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失火怎麼辦?守護無價文化資產從「修法」開始落實防災

琅琅悅讀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文化資產在日常使用時是否可以使用明火,一直以來都是再利用時經營者關注議題,其中一部分認為因為古蹟損壞後不易回復之特性,及古蹟文資構造材料皆屬易燃性質,並降低致災風險因素等多方考量,多數古蹟再利用都避免使用明火。但另一部分考量古蹟保存性質多元,部分為寺廟祭祀使用,或仍為原居住空間使用,仍有使用火源需求,倘全面性限制使用明火,將致原使用性質受到衝擊,影響使用人權利,不利獎勵社會大眾共同參與文資保存。

鑑於現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類型之再利用模式,作為商業經營者有日益增加趨勢,其對於火源使用需求提升,而檢視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類型之文化資產, 使用火源確有造成古蹟致災因子提高可能, 在現行相關法令並無明文規範下,應評估制定相關規範可行性,明定管理權責,以利落實於日常管理維護中受到有效控制,且降低文化資產遭受人為災害風險,於此文化部在2020年起於林奕華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提案下,研議制定相關規範。

經文化部文資局在2021年間多次邀集專家學者、立法委員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縣市政府文化局、縣市政府消防局等單位研議,認為現行「古蹟管理維護計畫」為對於文化資產完整生命週期的保存維護方針、原則,其制定內容應包含文化資產之完整保存訂定防災計畫,依文化資產屬性及種類進行災害風險評估、提出預防措施等事項,強化古蹟管理維護中有效降低致災風險與程度, 故應於文資法令體系中的〈古蹟管理維護辦法〉中增列相關規範。

文化部文資局在歷經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討論會議後提出下列修法觀點:

一、就會導致火災可能發生的因子,參考英國的文化資產對於 “hot work”(高熱作業/活動) 的防災規範。

二、在火災三要素(triagle of fire)當中的各要件「可燃物」通常是從管理端能掌握與控制的, 因此管理維護作業需盤點可燃物存在空間內部分布狀況。

三、任何文化資產的類別或是材質構造都有可能因為「高熱作業/活動」(hot work)而導致火災的發生。當前應落實文資法相關「管理維護計畫」、「修復計畫」、「再利用計畫」與「因應計畫」對於空間機能使用的掌握,並且建立災防與管控「專人負責」(responsible-person)的觀念。

四、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瞭解個案古蹟歷史建築的致災因子且要有所預防,並應落實檢查巡視作為。

後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布施行〈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2 條及第 12 條修法內容,其具體修正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管理單位所提「管理維護計畫」備查作業時,得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專家 學者召開諮詢會議,協助提供專業意見。(第 2 條)

二、「防災計畫」內應就古蹟於施工階段與使用階段,對於高熱物(如明火)或可燃性物品等之使用,提出防止災害發生之防範措施及管理機制,並指定專責人員辦理防災管控任務。(第 12 條)

三、應制定用火用電管制、電線管路系統定期檢修、設備檢查及設置警報器與消防器材等災害預防措施。(第 12 條)

四、依災害預防措施,檢驗其防災功能及模擬災害情況,實際操作救災搶險定期教育訓練及演練之措施。(第 12 條)

就上開〈古蹟管理維護辦法〉修法後,相關古蹟修復工程施作中或古蹟再利用時,如有使用火源等屬高熱源之活動時(如焊接、煮食等),都需將納入管理維護計畫中管制,並於管維計畫中提出具體「防止災害發生之防範措施及管理機制,並指定專責人員辦理防災管控任務」, 而現行文化部文資局每年皆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古蹟管理維護輔導團隊」業務,以協助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執行管理維護作業,並落實日常保存事項,以精進古蹟保存作業。

古蹟需永續性保存,其如何達到自主經營目的往往取決於使用方式,因應文化資產保存類型多元,使用或再利用的模式無法限定於某一範疇內,故以保存目的為前提的經營,需做好完善的防災措施,以避免損及保存價值,於此本次修法將「高熱物」納入古蹟使用之預防性管制作業中,將助於強化古蹟防災能量並兼顧再利用多元可能。

國定古蹟「鹿港龍山寺」焚香情形。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室內商業經營空間。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市定古蹟「臺灣府儒考棚」室內文創商店經營空間。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市定古蹟「前南菜園日式宿舍」施工之高熱源致災情形。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國定古蹟「臺南孔廟」大成殿防災演練。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國定古蹟「臺南孔廟」大成殿防災演練。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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