為別人懷孕並且生下孩子的女性,藉此換取金錢收入。
其中一名回應廣告的女性名叫瑪莉‧懷特海德,是個育有兩名子女的二十九歲母親,先生為清潔工。一九八五年二月,威廉.斯特恩與懷特海德簽了一份契約,懷特海德同意藉由威廉的精子人工授精,然後在孩子分娩後交給威廉。她也同意放棄自己身為母親的權利,讓伊莉莎白.斯特恩收養那個孩子。至於威廉這方面,則是同意支付懷特海德一萬美元的費用(在生產後付款),外加醫療支出(他還支付了不孕症中心七千五百美元的仲介費用)。
經過幾次人工授精手術之後,懷特海德懷孕了,在一九八六年三月產下一個女嬰。期盼著收養這個女嬰的斯特恩夫婦為她取名梅莉莎。不過,懷特海德卻覺得自己無法和孩子分開,而想要把她留下來。她帶著嬰兒逃到佛羅里達州,但斯特恩夫婦取得法院命令要求她交出孩子。佛州警方找到了懷特海德,把嬰兒交給斯特恩夫婦,然後監護權官司即由紐澤西的法院受理。
承審法官必須決定是否強制履行那份契約。你認為怎麼樣才是正確的做法?為了簡化問題,且讓我們聚焦於道德議題,而不理會法律的規定(實際上,當時紐澤西州對於代孕契約也沒有允許或者禁止的法律)。威廉.斯特恩與懷特海德訂立了一項契約,就道德上而言,這項契約是不是應該受到強制執行?
支持強制履行契約最強而有力的論點,就是與人約定即不該反悔。兩名成年人訂定了一項雙方互利的自願協議:威廉.斯特恩得到一個有親緣關係的孩子,懷特海德則是能夠為了九個月的辛苦而賺取一萬美元。
誠然,這不是一項普通的商業交易。所以,你可能會因為兩個理由而對強制履行這項契約有所遲疑:第一,對於一名女子同意為了錢而懷孕,並且把生下的孩子交給別人,你可能會懷疑這是在認知不足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她真的能夠預期自己放棄那個孩子時的感受嗎?如果沒有辦法,也許可以主張她當初的同意是在認知不清的情況下做的決定,一方面是受到金錢需求的蒙蔽,另一方面是對於骨肉分離的痛苦缺乏充分理解。第二,你可能會覺得買賣嬰兒或者租賃女性生殖能力是令人無法接受的行為,就算雙方是自由同意這麼做也不例外。我們可以說這種做法是把懷孕生子當成一種賺錢事業,從而將兒童變成商品,也是對女性的剝削。
在這起後來被稱為「M寶寶」的案件裡,承審法官索柯(Harvey R. Sorkow)沒有受到這兩項反對論點的說服。他援引契約神聖原則,裁定他們的協議必須履行,約定好的事情不能反悔,因此生母沒有權利單純因為自己改變主意而毀約。
法官針對這兩項反對論點都提出了回應。首先,他對於懷特海德的同意可能受到蒙蔽,而不是全然出於自願的看法提出反駁:
雙方的議價地位沒有優劣之分,各自都擁有對方渴求的事物。他們針對雙方各自提供的服務所應得的代價取得共識,而達成了協議。這不是一方強迫另一方而造成的結果,雙方都沒有足以使對方陷入劣勢的專門知能,也都沒有超乎比例的議價能力。
接著,他也反駁了代孕等於買賣嬰兒的觀點。他認為生父威廉.斯特恩不是向懷特海德購買嬰兒,而是付費雇請她提供生孩子的服務。「父親並沒有購買孩子,那是與他具有生物親緣關係的孩子。他無法購買原本就是屬於他的東西。」法官推論指出,那個嬰兒是由威廉的精子授精產生的結果,所以本來就是他的孩子,他沒有涉及買賣嬰兒的行為。那筆一萬美元的金錢是用於購買一項服務(懷孕),而不是一件產品(那個孩子)。
至於提供這種服務是剝削女性的說法,索柯法官也不同意。他把收費代孕比擬為收費捐精。男性既然可以出售精子,女性也應該可以出售自己的生殖能力:「男人既然可以向別人提供生殖工具,那麼女人也必須擁有相同的權利。」他指出,反對這項主張即是拒絕讓女性享有相同的法律保護。
懷特海德向紐澤西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結果該院以全體一致的意見駁回索柯法官的判決,而裁定代孕契約無效。該院基於孩子的最佳利益而把M寶寶的監護權判給威廉.斯特恩。撇開那份契約,法院認為斯特恩夫婦能夠提供較好的撫養,不過該院也回復了懷特海德身為母親的地位,並且要求下級法院裁定探視權。
首席大法官威倫茨(Robert Wilentz)代表法院撰寫判決書,在其中否決了代孕契約。他主張那種契約並非真正出於自願,而且構成了買賣嬰兒。
第一,當初的同意是有缺陷的。懷特海德同意懷孕並且在生下孩子後交給對方,並不算是真正出於自願,因為那樣的同意欠缺完整的認知:
在那份契約下,生母在得知自己與孩子之間的情感有多深厚之前就必須許下不可取消的承諾。她並未做出全然自願而且充分認知的決定,因為明白可見的是,在嬰兒出生之前的任何決定都在最重要的面向上缺乏認知。
一旦嬰兒出生之後,母親才有能力做出充分認知下的決定,但是到了那個時候,她的決定就不再自由,而是受到「法律訴訟的威脅,以及一萬美元的引誘」,以致那項決定「稱不上完全自願」。此外,對於金錢的需求也導致貧窮的女性可能會「選擇」成為富裕女性的代理孕母,而不是反過來的狀況。威倫茨大法官認為這點也使得這類協議的自願性質引人質疑:「我們不認為低收入族群當中的不孕夫婦能夠找到高收入的代理孕母。」
所以,判決該項契約無效的一個理由是簽約者的同意並不純淨。不過,威倫茨又提出了更根本的第二個理由:
不論她對金錢的需求有多麼迫切,以及她對後果的理解有多麼具體,我們認為她的同意其實無關緊要。在文明社會裡,有些東西是不能用金錢買賣的。
威倫茨主張商業代孕相當於販賣嬰兒,而販賣嬰兒不論是否出於自願,都是不對的行為。他反對那筆款項是用於換取代理孕母的服務,而不是用於購買孩子的論點。根據契約內容,只有在懷特海德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並且終結她的母親權利之後,對方才會支付那筆一萬美元的款項。
這是販賣孩子的行為,不然至少也是販賣母親對孩子的權利,唯一對這項行為令人髮指的程度有所減輕的因素,就是其中一名購買者是孩子的父親。⋯⋯一個仲介者在利潤的驅使下促成這場買賣。不論參與者的動機當中帶有什麼理想性,畢竟利潤動機主導也充斥於這項交易的每個面向,並且終究支配了這項交易。
體外人工受精是否能解決倫理問題?
新的生殖科技改變了代孕的經濟條件,從而導致其道德困境變得更加棘手。當初懷特海德同意收錢懷孕,她提供的東西包括了卵子與子宮,所以她是那個孩子的親生母親。然而,體外人工受精術的出現,使得一名女子能夠孕育另一名女子提供的卵子。哈佛商學院的企業管理教授史帕(Debora Spar)分析了這種新式代孕做法的商業優勢。傳統上,尋求代孕的人士「基本上必須購買卵子與子宮綁在一起的單一包裹」。現在,他們可以要求「卵子來自一個來源(包括那個想要孩子的不孕婦女本身,而且許多案例也都是如此),子宮來自另一個來源」。
有些人認為,比起當初造成M寶寶案件的那項安排,今天的商業代孕在道德上比較不那麼引人憂慮。由於代理孕母不提供卵子,只提供子宮與懷孕的辛勞,因此孩子不是她的遺傳後代。根據這種觀點,並非販賣嬰兒,因此對於孩子的主張權就比較不會產生爭議。
不過,移植式代孕解決不了其中的道德困境。比起提供卵子的代理孕母,移植式代理孕母也許對自己產下的孩子沒有那麼強烈的情感依附,但是把母親的角色劃分為三塊(收養母親、卵子捐贈者,以及移植式代理孕母),而不只是兩塊,依然解決不了誰對那個孩子握有優先主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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