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厲的處罰
【成為法律人之前】
文/Jin
檢察官和阿伯說,「好了,筆錄簽完名,就可以回去了。」
阿伯摘下黑框眼鏡,把頭靠得離桌面很近,近到幾乎沒有距離,開始一筆一筆謹慎地寫下自己名字,然後準備站起身。
阿伯身形很壯碩,縮在小小的椅子上,要站起來顯得有點吃力。椅子往後退開,發出略略尖銳的碰撞聲響。重心還沒站穩,他就急忙把椅子靠回去,同時不斷彎腰向檢察官說對不起。
檢察官說,你要對不起的人不是我。
阿伯連忙接著回應,我知道、我知道,我錯了、我錯得離譜。「我明天一定會親自去派出所和警察道歉。」
檢察官和他說:「如果你明天去找警察,警察不想見到你,你也不能勉強人家,知道嗎?回去路上小心。」
阿伯點了點頭。法警準備帶下一個人進來,但阿伯走出偵查庭前,又停下腳步。他轉頭問道:「不好意思再請問檢察官,會有人送我回新營嗎?」
沒有喔,要自己回去。
那我身上沒有錢怎麼辦?
地檢署外面都有提款機,可以領錢。
可是我出門沒有帶錢,就被警察帶來地檢署了。
那只能打電話聯絡家人了,等一下可以請法警借你電話。
可是⋯⋯。
阿伯扶著偵查庭的門,一半的臉在安靜的白日光燈管下,一半的臉嵌在門後面、地下室漆黑的人犯通道裡。
法警看著檢察官,等檢察官的指示。檢察官看著阿伯,等阿伯把話說完。
阿伯沒有把他的「可是」說完,只問了最後一個問題:「請問檢察官,往新營的末班火車是幾點?」
檢察官看了看自己手錶,愣了一下。我側身過去和檢察官,也就是和我的指導老師說,10點50。嘉義的同學來找台南找我們打球,都是趕那班車回去。不然就要借住我們宿舍。
而現在時間是晚上10點40分。
老師於是和阿伯說,你趕快動作吧,要來不及了。阿伯直說好,還有謝謝,還有打擾了對不起。
地檢署在安平,到台南火車站將近7公里,住過台南市區的人應該都知道,沒有任何方式可以在10分鐘內趕到。再怎麼不要命的騎車或開車方法都一樣。而阿伯住新營,他也知道新營和台南火車站是什麼關係。沒有火車的話,計程車跳表跳下去,會相當於一張台南到台北的高鐵票。
深夜時段出現在地檢署的人,大多是因為酒駕,再來是車上有毒品被警察盤查,另外就是通緝犯被抓到歸案。但阿伯和以上情形都不一樣,他從新營被帶來安平,是因為中午散步經過警察局,請警察幫忙一件事,警察說有點困難,結果就發生了口角。情緒失控之下,他作勢動手,也脫口罵了「幹你X」、「流氓」、「我會讓你們沒工作」⋯⋯。
他被警察逮捕,妨害公務的現行犯。上銬後做筆錄,做完筆錄坐警察車。移送來到安平的時候就已經天黑了。
這是全部的事發經過。如果把卷宗封面阿伯的名字遮起來,換成某甲,就會還原成為我大學二年級刑法分則的期末考題。
一模一樣。真的。
一題50分,佔總學期成績的二分之一。請討論某甲的刑事責任。
這個題目的重點在於討論侮辱公務員罪、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安罪是不是成立。題目感覺很簡單,但真的寫起來,佔學期成績一半一點也不為過。客觀上要分析警察是不是在「執行職務」,執行職務有沒有「依法」,某甲罵的內容算不算「侮辱」或「恐嚇」⋯⋯;還有,主觀上要另外論證某甲有沒有「侮辱」和「恐嚇」的犯意,某甲辯稱三字經是自己的口頭禪有沒有道理。
最後,如果都成立的話,要論哪一條罪?還是全部無罪?或者,會不會某個罪名成立,但某個罪名則否?
這是考試。雖然是考試,但裡面的情境有一天都會回到自己眼前。
這或許就是所有法律人一生會至少擁有一次的時光幻術。如有雷同,那都是真的。
阿伯如果有什麼和某甲不一樣的地方,那就是阿伯來到地檢署後,坦率地全部認罪。期末考如果和這天晚上如果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那就是現實會給我們比題目遠遠更多的資訊。阿伯和檢察官說,他是退休的老師,為人師表,但卻做了最壞的示範。他以前在學校和小朋友說不要罵髒話,可是自己卻對警察脫口而出三字經,真的很不應該很後悔。他不奢望警察會原諒他,可是還是希望親口和他們說抱歉⋯⋯。
老師只能和阿伯說,我們都知道了,都有幫你記下來。我翻到警詢筆錄封面看了看阿伯的生日。我和我的老師,我們兩個人都是可以當他學生年紀的人。
不知道他今晚會是怎麼樣。我努力想要回想當時期末考卷上寫的答案,卻沒有任何一點印象。時隔多年忽然明白,最嚴厲的處罰,有時候並不是法律預設的那種樣子。
●專欄「成為法律人之前」:Jin,畢業於台大法律研究所,現為法律從業人員。曾出版散文《行星燦爛的時候》(九歌出版)。科系選擇往往一瞬,但總在懵懂間,你認為的「法律人」應該會是什麼模樣?
本系列專欄將帶你洞見法律工作者的前置養成,包含法律系學生各個面向、生活,同時也一一發現貼在法律人身上的職業標籤!每月一篇,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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