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聯合報60年:在新聞的河 淘歷史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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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定本報今後經營方針再致全體同仁書》


                    本社於出版法修正案經立法院通過後,                           出版法事件聯合報員工立場問卷調查分析表
                 曾分別函請全體同仁對於今後本報應如何經                            題目:出版法修正案通過後,本報該怎麼辦?              百分比
                 營發抒卓見,以確定本報之經營方針。未及                            ●  堅持正確立場,不計因此而招致艱困                 81%
                                                                ●  堅持立場,但須在技術上適應環境                  11%
                 一週,全體同仁已將所徵詢意見分別明確答
                                                                ●  改變立場,使報紙能繼續生存為原則                  3%
                 覆。經加以整理後綜合分類彙為提案,於本                            ●  尊重報社規定                            3%
                 (七)月四日本社第五次社務會議提付討                             ●  無意見                               2%
                                                                題目:如果多數人贊成堅持立場你個人選擇如何?
                 論。經決定依據極大多數同仁意見,堅持本
                                                                ●  支持多數意見,繼續服務本報與報社共甘苦,
                 報原有正確立場(另條說明),不屈不撓,                              並願在報社危難時,放棄個人生活上的要求              65.4%
                 以盡報人報國服務社會之天職,為今後經營                            ●  服從多數人意見                          29%
                                                                ●  其他(包括無意見及一人希望改調職務)              5.6%
                 方針。                                            題目:多數人贊成改變立場,你個人選擇如何?
                    此次徵詢意見結果,定為諸同仁所關心。                          ●  願接受多數意見,繼續留社服務                  64.7%
                 故於此除將整理結果簡要說明外,並將社務                            ●  請求資遣                            15.8%
                                                                ●  請調派其他工作                           5%
                 會議對有關諸項問題之討論決議一併奉告。                            ●  無意見                             14.5%
                 至同仁所提今後言論、編採及經理業務應行
                 注意事項,亦多決定交有關各單位研擬辦法                            社同仁百分之九十七主張本報應本原有立場
                 執行,此處不擬贅述。                                     不屈不撓並願為本報繼續服務。本報自應依
                    一、對本報經營方針,個人選擇的答復                           據極大多數同仁意見為今後經營方針,以盡
                 意見及社務會議的決議──此次本社發出函                            報人之天職。(二)本社全體同仁此次所表
                 件一七一份(職員一一八,工友五十三),                            示對新聞事業之忠誠,對本報之堅強支持,
                 收 回 復 件 一 五 九 份 ( 職 員 一 一 六 , 工 友              並願於本報遭受無端打擊至不能繼續經營
                 四十三)。分別統計如下:                                   時,放棄其個人生活上的要求,深值欽佩感
                    (一)對「出版法修正案通過後本報怎                           慰,應表嘉勉。(三)任何同仁為因出版法
                 麼辦」的意見,其中主張堅持正確立場,不                            之嚴苛而遭受無端打擊時,本社負責人及全
                 計因此而招致艱困者為百分之八十一;主張                            體同仁願竭力予以支持。
                 堅持立場,但須在技術上適應環境者為百分                              二、對願意資遣同仁之資遣辦法及調派工
                 之十一;主張改變立場使報紙能繼續生存為                            作事項──本報今後經營方針既經決定,在
                 原則者為百分之三;尊重報社決定者為百分                            此原則之下極少數人曾表示願意資遣,故無
                 之三;無意見者百分之二。可說有百分之                             論立場確定後其仍可能改變意願支持大多數
                 九十七的同仁支持原有立場。                                  人意見與否,仍當訂定一項資遣辦法。經社
                    (二)對「如果多數人贊成堅持立場你                           務會議決定如下:本報既經決定應堅持原有
                 個人選擇如何」的答復,計支持多數意見繼                            立場,極少數表示請求資遣者,應同意其有
                 續服務本報與報社共甘苦,並願在報社危難                            個人選擇之自由,對於資遣辦法自應有所規
                 時放棄個人生活上的要求者為百分之六五點                            定,除請原請求資遣者再作最後決定外,茲
                 四;服從多數人意見者為百分之廿九;其他                            訂辦法如次:
                 (包括無意見及一人希望改調職務)為百分                              (一)此項資遣辦法僅適用新出版法公佈
                 之五點六。在此項詢答中沒有人請求資遣。                            後之請求資遣同仁,並以於本年(四七)七
                    (三)對「多數人贊成改變立場你個人的                          月卅一日以前提出者為限。
                 選擇如何」的答復中,計願接受多數意見繼                              (二)請求資遣同仁,服務在一年以上四
                 續留本社服務者為百分之六四點七;請求資                            年以下者,發給底薪三個月之遣散費;服務
                 遣者為百分之一五點八;請調派其他工作者                            滿四年者,發給底薪四個月之遣散費,其取
                 為百分之五;無意見者百分之一四點五。                             得酬勞股者,按值收回;服務超過四年每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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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務會議對上項意見決議如下:(一)本                          一年加發底薪半個月之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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