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聯合報60年:在新聞的河 淘歷史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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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勵人民反抗政府,流血革命。《自由中國》是一個公開發行的刊物,

                                          其每期所刊載之文章,大部份該刊讀者均已寓目,其有無涉嫌叛亂,
                                          煽惑鼓動,危害政府國家之處,超然而客觀的公正人士,自有定評,
                                          而且各該篇文字俱在,不難覆按。」弦外之音,寓於「自有定評,不
                                          難覆按」等語。
                                            社論採「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先提示當局的公開承
                                          諾:「雷案發生後,有關機關曾經表示對本案處理依據如下態度:

                                          一、雷震等人被拘捕,與反對黨無關。二、本案完全是雷震等涉嫌叛
                                          亂,依法偵辦,是他們個人問題。凡中華民國任何國民,在現行法律
                                          之下從事合法的政治活動者,概不加干涉。三、雷案是法律問題,
                                          不是政治問題。四、對《自由中國》半月刊的處理,須俟判決後定
                                          奪。」
                                            再要求當局信守承諾,社論說:「根據以上各點,我們可以得幾

                                          個結論:第一,政府拘捕雷震,對目前進行組織中的反對黨工作,並
                                          無妨礙。也就是說,政府也將依憲法規定,保障人民享有集會結社之
                                          自由。第二,雷案既然是個人問題,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自然
                                          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偵訊,除非確有證據者外,必不會有所株連。第
                                          三,《自由中國》半月刊俟判決後再行處理之決定,說明政府尊重出
                                          版法,而使人民依法享有言論出版之自由。」

                                            使人懷疑政府興文字獄


                                            及至軍事法庭宣判,雷震部分以「知匪不報」、「為匪宣傳」罪
                                          被判刑十年,其他被告亦被判五至十二年徒刑。十月九日,聯合報
                                          再發表社論〈我們對雷案宣判後的感想〉,反覆強調此案「尚未定
                                          讞」,當局仍有再斟酌的空間,並明白指出社會對相關審判的質疑所
                                          在。

                                            社論說:「第一,就雷震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嫌而
                                          言,即以判辭中所指《自由中國》半月刊載之打擊士氣、動搖軍心、
                                          瓦解反共鬥志等文字。姑不論是否構成有利叛徒之宣傳的罪責,但這
                                          些文字,在時間上有的刊載數月乃至數年以上者。政府既認為某篇文
                                          字,立論歪曲,為叛徒宣傳,當時即可以循法律途徑採取措施,或警

                                          告,或勒令停刊,乃至依法起訴,均無不可,何必遲遲以至今日?」
                                            「第二,至關於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一節,論者認為構成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須基於是否有顛覆政府之意圖?是否意
                                          圖以非法的方法顛覆政府?及言論文字是否能夠具有力量顛覆政府?
                                          雷震所發行之《自由中國》,如果構成以上條件,當然應受應得之刑
                                          責;如果僅以文字言論指責政府、批評政府,而沒有以上犯罪的意圖
                           210            與行為,竟科以重刑,很容易使人懷疑政府箝制言論,興文字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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