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暗流/當法律只能追趕科技,無人能置身事外

圖/聯合報系新聞資料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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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XYZ軟體補給站」一度引發媒體公眾關注。該網站架構雖嫌陽春,各種補習教材、函授課程卻是琳瑯滿目,應有盡有,價格更是實惠。然而,站內所有內容均為盜版,無一例外。

本起事件因立法院針對數位盜版問題召開公聽會而成為輿論焦點;但搜尋相關新聞,便會發現該站於2011年即因販賣盜版光碟而遭警方取締。事隔十年有餘,盜版行為不僅未受遏制,反變本加厲。為何不法分子明知有法律風險,仍持續從事行為?可能原因只有一個:盜版是低風險、高回報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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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之所以引起政府重視,原因在於其侵權對象幾乎波及國內所有知名者,政府必須拿出態度。」天下雜誌集團法務總監邱愛倫認為,因為台灣的市場規模小,出版業多屬中小企業規模經營,面對盜版吞噬市場的情形各自努力,難以喚起影響力,強化版權保護的動能。

從社會公平角度,重新分配產業鏈責任

最明顯的癥結,在於現行法律對權利人維權設下高門檻,致使舉證成本居高不下。《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教授主張應透過立法明確界定數位平台的責任範圍——包括電商、線上拍賣網站,也涵蓋各種型態的內容分享平台。

如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即針對線上服務提供商(以下簡稱OSP業者,Online Service Providers)應對使用者上傳侵權內容的法律責任做規範,相關規範後被稱為「避風港原則」:若平台或OSP業者對侵權行為無明確認知或故意,並在接獲權利人具體通知後即時移除或限制該內容,便毋須負擔侵權責任。

該免責機制設立於網際網路萌芽時期,旨在防止服務提供者因用戶上傳行為動輒遭權利人起訴,在台灣,則落實為《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然而立法者一番美意在如今實務運作中卻出現新爭議。

「平台往往以『房東』自居,聲稱無法掌握用戶行為。」章忠信從平台業者的角度分析,指出當正版、盜版內容均在其網路平台上流通時,所帶動流量及廣告收益最為可觀。礙於經濟誘因,業者自然對權利人的請求(如強化內容審查)持保留態度;惟隨著自動辨識侵權內容的技術出現,若繼續允許平台以「不知情」為由推卸責任,顯不合時宜。

「我們相信平台並非故意助長侵權,」章忠信說,「但從社會公平角度,平台必須承擔更多責任。他們應該不待權利人通知便主動出擊,確保侵權內容能夠及時清除。」

他強調相關責任須透過立法明確界定,而非僅僅停留在道德勸說或政府行政指導,如此才能建立可操作與具約束力的制度。在理想狀態下,該項制度的產生應先由產業界,尤其是出版界與平台業者進行對話、協商,凝聚共識後,再向政府提出具體立法建議,讓政策制定根據產業需求設計。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圖/聯合報系新聞資料庫照片)

「在社會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立法往往是由產業內部針對權益與責任先行協商,再提交政府作為立法基礎,讓制度更貼近實務需要,也避免行政干預過深。」但他也直言。台灣出版業由於缺乏領頭羊,各出版社難以團結成一致立場,透過公協會代表出版界與平台協商立法的構想有失實際;其次,尚不成熟的市場規模,亦使得出版界在與平台談判時手上並不具備足夠籌碼。

即便如此,章忠信仍鼓勵出版業者應為自身利益主動發聲,而非一味期待政府介入解決盜版問題,「權利人不能只有空談,必須提出具體的法律修訂建議,聯合專業人士向政府與立法機關施壓。」他認為,法治社會的本色便是制度化,任何意見交鋒、妥協,都必須在公開透明的立法程序中發生,如此才可能產生雙方都能接受的規範。

借鑑美日經驗,讓制度符合數位環境需求

合法平台或可透過立法與產業鏈責任分配,逐步降低其可能釀生的盜版風險;然而如「XYZ軟體補給站」這類非法平台卻因其網站架設於境外,以致台灣法律對之幾乎無計可施。邱愛倫從修法與執法切入,強調簡化權利人舉證流程、對非法平台採取強硬措施的必要性。

「關鍵在於如何讓舉報盜版變得更容易。倘若整個流程曠日廢時,出版社主張權利的意願會隨之降低——寧願把力氣用在如何能多賣一本書,造成有心人士容易心存僥倖鋌而走險。」

她認為,一旦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平台應即時移除相關連結與檔案,並提供侵權人的 IP 位址,以協助後續司法程序。同時,針對非法平台,政府主管機關在接獲權利人舉報並查證屬實後,應得不待法院判決確定,即可依法採取封鎖措施。

這些措施並非無前例可循。如美國透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第512條規定,權利人無須經由法院命令,得直接請求OSP業者移除侵權內容或限制對該內容的訪問,並交出涉嫌侵害著作權之使用者資料;至於持續運營的盜版網站,則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即可請求法院發出禁制令快速採取行動,封鎖網站。在日本,《Provider 責任限制法》同樣允許權利人經非訟程序取得犯罪行為人資訊(如姓名、 IP位址),藉此鎖定犯罪行為人身分。

「迅速反應機制才符合數位環境的即時需求。」邱愛倫指出,美日針對盜版議題的修法方向,並不單單只有將罰則訂得更為嚴苛,而是面對數位經濟多元發展,可以透過子法或科技法規賦予權利人更多捍衛價值的權利。「讓權利人獲得他應得的經濟價值,我認為這是立法者的責任,是國家政府的責任。」

另一個面對數位著作權修法的案例就是日本。日本於2020年修訂著作權法,明確將「Leech網站」——指運營者本身並不上傳侵權內容,網站上卻匯集大量非法連結,誘導公眾造訪的平台——納入侵權行為的範疇中。日本著作權修法後,除使權利人可對「提供侵權連結」的網站主張直接侵權責任外,權利人可依本法請求移除指向侵權內容的超連結(take down)、停止對該平台的侵權連結服務、刪除誘導性搜尋結果、推薦功能等間接導流行為,賦予權利人更多保護著作權的設計。是次修法後,盜版網站因此訪問量下滑,也讓正版的市場上升恢復標準。

「出版業當然樂見政府更積極作為,來保護創作者權益與台灣的文化資產。」邱愛倫表示,台灣為著作權提供的保障絕非落後,但也期待政府能夠注意到產業發展的趨勢,透過立法、修法以及改善科技執法的手段,帶動社會大眾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程度。「日本的修法是政府主導的,因為他們重視本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如果電子書在未來文化推廣上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力,政府絕不能袖手旁觀。」

具威嚇性的賠償標準,才能夠發揮預防及補償功能

除了「XYZ軟體補給站」集團跨國犯罪案例外,台灣尚存在另一重大著作權侵害來源,也就是個人透過即時通訊軟體、社群網站私下分享、轉傳非法電子書檔案,由於其傳播途徑的便利性、法制觀念的薄弱,法外的灰色地帶儼然成形。針對此類個人侵權行為,除應強化現行法律之執行效力外,亦有必要從產業結構與商業模式層面重新檢視,建構適用於數位時代的權利保護體系與付費機制。

理論上,傳播電子書或其他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明顯的侵權行為;然在實務層面,卻很難將LINE群組中散佈電子書檔案的人繩之以法。一方面,權利人無從得知私人群組如何運作,其次,即使成功揭發犯行,後續的刑責、賠償責任恐怕仍難以落實,因為落網的侵權行為人,可能是個毫無法律意識的長者或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

章忠信對此直言不諱:「如果我們都贊成著作權的核心理念是尊重作者之於作品的控制權,那麼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偷偷使用還被活逮,那麼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是理所當然。」

對於這類難以監控的個人侵權行為,章忠信認為必須從制度面回應。根據現行法律,在著作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權利人須證明其所受損害,或行為人所獲得之利益;然而礙於電子書為無體財產,其損害範圍難以明確量化,也使得權利人在實務上難以證明其受損額度。

「撞壞一台車可以估算出維修費,以及車輛維修期間的通勤費用,但換作電子書卻不容易處理。」要求權利人舉證自己因盜版而少賣幾本書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是以當事人所在群組的成員數量計算呢?抑或成員轉發至其他群組也計入?那都是實務上難以徹底執行且無法確實計算損失層面。

有損害才有賠償的概念,在數位時代已嫌格格不入。章忠信主張導入法定賠償制度,確保只要侵權行為發生,權利人即有權利請求相當額度的賠償,無須再承擔過重的舉證責任。至於屢屢受罰仍明知故犯,或Leech網站的經營者,則應施以懲罰性賠償,以期發揮嚇阻作用。

「這樣的安排旨在平衡權利人的權益與侵權人的惡果。」為避免高額賠償引發公平性爭議——試想像,一本定價數百元的書籍,賠償金額卻高達數萬元,恐有造成權利人將單一侵權行為人,作為其他未落網者的代罪羔羊的不當觀感之虞——章忠信強調應區分制度性嚇阻的正當目的,與惡意濫用求償的不同之處;他也提到刑責之於民事求償的重要性,在實務中,多數侵權人面對權利人求償時往往態度消極拖延,若無刑事責任相配合,制度保障形同虛設。

圖/聯合報系新聞資料庫照片

退一步言,法定與懲罰性賠償的設計,對出版業者也能起到激勵作用。「如果出版社打官司所獲得的補償不高甚至遠低於實際損害,追訴意願一定不高。」而這也是章忠信反對將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修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的緣故。如前段所言,在社交軟體上轉傳非法電子書檔案的當事人可能是長者、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在保留告訴乃論的前提下,權利人仍可視個案狀況選擇是否提告,保留和解空間,以兼顧權利保護與比例原則。

政府及社會都不該再觀望

針對部分出版業者主張,將電子書盜版定性為詐欺並轉換為公訴罪,章忠信持保留態度。因為多數購買盜版的消費者,對自己買下並非正規管道的產品是心知肚明,「盜版電子書的一項特性是售價異常低廉。明明是出版來賺取利潤的東西,價格卻顯不相當,一般人都會覺得不對勁。」在此情境下,難以成立詐欺罪的「使人陷於錯誤」的構成要件,反削弱智慧財產保護的正當性。

他另外提到先前台灣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簡稱CPTPP)曾通過的著作權法第100條,該條文設定數位親權若侵權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達一百萬元以上,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此舉是為提升執法效率與權利保障,條文卻因尚未加入CPTPP而擱置迄今。

「修法重點應是切合時代需求與否,而不取決於能否加入特定國際組織而變換立場。」

強化執法、建立合理賠償制度是當務之急,然而章忠信亦指出,電子書盜版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仍在於產業結構的全面調整。他認為,當現行商業模式難以滿足使用者需求,非法管道自然會成替代選項。以電子書產業為例,多數出版業者仍停留在紙本出版邏輯,僅僅提供全本書上架販售,與數位環境下讀者講究片段式、即時性的使用習慣相違,紙本出版邏輯的電子書也變相助長了盜版行為發生。反之,如能仿效Spotify與Netflix等平台的訂閱制度,不僅能降低侵權風險,也能創造更多元的商業模式。

立法院院會示意圖。(圖/聯合報系新聞資料庫照片)

邱愛倫則表示,盜版是個多方共同面對的議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包括作者、出版社、電子書平台及其他數位平台——都有其責任與角色。她也呼籲各界加強版權教育,「上下中游 Do Something A Little就夠了。」如出版社於每本書的版權頁、電書平台於結帳流程中加註提示文字。此外,她也建議透過集體訴訟或記者會喚醒公眾關注,並由產業公協會倡導,明定出版商與電子商務平台的權利義務。

「歐盟從2022年開始陸續推出數位服務法(DSA)、數位市場法(DMA)與人工智慧法案(AI Act),可以說是目前全球最積極、最有系統地面對科技治理挑戰的區域立法體系。」邱愛倫指出:「但這樣的前瞻部署,對多數國家來說仍屬例外,科技總是跑得比法律快,法律多半只能在事後補破網,這是國際上普遍現實。」

她進一步分析:「我相信台灣的立法會逐步跟上,但眼前我們連現行的盜版問題都難以有效遏止,更遑論應對AI與數位技術帶來的新型態侵權風險。科技快速演進,盜版手法也持續翻新,這是一場不能等待的攻防戰。政府、社會與各產業都不能再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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