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瑜鳳/百工圖:邁向平等的世界──女性運動員

邁向平等的世界──女性運動員。圖/錢錢
邁向平等的世界──女性運動員。圖/錢錢

全世界都在瘋奧運。

四年一次,員的各種身影:奮力一搏的、努力維持美姿美態的、團隊合作的、單打獨鬥意志堅強的……這段期間,全球觀眾不是在現場、就是在螢幕前激動吶喊,為自己的英雄加油。

男女比均等 創紀錄

「媽咪最愛看桌球了。」妹妹打哈欠說,「我喜歡體操,熬夜也要看。」

那當然啊!媽咪平常也有拿著桌球拍揮個一兩球的,如果能夠讓林昀儒跟我對打一場,那真是夢幻成真,睡著都會笑。

「我願意幫水上芭蕾的女選手遞上浴巾。」爸爸小小聲感嘆,媽咪故意沒聽到,白日夢誰不會作?就讓你開心一下吧!

「妹妹,妳知道傳遞聖火的源由嗎?」爸爸又要秀冷知識了。

「我知道我知道!」妹妹打開手機,維基百科馬上回答了,「古希臘神話中,普羅米修斯因為憐惜人類而盜取天火,為人們帶來溫暖與光明。為了感謝並向天神祭祀,奧運遂開始聖火傳遞的儀式,延續運動精神與和平象徵。」

妹妹一口氣念完,爸爸也只好摸摸鼻子,點頭稱是。

「今年另外有一個指標性的意義:奧運男女選手的比例是一比一。」媽咪舉起大拇指,「真是值得紀念的巴黎奧運!」

「真的這麼偉大嗎?」哥哥回話,「我們系的女生早就超過男性啦!」

「全國女法官的總人數也超過男法官了。」爸爸也提醒。

還好我生了哥哥跟妹妹,我們家算是勉強保持平衡囉?其實,分析性別比例的現象,並非在意誰較多誰較少,而是經由這個角度觀察社會文化經濟的各種轉變脈動。

商家設限制 契約自由不違法

「奧運自1869年首次舉辦,教練、選手、裁判當然都是男人。1928年阿姆斯特丹奧運,是女子選手首度在田徑項目亮相,女子參加奧運的地位也才正式獲得承認。」妹妹看著搜尋來的歷史資料,直呼不可思議。

「有時候男生也會被排拒在門外,」哥哥抱怨,「上次去東京,有一間好玩的拍貼機店,門口就有貼告示:『若無女性陪同,禁止男性進入消費。』」哥哥找出照片,證明所言不虛。

「是啊!還好我有跟去,否則哥哥他們九位男同學怎麼進得去?」妹妹很得意地把拍貼照放在媽咪面前(謝謝體諒我老花眼),是一張搞笑的合照。(如果要拍電影,片名就叫《九命怪貓與一妖女》,媽咪心裡亂想卻不敢講。)

你們覺得這樣的限制合理嗎?

「有些餐廳不接待六歲以下的孩童,或者限制寵物進入,」妹妹說,「只要標示清楚,消費者也不可以抗議啊!」

是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消費行為的對象、標的、方式等,適當地限制也是合法的。

當媽被歧視 荷蘭女飛人的故事

但是奧運比賽,把女性擋在賽場之外,可沒有什麼好理由。

例如1948年的倫敦奧運,三十歲的荷蘭女子選手Fanny Blankers-Koen是兩個孩子的母親,參加田徑比賽,居然被荷蘭婦女批評,說她是「一位失職的母親,不應該把大腿露出來到處走動。」

「噗哧!」爸爸不知為何,一口啤酒噴出來。難道是因為媽咪也常常穿短褲在家走動,難道我有失職嗎?有嗎?有嗎?

「沒有沒有!」他趕忙解釋,「這些人真是太糟糕了!」

縱使Fanny的教練老公出面證明,他太太盡心照顧家庭,各項家事都沒少做,責難之聲仍然如潮水般湧來。結果她一舉拿下四面金牌,輿論對她的態度才有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媒體稱讚她為「會飛的家庭主婦」。

「與其會飛,我比較希望一天有四十八小時或有八隻手可以做事。」媽咪感嘆。

「如果她當初沒有拿到獎牌,是不是會遭受更多責難和更多的噓聲呢?」妹妹很不平,「奧運的精神,不就是要讓世界上各式各樣的人都有表現的機會嗎?」

「你們還記得媽咪寫過〈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這篇文章?是講妹妹小時候因為身高不足,而不能搭乘雲霄飛車。」媽咪提醒。只見哥哥妹妹心虛地敷衍:「哎呀,媽咪妳寫的文章我們都沒時間看啦!」

身高列公職門檻 法庭判決違憲

那麼,你們現在可要專心閱讀113年5月31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的判決。

這起案件的原告是一位女生,參加了107年消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報到經過複檢,發現她身高158.9公分,因為差距1.1公分,不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非原住民女性應有160公分」的規定,於是被廢止受訓資格。

「啊──又來了。」妹妹這次聽懂了,「身高又不是靠努力就可以改變的!」

「重點是,憲法法庭認為,原規定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到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益意旨不符,所以自判決宣示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爸爸補充正確的內容。

所以,即使是小小的一公分,也要大大地去爭取,性別平等產生的議題,從古至今,全世界都一樣。

「今天是七夕,誰說織女只能等待牛郎跨橋過來相會?」媽­咪鼓勵妹妹,「看到好的男生,記得要勇敢去追!」(別像妳媽媽這麼傻啊,以下刪除五千字辛酸故事……)

●關鍵思考:對於特定職業限制從業條件,必須出於重大公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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