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瑜鳳/大家來上法律文學課:誰來為我取名字
妹妹打開家門,氣呼呼的,爸爸在後面一臉無辜。
「怎麼啦?」媽媽雷達啟動,必須要立即平息一場即將來臨的家庭風暴。
「爸爸到學校門口接我,在車上開窗大叫:『豬仔!豬仔!快上車。』真是丟臉死了!」妹妹都快氣哭了。
「唉呀……我一時心急,就叫了妹妹的小名嘛……」爸爸在法庭被法官罵也不會有這樣的愧疚感,果然是上輩子的情人最大。
「在阿公阿嬤的年代,很多孩子小時候都被叫小豬小狗,」媽媽安慰妹妹,「其實是因為當時醫療不發達,出生後夭折的孩子很多,爸爸媽媽希望留住孩子,才故意用畜牲的名字稱呼小孩,讓老天爺無法發現家裡多了孩子,也就不會『回收』了。」媽咪解釋。
「對啊!聽說我也是出生後幾個月確定活下來了,才去報戶口。」爸爸低聲回應,「結婚後我可以活到現在,也是蠻厲害的。」
「那是因為爸爸傳訊息給媽咪,開頭總是『庭上』或『YOUR HONOR』。」妹妹觀察入微。
「拜託!別人以為我在家裡也開庭呢!」難道沒有其他的稱呼嗎?
爸爸悶不吭聲走去拿瓶啤酒,噗滋一聲算是回答。
哥哥從房間出來,開心地拿著傳單宣告:「我們一起去吃壽司吧,有折扣喔!」
又是什麼同音字就可以打折的優惠啊?「嘻嘻嘻,媽咪是在說鮭魚之亂吧!」妹妹總算笑了,「到底是誰會叫鮭魚啦!」
媽咪從小到大就是被叫「章魚」呀!綽號有時候是跟隨一輩子的,名字更不用說,每一個新生兒出生時,父母長輩幫他們取的名字,有些是遵循祖傳輩分的次序(例如同一輩都有「永」字),有些是對孩子的期許(帥氣、勇敢、富裕、快樂),有些是算命缺什麼就取什麼(金木水火土),還有出生地的紀念、特殊人物的紀念(外國人常見以祖父名為紀念)等等,認真分析起來,2010年《民法》第1059條修改後,孩子從父姓或從母姓都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了,那麼每個人的名字究竟是誰決定的呢?誰有「命名權」?自己可以「改名」嗎?
「剛出生哪有可能替自己命名?」哥哥說。
有一位父親因為孩子的名字諧音不雅而遭到同學嘲弄,所以依據《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第6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提出改名申請,戶政機關卻以「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拒絕。後來《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認為「命名之雅與不雅,繫於姓名權人主觀之價值觀念,主管機關於認定時允宜予以尊重。」也就是說,大法官明確地肯認了「改名」屬於應受人格權保障的範圍。
「這是父親怕孩子被嘲笑而為孩子申請改名,但是也有父母為孩子取了諧音、意義粗俗不雅、搞怪畸形的名字,造成孩子日後生活上的困擾,恐怕會被認定是父母濫用親權喔!」爸爸提醒。
「什麼叫粗俗不雅呢?」妹妹問。來看看日本曾經發生的「惡魔之子」案例吧!
平成5年(1993)年8月2日,有位爸爸到戶政機關為長男登記取名「惡魔」(AKUMA),事後戶政人員以「從社會通念來看明顯不當,屬於不允許使用的違法名字」為理由,將這個「惡魔(AKUMA)」名字註銷。
「我們小時候晚上不睡覺,媽咪還不是常常罵我們兩個是小惡魔。」妹妹回憶道。
什麼!妳連這個也記得?我只是要刺激你們,希望你們可以改過向上,成為人見人愛的小天使啊!
「那位爸爸取名惡魔的理由也是:藉著名字受到注目,刺激子女激勵向上。」爸爸嗤之以鼻:「這種作法從一般社會通念來看,反而讓孩子成為被霸凌的對象,或讓孩子難以融入社會。」
依照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出生後,立即擁有出生登記及取得姓名的權利,不僅是使兒童法律人格獲得承認,也保障了他能夠接受國家照護、入學教育,以及避免遭受不法販賣虐待或忽視教養的危險,這當然也屬於我國《憲法》第22條保障基本人權的範圍。
「姓名是用來表彰特定個人,除了個人利益,也與社會活動和公共福祉有關連。」媽媽說,命名權的本質應該是兒童的固有權利,由父母基於親權人地位代為行使。後來日本法院認定這個「惡魔之父」,已經構成「命名權的濫用」,當然爸爸也為孩子另取新名了。
「我長大後總可以幫自己取英文名字吧!」哥哥說。
你綽號叫大谷翔平也沒關係,「就算長大了自己要改名,要記得,依據《姓名條例》第9條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原則上以三次為限喔!」媽咪補充。
「像我就很珍惜爸爸為我取的名字,」媽媽說,「而且這個諧音的綽號跟我一輩子,我也很開心。」一如你們永遠是媽咪的寶貝,無論你們多大,我還是叫你們寶貝,代表我愛你們。
「那為什麼爸爸每次叫妳親愛的,還是會被妳罵回去?」妹妹問。
「因為親愛的不能當飯吃!」媽媽回答。「而且都是惹我生氣之後才這樣諂媚我,缺乏誠意。」
今年情人節,爸爸用環保當理由,只有傳一張花束照片給我,這件事情絕對不能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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