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投資抵減 影視音開發、產製、流通全部納入適用

「營利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2項子法草案說明會。記者葉冠妤/攝影
「營利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2項子法草案說明會。記者葉冠妤/攝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今年5月經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營利事業、個人投資符合國家戰略重點一定範圍的事業或專案皆可享租稅優惠。今舉辦子法預告草案說明會,兩部子法有望11月底前公布,12月1日即可正式開始受理申請。

今下午在立法院舉辦的「營利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子法預告草案說明會,由文化部政務次長王時思、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共同主持,立委吳思瑤、林楚茵,以及NMEA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理事長李芃君、鏡文學總經理董成瑜、KKLIVE總經理黃振峰、華研國際音樂副總李首賢、中信創投資深副總邱明慧等超過20位文化內容產業界代表出席。

王時思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2項子法已於10月26日預告,今天說明會進一步蒐集立法院、產業代表意見並充分溝通,期待在文創法修正施行6個月內,即12月1日前可以開始受理申請。

文化部說明,子法訂定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包括影視內容產業文字、圖像、漫畫、動畫、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沉浸式內容及等故事開發,並導入劇本創作;影視內容的製作;攝影棚與片場、專供影視內容製作使用的科技技術應用(包括特效)、演員培育;影視內容發行、國片播映等。產業方面,從詞、曲、編曲及的創作;聲音內容的製作;錄音室、專供聲音內容製作使用科技技術應用、歌手培育、聲音內容的發行、演唱會,以及劇場、live house展演空間等。

文化部指出,因應文創產業一元多用趨勢,跨域成功案例眾多,如「八尺門的辯護人」由改編成、「返校」由遊戲改編成等,無論是漫畫、小說、遊戲、舞台劇等,只要從事故事開發並導入影視內容劇本創作,皆可適用投資抵減。此外,台灣作為資通訊大國,具備利用5G、VR、XR等技術發展沉浸式體驗內容及文化科技的絕佳條件,為加速發展,特別納入科技應用的沉浸式體驗影視內容,以及專供影視、聲音內容製作使用科技技術應用,亦可適用投資抵減。

與會的創投及影視、聲音等相關產業及協會業者對於實際執行提出詢問。NMEA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理事長李芃君、動畫特效協會秘書長邱世萍等都表示,「殷殷期盼法案通過10年了,無論如何希望子法趕快通過」。針對適用範圍,出席代表認為目前適用範圍多已符合產業需求,展演文創發展協會秘書長黃瀅潔提到,希望能更擴大連結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等。

吳思瑤說,雖然希望適用範圍能夠更擴大,但是「讓法先上路、施行」,實施成效良好時,未來一定會有更大的話語權。立法委員林楚茵也說,修法可能還有不夠周延之處,上路以後財政部及文化部應保持修法彈性。

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則回應,大家共識高,11月底前就有機會公布,12月1日即可正式開始受理申請。賦稅署署長宋秀玲也補充,文創法的投資抵減規定,是從投資後有獲利應納稅的當年起算5年,比起其他相關法案從投資當年起算5年,可說是目前最優的租稅優惠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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