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起紀念碑,然後呢?從德國威權史探討其「記憶政治」
文|鄭安齊(奧登堡藝術教育博士生)
前言
進入德國的紀念碑與記憶政治這個主題之前,或許我們有必要先一起探討,當我們說「紀念碑」或「紀念物」時,這個詞意味的究竟是什麼?
在今日臺灣的政治與社會脈絡之下,若提及「紀念碑」,就不免想到「轉型正義」、「白色恐怖」、「二二八」或者「蔣介石雕像」等內容,乍聽之下是個非常當代的議題。然而,「立碑」這項實踐的歷史,卻自相當久遠之前的人類社會即有,並且不僅在聚落的中心或要地,而是廣布於我們的生活空間之中。
以臺灣為例,最早的「立碑」行為之一,可以追溯至明鄭時期乃至清治期間殖民、占墾原住民既有領域時,設置「土牛」(堆築狀似牛形的小土丘)或「石碑」作為原漢交界,或有各式「字碑」散立於林野古道間,以示統治力量所能及之處。清治至日殖期間則更有「德政碑」、「示禁碑」、「招魂碑」、「殉職碑」等內容性質與功能各異的碑記,有的用於彰顯統治之功績,有的用以昭示施政、律令內容於百姓,有的則與死亡相關,帶有對特定人物或事件的追思。
若稍做整理,可以為「碑」立下一些基本的條件。首先,它是占據一定空間的人造物件;再來則具備美學感受以外的功能性,無論是透過型制或是附加的文字、符號;最後,「碑」往往不僅只是關於製作者自身,其背後存在立碑者,另一端則有要昭示的對象,具有社會交往之意義或公共性質。
紀念碑的不同表述
回到本文主題的德國。前現代時期的德語地區,也曾樹立起各種類型的碑。今德語文化圈中慣用的「紀念碑」(Denkmal)一詞,是馬丁.路德於翻譯《聖經》時,將拉丁語中的「monumentum」及希臘文中的「mnemosynon」譯作「Denkmal」而來,意為「幫助記憶」或是「記憶的支柱」;格林兄弟編纂的《德語字典》(Deutsches Wörterbuch)則定義「Denkmal」一詞為:「紀念人、物或重大事件的建物、立柱、雕像、畫像、墓丘,譬如勝利的戰役」或者是「用於紀念/追憶的物件」。
然而出現關於「紀念碑」(Denkmal)的表述,是在與現代民族意識的起源相近的時期,十九世紀中期,近代德國史上設置紀念碑的浪潮首次來到頂峰。班納迪克.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就曾在論述考察民族主義起源與發展的著作《想像的共同體》中說到,「沒有什麼比無名戰士的紀念碑和墓園,更能鮮明地表徵現代民族主義文化了。」當時,民族主義的風因著拿破崙的征伐刺激而吹過歐洲,德意志民族國家一統乍臨之時,巨大的紀念物一座座地在各地先後設立。這時的紀念碑上若非民族神話、傳說角色,就是國族形象的擬人化,且碑體動輒數十公尺高。紀念對抗拿破崙軍隊設立的〈民族大會戰紀念碑〉(Völkerschlachtdenkmal)則高達九十一公尺(相當於今日三十層左右的大樓)。
但是,戰事當中的犧牲仍未被形象化於這些巨大的紀念碑當中,要到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成為落敗方之後,士兵為主體的紀念才開始以雕像或碑文的形式躍上了紀念碑。然而,此時期的紀念碑,多將犧牲者視為一無特定面目可辨識的「集體」。對此,安德森認為,「這些墓園之中並沒有可以指認的凡人遺骨或者不朽的黨魂,它們卻充塞著胸蠶般的民族的想像。」個體的生命固然有限,但透過將亡者匿名且集體化所組構出的延續性,不僅國族意識得以受到強化,這種文化產製更具有潛在的軍事動員力量。
三〇年代納粹政權下設立於杜塞道夫的〈第三十九輕步兵軍團紀念碑〉以及漢堡的〈第二連隊第七十六步兵團紀念碑〉,雖以紀念死難為目的,碑上的形象卻往往是豪昂行進的士兵。漢堡的碑上,更有「若我們必須死,那麼德國應生」的碑文,個體的犧牲被與國家存亡相綑綁。而原為戰爭(一次世界大戰)發動者的國家,藉由士兵的犧牲,將自身擺置於「受難」的一方,對外的軍事動員因此得以受到正當化。
紀念碑作為文化實踐, 也同時是不同政治訊息與意識形態相互角力競爭的場域。設立於納粹掌政前的二〇年代,恩斯特.巴拉赫(Ernst Barlach)設置於馬格德堡大教堂的〈馬格德堡紀念碑〉(Magdeburger Ehrenmal)與伯恩哈德.霍特格(Bernhard Hoetger)製作於不萊梅的〈聖殤—革命死難者紀念碑〉(Pietà - Denkmal für die Gefallenen der Revolution)大致上具有兩種典型特徵:透過驚恐或傷殘的士兵面容與身體,凸顯戰爭的殘酷;或者以女性角色的悲慟哀悼,強調戰爭奪走人們至親的傷痛。
雖然這些製作當中仍難以突出個別的遭遇,也帶有強調「母性」哀傷、情緒與撫慰性質的既定標籤,然而相比於自十九世紀起大寫國族意識強烈的紀念碑,巴拉赫與霍特格的製作,已嘗試將不光榮的歷史、國家的錯誤或者負面的情感帶入紀念碑製作。隨後,這些紀念碑也因為牴觸納粹政治宣傳所要求的意識形態,被歸為「墮落藝術」或遭遇拆除的命運。
考掘歷史運動之興起
走過納粹政權與世界大戰的年代後,隨即德國又進入了冷戰的東西分立態勢。雖然兩個政權在早期亦不乏紀念碑的設立,但在意識形態、政治與軍事的對峙下,紀念碑的設立並不完全是為了哀悼過往或以歷史警惕後世,而是帶有區分敵我的任務。西德官方一方面擱置了「去納粹化」的工作,同時則藉由強化反抗運動中的特定角色(不包含左翼的反納粹分子),以「反抗極權」的修辭同時指涉納粹並影射東德政權;東德的共黨政府則強力管控歷史記憶的建構,雖設有紀念館與紀念碑,但僅彰顯共黨掌政群體中曾反抗納粹的「反法西斯鬥士」,以強化自身作為「更好、更正義的」德國之正當性。
今日德國為人所熟知的各種批判、反省過往的紀念碑設置,則其實有另外一條脈絡。1970年代末,考掘歷史的運動開始從各地興起。
「歷史工作坊」(Geschichtswerkstatt)是當時各地興起的「新歷史運動」其中之一。這類歷史工作坊運動中的行動者的影響來源有二:一是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史學的影響,從勞工史學的視角出發,以口述史方法,納入在各種過往不在主流歷史中的視角;另一個影響則是「挖掘你所在之處」在地化的口號號召,使日常與不義歷史之間的關係不再是斷裂的、只存在於特定場所、日期或者儀典之中。
舉柏林歷史工作坊為例,他們所主辦的多種活動,比方自1984年延續至今的「蒸汽船導覽之旅」(Dampferfahrten),不僅有多條路線,其中更囊括了「柏林圍牆史」、「反叛的柏林」、「女性之旅」等多樣主題;另一八〇年代末開始至九〇年代初的計畫—「移動博物館」(Mobiles Museum),同樣具備去中心化的精神,並且直接於歷史發生的現地考察、展演並進行討論的趨向,比如於納粹安樂死滅絕計畫的發動機構「蒂爾花園街4號宅邸」前,舉行《T4行動,蒂爾花園街4號宅邸的安樂死中心》展演、討論與倡議立碑紀念的行動。
關心德國轉型正義工作的人必定熟知的〈歐洲被害猶太人紀念碑〉(Denkmal für die ermordeten Juden Europas)及恐怖地誌檔案中心(Dokumentationszentrum Topographie des Terrors),「行動博物館協會」的倡議是此二機構創設期重要的推力之一。在與歷史工作坊相近的時代背景下,當時對於「蓋世太保地段」的處置正在討論之中。出於對於政策的批判與進行倡議的需求,許多協會團體集結起來,成為「行動博物館協會」。協會除了主張建立能夠促使大家「主動」、「積極」,並以「行動」來面對納粹歷史的「博物館」,更強調在確立位址保留與設置紀念機構或紀念物後,持續的中介與教育工作之必要。
這些運動者大抵具備一些共同的特質。首先,他們關注的並非是學院歷史教育的宏大歷史敘事,而更注重自身邊所處的位置出發,對周遭人事物進行訪查、記錄與分析;此外,這些團體所進行的活動,除了政治訴求外,也連帶有教育推廣的性質,目標是培力與賦權,使更多人成為行動的主體;最後,他們所秉持的,是一種必須不斷在行動與社會的變遷中進行修正與擴展的歷史觀。這些群體樹立的紀念文化,有別於過往以國家或者政權為主體所發動的紀念物設置(以及隨附的各式儀典)。
事實上,若我們細查這些運動的成果,往往除了設置紀念物以外,亦創設有體制化的組織,譬如歐洲被害猶太人紀念碑基金會(同時也主理各聯邦層級創設的紀念碑)以及恐怖地誌基金會。這一方面顯見,紀念工作並非完結於立碑的那刻,後續仍有許多工作,需仰賴具持續性的組織來進行;另一方面,這些運動與體制內的機構並非全然涇渭分明、相互對抗的態勢,更不如說是一種相互參涉影響的關係。政府以相關資源的分配以及行政的執行,對公民社會產生影響;運動者一方面於既有的法律及體制下行動,但仍然能夠在政府未竟的範圍內積極進行批判,或者推行法律、條例至施政的修改與補正倡議,影響政府組織運作。
紀念碑設置之程序
當前在德國的紀念碑設置,程序上大體可略分為兩個面向的工作。其一是依層級不同(聯邦、邦以及地方)明確有可循機制的條例、競圖規章以及施行辦法;內容層面上則牽涉到創作者(藝術家、建築師、設計師)如何進行與議題、對象歷史以及當中的各相關人士(受難者、遺族、設立紀念碑/物所在地居民)的對接。
以一般狀況來說,確立進行立碑紀念之後,便會進入「公告競圖—評審—執行計畫(立碑)」的過程。競圖委託者(常見的情況是各層級政府機關)除了給予經費,還需要委任諮詢委員會(學術以及藝術領域的專業者),決定競圖內容與程序形式,若採取非公開競圖(邀請制)時,還需要提出建議邀請競圖的名單;進行徵件與評審之前,則會委由相關的合作機構,辦理公聽說明會、諮詢研討會以及現地勘查,供有意願參加或者受邀參加徵件者,在投件之前即對立碑紀念的對象、歷史脈絡有近一步了解並且提問的機會;評審階段則由「專業評審委員」(包括藝術、建築或景觀設計乃至多媒體、跨媒材領域的專業者)及「事務評審委員」(主要為政府機關、設碑地地方代表、受難者協會成員、倡議團體代表等)組成評委會議,經過透明公開的討論程序後,做出授獎或執行建議的決議。
藝術家方面在紀念碑/物的形式、內容對接上,則有賴許多我們從成品上較難以辨識出的隱性工作。在徵件公告執行前,創作者即在運動、倡議的工作上,有機會與相關人士合作,以文化實踐方式轉譯並傳達訊息。實際上處境較為困難的歷史議題,也曾經在設立永久性的紀念碑之前,便在運動者與創作者的協力下,進行游擊式的臨時性立碑紀念行動,以推進公共輿論。進到徵件程序之中則陸續有由競圖委託方組織的田野訪/調查、工作坊、企劃案的公開展示等,同時也有協調員與預審員從旁協助。
紀念碑立起來了,然後呢?
至此其實不難發現,紀念碑(當今我們用以批判、反思歷史這種類型)的設立,除了攸關政治、歷史考掘及藝術轉譯這三個領域間的相互協力與支援,且牽涉範圍廣大的社會動員—立碑需要動員形成共識,而設立紀念碑/物後也可能推動社會集體的變化。
這些集體的轉變卻不是憑空出現的,歷史記憶需要物質性載體(紀念碑),然而將歷史記憶附加於載體,意義卻無法自行延伸承繼。阿萊達.阿斯曼(Aleida Assmann)認為,其延續需要一再重新協商、創設、傳介與習得17。此外,立碑工作雖基於歷史考證,紀念碑/物卻並非歷史的再現,而是一個全新的符號。換個角度說,紀念碑當然也有可能被用於動員保守或者極端思想。既然紀念碑的設置與紀念工作是如此高度政治且不斷進行意義的競爭之領域,我們更有必要一再地去度量紀念工作與歷史的關係,並保持紀念物與當下的聯繫。
因此,在立碑紀念的工作之中,教育與中介的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發生於立碑之前的倡議,使得民眾在進行公共討論之前擁有共通的語言與基礎;發生在立碑的程序之間,可能是為了創作者、委託者、鄰近居民乃至更多的關注者,能共同研討如何以適切的形式傳達歷史的不義;若發生在立碑之後,消極面是為了不讓紀念碑僅是靜態的展品,維持其乘載的價值與意義,積極面則應以此紀念物為基礎,為沒有經歷威權統治的一代創造能夠理解不義歷史的經驗,或是串聯、召喚出更多潛藏的記憶,使得對於威權體制的反思得以從點、線狀擴及各個領域與各地區。臺灣於今年也業已通過《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往後可期待將有更多的計畫與行動發生。
但若設置紀念碑的前後,尚有這麼多的必備與潛在工作,何以我們需要動員這麼多的人力物力,以藝術文化產製來進行轉型正義工作的實踐?紀念碑不單只是妝點公共空間、附庸於政治的物件。它可以是傳遞、複雜化歷史考掘工作內容的媒介,能夠轉譯文字(法條與歷史撰述)所不能及之處。威權經驗不單僅是法條、政策與檔案紀錄,國家的暴力同時也是含有感受性的,是作用於身體上的物理暴力,也有可能是精神上對心理的折磨、情緒的壓迫。透過紀念碑與連串的文化與教育實踐,我們得以更全面揭露威權體制下滲透至日常現實乃至身心的暴力,透過處理感知,創造相互同情與理解之契機。文化上的轉型,與政治上的和解以及歷史上的真相,也有著同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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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選自國家人權博物館半年刊《向光》第9期〈不只是石壘: 紀念碑與記憶的政治在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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