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瑜鳳/百工圖:運動場上的汗水與淚水
「沒事就運動、運動就沒事。」哥哥絕對是奉行這句話的大學生,不是正在球場打球,就是在前往球場的路上,棒球羽球壘球,無球不與。
「話說你到底是法律系哪一組的?」媽媽問。「我應該是體育組。」哥哥回答。
說實話,媽咪也不能太批評哥哥。在媽咪念大學時期,桌球排球籃球,只要有球賽,一定到場。不是因為球技好,而是女生人數少,被抓去充人數,還可以藉機接近帥氣的學長……
當時由各大學系所輪流主辦許多競賽,例如法律系的就叫「大法盃」,土木系的叫「大土盃」,據說機械系也有,不過名稱似乎不太好聽。
「1990年職棒元年,3月17日開打,龍虎獅象各有球迷,王貞治獲邀為開球嘉賓。2023年總算大巨蛋也開幕了,王貞治也來致詞!」爸爸激動回憶起球賽的狀況。咳!不好意思,當年媽咪我正年輕……其實也不年輕了,大學四年級,正忙著準備研究所考試及國家考試。
「哥哥,你也該收心念書了吧!」媽咪不禁叮嚀。
「一樣是當裁判,我覺得去球場也不錯。」哥哥指著厚厚的《六法全書》,「看妳整天都為了案件煩惱,法庭的工作還真是累人。」
運動合約學問大
「你別以為運動員就比較輕鬆,其實運動場上衍生的法律問題還真不少。」媽咪提醒。
「例如大谷翔平簽署的合約嗎?」哥哥讚嘆,「但現在大家更想知道的應該是大谷新婚妻子的廬山真面目和他練球戀愛的時間管理!」
2023年12月10日,美國職棒大聯盟MLB日籍球星大谷翔平與洛杉磯道奇隊簽署10年7億美元(約新台幣220億元)的天價合約。
「日本媒體報導,這相當於2.5座東京晴空塔或2.9座東京巨蛋的建設費用。」爸爸補充,「契約的付款方式很特別,當大谷為道奇隊打完十個球季之後,他才會收到大部分的錢,到時候他大概也接近退休年齡了。」
「這樣可以嗎?」哥哥很疑惑。
運動合約,說起來真複雜呢!包括給付薪資的課稅考量、雙方是否同意提前結束的條件等等,專業經紀人應該要幫運動員找到好的球隊,以及負責規畫簽約事宜。
撿界外球的樂趣
「看起來是一個不錯的工作……」哥哥看著電視上的啦啦隊女郎喃喃自語。
說著說著,一支左外野的全壘打出現了,只見攝影畫面追著球的弧線,觀眾們紛紛起身騰出雙手,球最後落入一位自備手套的弟弟手上,他歡喜的表情像是中了樂透一樣。
「球團可以依據《民法》767條向他請求要回這顆球嗎?」媽咪殺風景地問。
「喔!拜託……能接到界外球該有多幸運啊!現場看球的一大樂趣,就是這種時候。球員在換局或練習結束時,有時也會應觀眾要求拋球上來喔!」哥哥說。
職棒現場,讓撿到界外球的觀眾帶回去,算是一種習慣與默契吧!「買票入場的觀眾是要看球賽,不是買球,」爸爸說,「況且常常引起大家搶球,也很危險。」
更危險的是,如果棒球打到觀眾受傷了,怎麼辦?界外球飛出場外砸壞了車子,又是誰該負責?
「我一定選擇有擋網的位置,在內野本壘後方。」爸爸說,「看球賽還是要注意安全。」
「如果這樣子比較安全,那乾脆全場都設置擋網吧!」媽咪說。
「全世界沒有一個職棒場地會這樣啦!」哥哥簡直傻眼,「享受視野清晰的臨場感,還有可能接到界外球的樂趣,就要承受遭球擊中的風險,這是球迷選擇到球場看球賽的必然啊!」
話是這樣說,難道沒有其他的改善方案嗎?
球場安全不可少
法院就受理過這樣的案件,某球場舉辦職棒賽時,有位觀眾的眼睛被界外球擊中受傷,法院雖認定本件職棒大聯盟與觀眾之間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的契約關係,但是職業棒球比賽的性質並非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故沒有《民法》第191條之3侵權行為規定之適用。
「其實,票券上都有註明『球場中請小心飛球注意安全』,在球場內野觀眾席間每隔一至兩根柱子也有張貼『小心飛球、注意安全』標誌警語。」哥哥說。
「比賽前現場廣播,都有提醒球迷注意界外飛球。」爸爸也知道,「一有界外球產生,全場就會響起廣播警告:『界外球,請注意安全。』」
「就像媽媽回家時開門的聲音一響,爸爸就趕快把桌上的啤酒罐收起來!」哥哥馬上聯想。
哼哼哼,是嗎?媽咪比界外球還要可怕嗎?
觀眾被球擊中的案件,法院判決的結果認定:球場的設施已經符合標準,也採取了當時科技以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措施,並沒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所以駁回了觀眾的損害賠償請求。
據說到了第二審,雙方也達成和解了。這事件也促使球團去思索,推廣棒球運動,也要採取更安全的措施保護觀眾;就算是場上的運動員,也承受著意外受傷的風險,所以大家一起做好安全防護、遵守比賽規則、善用保險制度分散風險,更可以享受運動的快樂。
「這個時代,為了心目中的英雄而尖叫狂熱,也是一種幸福。」媽咪看了旁邊的爸爸一眼,感受極深。當初到底眼睛是被什麼遮住,竟然會認為他是我人生中的大谷翔平?
●關鍵思考:運動員應如何簽署經紀約?界外球造成觀眾的意外危險誰該負責?如何善用保險制度分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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