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家也有勞權!文化部研訂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

為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文化部委託專業協會組織,研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化資產」、「影視製作技術」、「影視編劇」及「流行音樂」等6類48種契約範本,並公告於文化部官網。圖/文化部提供
為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文化部委託專業協會組織,研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化資產」、「影視製作技術」、「影視編劇」及「流行音樂」等6類48種契約範本,並公告於文化部官網。圖/文化部提供

台劇「初擁」墜谷意外,引起社會對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的關注。為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委託專業協會組織,研訂「視覺藝術」、「」、「文化資產」、「影視製作技術」、「影視」及「流行音樂」等6類48種契約範本,並公告於文化部官網「便民服務-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供各界查詢使用。

文化部指出,文化藝術工作者大多屬承攬或委任關係的自由工作者,為使文化藝術工作者透過正式契約保障權益,文化部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2條規定,於今3月21日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

而為更具體規範契約事項,文化部與各專業協會合作,針對不同藝文工作內容與產業類別,研訂契約範本,完成包含視覺藝術作品寄賣、展覽銷售及藝術經紀;表演藝術演出、技術、編導;文化資產傳統匠師;影視產業從業人員及製作相關公司勞務;影視編劇及劇本著作授權,以及流行音樂編導、技術、專業演出等48種範本。

文化部表示,亦將規劃以各主管產業類別為對象,辦理說明會或座談會加強宣導,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深入了解契約內容及意旨,在契約自由及資訊對等的前提下締結契約。相關契約範本請上文化部「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查詢:(https://www.moc.gov.tw/webarticle_148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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