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彥/輸了官司但贏回媽媽

任職家事法庭,許多時候目睹親人之間的針鋒相對與利益爭奪,近日卻有一個畫面,令人心頭注入暖流。

小女孩的母親長期受到婆婆嫌棄,又遭受丈夫家暴,在民國七十幾年間,不得不拋家棄子,離開令她傷心的台北城。即使內心思念女兒,無奈夫家從中作梗,從此未能再她一面。

時光荏苒,小女孩長大成人,為人妻為人母,縱使從有記憶以來就不曾見過母親,但骨肉親情血濃於水,始終惦記。基於尊重祖母及父親,她不曾打探過母親下落,直到兩人相繼去世,女孩終於鼓起勇氣,輾轉打聽到母親目前落腳在高雄。

一方面可能想要法院幫忙找人,另一方面也擔心若年事已高、身無分文的母親,要求扶養,自己恐無力負擔。在律師建議下,她向法院聲請免除其對母親之扶養義務,主張母親從小未撫育她,她自然也無義務按月支付母親之扶養費。

收案後我花費不少功夫,終於透過母親現任職之人力派遣公司電話聯繫上,得知她目前在百貨公司擔任清潔工,並在附近租屋生活。

開庭當日,依據往例,我以為只有女孩會出現,沒想到母親也來了。母女兩人對視而坐,表情十分複雜。隨著我與母親的對話,女孩終於聽到母親當年不得已拋下她的原因,也知道母親後來另有過一段婚姻,再婚的丈夫已去世,幸好母親身體硬朗、還能上班,每月有薪資收入,名下雖無房產但並無負債,客觀上不需要女孩扶養,主觀上亦從未想過要女孩扶養。

經我解釋依調查證據,母親尚能靠薪水生活,即無請求女兒扶養的權利,女兒自然無須聲請免除對母親之扶養義務。女孩對於本院駁回她的聲請,並無意見,心平氣和地接受。

筆錄簽完後,我對女孩說:「都坐高鐵來高雄了,要不要跟母親吃頓飯再回去?」言畢,女孩壓抑許久的眼淚潰堤,回道︰「法官,謝謝你,這頓飯我等了四十年了。」看著女孩牽起母親的手離開法庭的背影,我的視線突然模糊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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