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瑜鳳/百工圖:離開科技業,還可以領薪水?
新年一開始,來不及整理去年的各種活動紀錄,電子信箱裡便陸陸續續傳來同學會的通知。
才結束「大學畢業35重聚」,跨個年又迎來「高中畢業40重聚」,天啊!現在動不動就以「年」為計算單位了嗎?我已經老到需要用「重聚」來回憶過往了嗎?
逛書店
想起夏宇的詩,「把你的影子加點鹽/醃起來/風乾/老的時候/下酒」,老同學,就是最好的下酒菜。
多金科技業,賣肝操勞是代價
在重聚的餐桌上,不同系的同學交換各自的生命經驗與歷程,我也終於了解:化學系原來並不只是將粉末A加上液體B,然後放進試管加熱後「砰」一聲爆炸的實驗而已;農學院的同學也不是整天牽牛去吃草,或割稻挖馬鈴薯;文學院的同學更不會天天葬花,或拿毛筆寫信。而每每問心理系的同學:「你猜我現在心中想什麼?」更是把人家誤解成算命師的偏見。
「那你們到底認為我們法學院在做什麼?」我不禁好奇地問他們。
「不就是拿著法槌,咚咚咚地斥喝著『安靜安靜,我要判刑了!』」有個聲音從角落冒出來。
嗯,至少已經沒人誤解我們開庭時會戴上白色捲捲羊毛假髮了。
我大膽地向同學們提出要求:可以請你們分享工作的甘苦,最好是有因此而上過法院經過訴訟的經驗嗎?
有的同學面露欣喜,彷彿已經準備好數百個故事要分享;有的同學猶豫不決,以為我在探人隱私,或心懷不軌。
「大家不要誤會。我在法院工作三十年,雖然判決過千百個案例,很多範疇對我而言仍是未知之地。」我解釋:「何況,你們的親身經歷,更可以讓我這個『恐龍法官』更接地氣,理解社會現況。」我打算採訪一百種職業的人,既然有「神農嘗百草」,我可以說是「章魚法官訪百工」嗎?當然也是因為我已經把家人的各種糗事都賣光了,沒有題材了,我心中OS。
「那來講講科技業吧!」A同學首先跳出來,「現在誰不在講AI、晶片和各種人工智慧?」
啊,太好了!果然工程師就是台灣的寶貝,科技業就是我們的護國神山,這可是大家都關心的話題。
「科技業的工時長、壓力大,要研發創新,又要將業績衝高,」A同學繼續說,「大家多半只從新聞媒體上看到公司尾牙有多熱鬧、年終獎金有多豐厚,卻不知道這是賣肝的結果。」
只見幾位理學院的同學點頭如搗蒜,嘴角也下垂了一些。
「手機隨時要保持暢通狀態,上回深夜地震,往科學園區的路上大塞車,大家應該還記得吧?」這是工程師的專業堅持,令人感動。
「我就常常接到勞動檢查的案件,有些是公司未給足員工加班費,或讓員工連續上班超過法定時數等等,這些都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公司是要被處罰鍰及公布姓名的。」我說。
「但也有些人,正常下班時間後繼續使用辦公室電腦進行私人購物行為,或在公司內部的健身房運動,這樣子算加班嗎?」A同學說。
這……這就要看公司福利政策,鼓勵員工從事健康的活動當然好,但員工也不能藉機揩油。
加班制度是一把兩面刃,公司固然希望員工賣力,員工若想要增加收入,總要找到平衡點,以及合理的運作制度。
「還有最重要的,離職之後『競業禁止』的問題。」A同學提到。
高階人才的「競業條款」難題
沒錯,科技業最重視的就是營業祕密及專門技術。從員工的角度來講,研發技術是自身智力的結晶,公司也欣見員工提升各種技術,甚至提供經費讓員工進修。
「員工發明了新專利或新技術,專利權或著作權到底歸屬於誰?」A同學問道。
這問題有點複雜,一方面是公司提供這樣的機會,員工才得以發展新技術;一方面員工要全力投入研究,燒腦賣肝,心血才得以達成,最好是用契約來明文訂定。通常公司一開始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就會有所約定,但專案或特例,也可能重新磋商條件。
「受雇期間比較沒問題,比較多的問題是:幾乎所有的科技公司與高階研究員、高階工程師都會訂立『競業禁止條款』。」A同學說。
是的,所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指雇主為了防止勞工離職後從事營業競爭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因而與勞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倘若勞工日後離職,在一定的期間或特定區域內,不得至與原公司具有業務上競爭關係的公司任職,或自行經營與原公司相同/類似的業務。
「但工程師的專業知識就在腦袋裡,如果離職後不再繼續從事類似的工作,很快就會過時落後了。」A同學分析。
所以《勞基法》才會規定,雇主得提出正當理由,除有應保護的營業利益,而且對離職員工需有相當的補償等條件。
「不上班卻可以領薪水,看起來很棒,但其中的微妙衡量,就要自己斟酌了。」若是故意將原公司的機密帶走,那更是涉及犯罪行為,可能導致更大的後續損害賠償訴訟,不可不慎啊!
「所以,三十幾年前在校園的祕密,現在可以公開了吧?」大家一陣驚慌,「不是我不是我」、「我沒有我沒有」,奇怪,我又還沒有開始審判,大家怕什麼?
●關鍵思考:「《勞動基準法》第9之1條第4項規定,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可以超過兩年。」
●本專欄雙數月第一個星期六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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