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立法13年首度加新產業 兒童樂園也算沉浸式文創?

邀請觀眾加入演出的「沉浸式劇場」是近年最夯的新形態展演,圖為在高雄駁二展演的沉浸式作品《落日轉運站》。本報資料照片
邀請觀眾加入演出的「沉浸式劇場」是近年最夯的新形態展演,圖為在高雄駁二展演的沉浸式作品《落日轉運站》。本報資料照片

文創法修法本周進立院審查,也預告修正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在原來的15種產業之外加入「內容體驗產業」。這是文創法於2010年公布實施以來,首度加入新的產業。文化部表示,「沉浸式內容體驗」涉及文創法中的視覺、表演藝術、電影、出版等跨域產業,但經常難以歸入現行15項範疇。但業者質疑定義太寬廣,「難道兒童樂園遊樂設施也算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

根據文化部上周預告的「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修正草案,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指「從事以影視、音樂、動畫、劇本延伸授權或其他原生創意,並透過場景營造、機械科技、數位科技或表演詮釋,提供大眾具深入情境文化體驗之行業。」

文化部在草案中表示,考量「沉浸式內容」涉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電影、出版等跨域產業,符合文創產業內涵,卻無法逕歸入現行15項文創產業範疇,因此新增指定「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為第16項文創產業,由文化部擔任主管機關。

邀請觀眾加入演出的「沉浸式劇場」是近年最夯的新形態展演,甚至吸引走紅的電視電影加入,如「華燈初上沉浸式劇場」。台灣特技舞蹈協會理事長、故事工廠執行長林佳鋒指出,此一類型的作品因跨域過廣,申請文創產業的補助與投資往往難以歸類,即使歸類也難以跟同類作品競爭。他舉例,沉浸式劇場若申請「當代戲劇」類,評審多為專業戲劇評審,打破傳統的沉浸式作品不易受到青睞,另開一類別有其必要。

但「沈浸式內容體驗產業」若定義太寬廣,等於是為所有「15(種文創產業)不管」的作品大開方便門。林佳鋒指出,若依據草案定義,兒童樂園的遊樂設備也能算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文化部也可編列預算支持。他建議,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定義應加上「具備表演或展演特質」,否則無限上綱,所有產業都可申請文創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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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沉浸式 文創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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