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嗎?羅訴韋德案─在生命與選擇之間較量
文/江仲淵
墮胎是不是一種權利—在生命與選擇中較量的羅訴韋德案
「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案」與墮胎權的終結
在二○二○年之前,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強調尊重判決先例。儘管最高法院由五比四的保守派多數控制,幾次試圖推翻羅案的嘗試都無功而返,可是在二○二○年自由派大法官露絲.拜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去世後,保守派的艾米.康尼.巴雷特(AmyConey Barrett)獲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提名為大法官,這名虔誠的基督徒曾經明確表態反對墮胎;她的上任,使最高法院的保守進步比例來到了懸殊的六比三。
一些南方的保守州相當機靈,看準了這項得來不易的時機,試圖通過更嚴格的反墮胎法案,希望能藉此引發訴訟聲浪,這樣就能將墮胎議題重新丟回保守的最高法院,使他們能重新定調墮胎權,讓各州重新掌握墮胎的立法權。阿拉巴馬州開了第一槍,二○一九年制訂的《心跳法案》規定胎兒滿六週後「有了心跳」,因此除非會對母體健康產生致命影響,否則即使是受性侵導致的懷孕,也不能墮胎。
該法僅提供短短六週時間墮胎,也就代表月經晚來兩週就不能再行使其權。很多女性的經期未必每個月都準確,週期也未必一致,這顯示出立法者對女體的保守態度。密西西比州也順勢通過《胎齡法案》,表明除非有緊急情事(如強姦或亂倫)而懷孕外,州內禁止在懷孕十五週後進行任何墮胎手術。
在《胎齡法案》通過後一天,密西西比州的墮胎診所「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迅速起訴了密西西比州衛生部的州衛生官員(Thomas E. Dobbs),質疑該法案的合憲性。
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是密西西比州最後一家墮胎診所。由於該州對墮胎程序的嚴格要求,此時這家診所正面臨連年虧損的窘境,加諸本地的傳統宗教勢力雄厚,教會經常在診所前發起遊行表達抗議,前來看診的病人都會受到反墮胎者的阻撓。在外抗議的牧師甚至會阻擋開車到診所的婦女,聲稱她們沒有權利墮胎,並催促她們離去。
密西西比嚴苛的《胎齡法案》,等同於宣告診所關門大吉。本案在美國密西西比州地方法院審理時,鑒於羅訴韋德案的先例,以及診所的可憐處境,很快就判決診所勝訴並明令禁止該州執行該法案,且該案到了第五巡迴法院後仍決定維持原判。可是到了最高法院,事情發生了變化。
二○二一年,最高法院接受對該案的上訴。時任首席大法官的羅伯茲本人雖然是一名保守派,卻希望能保持最高法院超然公正的定位,在動與不動間找尋平衡,避免於如十九世紀的坦尼法院在道德問題上無法立足,而使國家陷入分裂。當前的問題,就是找到一個既可以維持羅訴韋德案和凱西案基本原則,又同時可以拓展各州限制墮胎權立法權限的方案。
原本羅伯茲打算按照這種中庸方式取得九位大法官共識,但其他保守派大法官在人數優勢下,選擇不聽從院長,直接推翻羅案和凱西案。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結果以六票贊成、三票反對,認定「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案」並未違憲,表明各州在規範墮胎方面應有自由裁量權;在保守派的聯合之下,最高法院又以五票贊成、四票反對推翻了「羅訴韋德案」及「凱西案」。
就這樣,從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延伸出來的墮胎權就此消弭。負責起草多數意見書的塞繆爾.阿利托使用了極為嚴苛的方式解釋憲法,他聲稱「羅案對憲法文本的處理非常鬆散,憲法中沒有提到墮胎權是隱私權的一部分」。該案混淆了墮胎權和個人隱私權的概念;隱私權雖存在,但僅限於「保護個人資訊不受洩露」的範疇內。阿利托也表示,由於憲法並沒有保障墮胎權,因此對於之後墮胎所產生的問題,任何一州的議會都能對這項行為予以限制或保護。
依照阿利托大法官的觀點來說,如今美國的法律對待孕婦的權益已經相當完善,除了保障產假、提供醫療保險外,也有支付懷孕相關費用。更重要的是,國內有越來越多州實行《安全港法案》(safe haven laws),容許嬰兒的監護人安全地把孩子遺棄在醫院、警察局、消防局等地點。該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嬰兒的無辜生命得到保護,盡可能避免墮胎;父母不必留下姓名,不必辦理送養手續,更不會遭到起訴。因此,阿利托大法官認為父母沒有理由擔心送養嬰兒的問題,胎兒出生後的後續問題將由政府提供保障。
不過,客觀上來說,做為墮胎權的替代方案,阿利托大法官所寄望的《安全港法案》顯然還不成熟。比如各州對孩子的年齡有不同規定,舉個極端例子,威斯康辛州規定嬰兒出生後七十二小時內才能行使其權,內布拉斯加州卻將上限設定為十九歲以後(註1),這兩州的法令勢必是需要改革的;而依照美國憲政的一貫基調,這項《安全港法案》最終又會丟回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來判定究竟在多少時間範圍內才能合法遺棄孩童。
以傳統反墮胎者的觀點來看,他們反對羅訴韋德案,其中一項目的就是反對政府限制一套適用全國的限制胎兒法令:他們認為美國太大了,各州都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對於不同議題也有不同的價值觀,故最好的方式就是因地制宜,讓不同地方訂定不同的法律。不過這項觀點有個疏漏,那就是倘若將相同邏輯套用在《安全港法案》,該案勢必不能成為一個全國性法令,保護全體各州的婦女;因此相同的問題又將再度出現,美國的墮胎問題將永不止息。
自由派大法官預見了此項決議背後的種種漏洞。三位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與卡根(Elena Kagan)在聯合異議中譴責此次裁決剝奪了女性的自由,並對其他權利造成威脅,連帶削弱了法院的公信力:
我們相信憲法將某些憲政議題排除在多數決之外。因為就算多數人反對,我們仍能堅守一些個人的權利—包含女性。她們有自行決定她們未來的權利。……在未來,部分州會對墮胎提供者採取刑事處罰,像是冗長的刑期,部分州會採取更進一步的手段,也許在今日的裁決之後,有些州的法律會將女性的墮胎定罪,對膽敢尋求墮胎的女性採取監禁或罰款。
▋結語
自二十一世紀一○年代開始,美國社會迅速進入兩極化的時代。兩黨及其所代表的群眾越來越難找到共識,與此同時他們的主張也越來越極端。在美國,墮胎這項需求普遍客觀存在,倘若禁止它們只會是徒勞,失去墮胎權的女性只會花費更多錢前往國外墮胎,或者在履險蹈危的地下診所尋求解決。就像一九二○年代的禁酒令一樣,過度的禁止「非道德」的行為,最終只會屢禁不止,並製造出更龐大的負面效應。
美國憲法至今已經運行長達兩百三十餘年,由於朝野在大部分情況下都很難達成普遍共識,因此讓美國政治體制適應時代變化的唯一途徑,就是靠最高法院對舊有的憲法條文賦予靈活的新定義,這也是馬歇爾時代最高法院所努力爭取的司法解釋權。若將解釋權力僅限縮在狹隘的字面意義,以不超越過去所詮釋的司法見解小心翼翼地來建構憲政,這對最高法院將是一種縮權,亦不利於大時代下國家政策的進步。
如果採取這樣的古老法理,從過去最高法院以解釋憲法延伸出來的「避孕用品使用權」、「同性婚姻權」等等,完全可以在接下來的數年內被逐一推翻。司法倒退的骨牌效應,將會繼續加速社會內部撕裂,並自毀國際上自由民主的招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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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釋1:在美國,許多不負責的父母為了嚇唬不聽話的孩子,甚至會開車假裝把孩子送到內布拉斯加。
●本文摘自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之《縫補的正義:一部美國憲法的誕生,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關鍵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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