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聯合報60年:在新聞的河 淘歷史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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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修憲 不可毀憲




                   當修憲大會進入尾聲,社論出現了總結全局的標題:

                   新憲的總統:掀起政潮有餘,權力根據不足(1997-07-17)!
                   由於權力根據不足,所以易生政潮;由於易生政潮,所
                 以總統非但不能成為穩定憲政的磐石,反而時常成為憲政
                 不安定的原因。

                   主張權責相副的憲政體制


                   本報對憲政及修憲向有兩大關懷與主張:一、主張權責
                 相副的憲政體制。二、反對以權謀操作,來凌駕並傷害民
                 主憲政。
                   先論權責相副的憲政體制。第四次修憲期間,李登輝曾
                 在國民黨集會中問:「新黨會不會罵這是帝王制?」此問
                 顯示,一方面李亦自知新憲近似「帝王制」;另一方面,
                 他將一切批評者指為「新黨」,以杜異議。對於李登輝的

                 新憲構想,本報社論的主要觀點略述如下:
                   一、關於總統直選:本報贊同總統直選。唯自始認為,
                                                                                            民國八十六年,新黨
                 總統直選應同時做到總統的權責相副;絕不可只談直選,而不談總統
                                                                                          國代(前排)在中山樓
                 的憲政權責架構。本報亦認為,總統既然直選,自然應增加總統的權                                           占據發言台,拉布條抗
                                                                                          議李登輝制憲毀憲,要
                 力;而擁有大權的總統應經「絕對多數制」出任為宜。何況,在台灣                                           求道歉,阻撓李上台報

                 政治現實中,總統直選與國家認同與兩岸政策極有關聯,因而尤應採                                           告。後面則站了一排拉
                                                                                          著「制憲救台灣」的鼓
                 「絕對多數制」。                                                                 吹者,兩營對峙,分庭
                                                                                          抗禮。
                   二、關於「雙首長制」:國發會揭示了「雙首長制」,謂為師法
                 「法國第五共和制」。但社論認為,法國的香水或有佳評,但法國的
                 「雙首長制」卻是憲政異數;豈有不採架構工整的總統制或內閣制,
                 而竟師法「第五共和制」的道理?何況,法制的「雙首長」,係採
                 「行政權換軌制」;當總統與國會之多數為同黨時,行政權集中在總

                 統;若總統不是國會多數黨,則行政權集中在總理。尤其,法制的總
                 統選舉採「絕對多數制」,且總理出任須經國會信任投票。凡此,皆
                 可見李登輝的新憲不同於法制。

                   行政權不可切分為兩段

                   三、關於國安會:李登輝自始即欲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改制為

                 實權決策機關。民國八十二年,修訂《國安會組織法》,欲將行政院
                 長定為國安會副主席,並將整個行政院定為國安會的幕僚機關及執行
                 機關。本報反對此議指出:總統的權責應規定在憲法,不可「以法代
                 憲」。後來,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否決了國安會改制的修法,李
                 登輝遂尋求在第四次修憲解決;但因民進黨不願見李登輝擴權,此制
                 在修憲亦告擱淺,國安會遂仍維持是一「諮詢機關」。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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