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分房產,怎麼移轉更節稅?一次看懂贈與和夫妻財產分配
文/胡碩勻
離婚夫妻分房產,怎麼移轉更節稅?
藝人王力宏與前妻李靚蕾婚變風波鬧得沸沸揚揚,王力宏為了道歉,承諾會把位在臺北市仁愛路、價值數億的豪宅「吾彊」過戶給女方。不過李靚蕾發聲明不會接受房子的「贈與」,並表示:「我相信司法,所以我和孩子們法律上理應擁有的『合理財產分配』,相信會透過司法有公平的結果。」
當王力宏說要將豪宅過戶給女方時,許多媒體打電話給我,想諮詢關於不動產贈與相關的稅務問題,以及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分配,本篇就來詳細分析這個案例,並且分享相關稅務知識。
但須提醒的是,由於我們非當事人,並不確切了解雙方的真實情況,例如雙方的國籍、有無臺灣稅務居民身分、在臺灣是否有登記結婚、是否已經離婚登記、女方最後是否接受房子的贈與等,因此本文是以假設王李兩人皆為臺灣稅務居民身分為前提,再假設以下各種情況來說明稅務知識。
夫妻贈與免稅,已離婚則應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且還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要繳契稅及印花稅。但若夫妻離婚之後再做贈與行為,則贈與人會被課徵贈與稅。
若贈與的標的為不動產,課稅的基礎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的合計數(時價)再乘上贈與稅率(若為遺產稅也是同樣計算概念)。通常不動產計算課稅用的時價,與市場真實價值有一段落差。
據新聞報導,吾彊的市價約4.8億元,而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的時價,有些媒體說1.5億元,有些則說9,000萬元(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每一處房屋稅捐基準依照每戶狀況皆有不同,實際數字基於個資法保護原則,詳細數字不便透露,實際稅捐須以當年度所收到的稅單為基準)。
依據實價登錄,王力宏持有的「宏聲文化有限公司」,於2017年時以總價四億多元購入12樓戶,面積為177.1坪。再根據臺北市地政局、稅捐處公式粗略推算,王力宏(或所屬公司)所持有的吾彊,房屋評定現值約297.6萬元,再乘以路段率260%,約773.7萬元;土地持分為18.33坪,約等於60.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約5,676.8萬元,兩者合計時價約6,450.5萬元。
假設以6,500萬元的時價(稅基)來計算,若是在雙方已無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贈與,贈與方要被課徵贈與稅近900萬元(按累進稅率課10%~20%計算,並忽略贈與免稅額)。
另外,贈與人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假設土地移轉時的現值,與前一次移轉現值價差達3,000萬元,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非自用住宅稅率20%~40%來算,土地增值稅估計約300萬元~1,200萬元。另外還要繳交契稅及印花稅,契稅按房屋評定現值的6%,而印花稅則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0.1%計算。
還須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地產,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取得成本應依受贈時的房地現值計算,由於計算所得稅的成本金額(時價)較實際買進成本還低很多,這將面臨高額的所得稅。
法人贈與給個人,法人免繳贈與稅,但受贈人應繳所得稅
據報導指出,吾彊是登記在王力宏公司名下,倘若以法人名義贈與到他人名下時,則不屬於贈與稅的課稅範圍,法人不用課徵贈與稅,而是受贈人要繳納綜合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且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假設吾彊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數為6,500萬元,若李靚蕾是臺灣稅務居民身分,則可能要繳納最高稅率40%、約2,600萬元的綜合所得稅;若是非臺灣稅務居民,但因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應按20%稅率申報納稅1,300萬元。
除此之外,宏聲公司則應依土地稅法規定繳交土地增值稅,假設土地移轉現值價差同前述為3,000萬元,非自用住宅稅率20%~40%之間,則至少要繳600萬元~1,200萬元左右的土地增值稅。
假使李靚蕾手邊沒有那麼多錢,但剛好自己也有成立公司,可以選擇將房產從王力宏公司移轉到自己公司名下,這樣稅率就會從綜所稅的40%變成營所稅的20%。
然而,雖然不動產之贈與是以時價而非市價計算稅金,但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的贈與,是否會被國稅局認為應以市價來計算所得稅,又會是一個風險。
贈與現金給對方購買公司不動產或股份,未來轉售所得較合理
另一種狀況是,王力宏先贈與李靚蕾現金,再由李靚蕾向宏聲公司購買公司股份或不動產(例如吾彊之豪宅),在雙方仍是夫妻關係時免贈與稅,已離婚則贈與方應繳給予現金總額10%~20%的贈與稅,若現金為四億多元,則贈與稅為近8,000萬元。
但是這個做法,王力宏也會有房地合一稅2.0及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不過,若出售給李的價格相當於買進成本,就應該不用繳到房地合一稅,只要繳土地增值稅。未來李靚蕾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出售不動產時將僅課10%的房地合一稅,但如果非自用住宅,則會依持有期間長短課15%~45%不等。
另外,由於該不動產並非受贈取得,出售時就不會以受贈時的公告現值來認定成本,所得稅計算將會較合理。
贈與公司股份,公司淨值會依所持不動產而增加
王力宏也可以選擇將持有不動產的宏聲公司股份贈與李靚蕾,若兩人未離婚,則夫妻之間的贈與免稅。但若兩人已經離婚,則贈與人應繳納贈與稅,計算方式為該公司的淨值(總資產──總負債)乘上贈與的股權比例。
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由於該公司持有大額的不動產,國稅局有權力依照該不動產的時價(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數)調增公司的淨值金額,那麼贈與稅將會提高許多。但由於贈與的標的是公司股份,不是不動產,所以就沒有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問題。
不過,股份之移轉,在2021年7月開始,有房地合一稅2.0的問題要特別考量。依照《所得稅法》第4-4條第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
李靚蕾未來不論是出售公司名下的不動產或股份給他人,都將面臨房地合一稅2.0的問題。若是直接出售公司所持有的不動產,公司須課房地合一稅,按不動產的賣價減去買進成本、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移轉費用來計算,依持有期間長短課20%~45%不等,另外也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須繳納。
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轉移免稅
李靚蕾在聲明中還提到了「合理財產分配」,一般來說,如果在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會以法定財產制為準,離婚時可由經濟弱勢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夫妻兩人婚後所累積的財產,財產較多的一方要給另一方差額的一半。
但要特別提醒,這個請求權是有時效的,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從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使,則請求權消滅。
依財政部函釋,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2條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外,也不會有贈與稅及所得稅的問題。
然而提醒一下,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是採倍數累進稅率,因為《土地稅法》第28-2條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只是延緩課稅,未來再移轉第三人時,漲價幅度自然較大,稅賦可能更重。因此,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審慎評估該筆土地的漲價空間,才能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時機繳稅。
另外,即使兩人已經離婚,但有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上寫明約定要給對方的財產,依照財政部的函令,不課徵所得稅與贈與稅,但收到不動產的一方在未來出售房地產時,仍須課房地合一稅。
夫妻間的理財、資產傳承及稅務規畫非常重要,尤其近年離婚率不低,婚前、婚後及離婚前後相關的財產安排,所產生的稅務金額差異極大,建議在做重大財產移動前,先諮詢專業會計師或財務顧問,以免分手後仍因財產及稅務問題繼續痛苦糾纏。
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若是贈與不動產還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要繳契稅及印花稅。但若夫妻離婚後再贈與,則贈與人會被課徵贈與稅。
結婚時若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會以法定財產制為準,離婚時可由經濟弱勢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夫妻兩人婚後所累積的財產,財產較多的一方要給另一方差額的一半。
在離婚協議上,或法院判決上寫明約定要給對方的財產,依照財政部的函令,不課徵所得稅與贈與稅。
●本文摘選自任性出版之《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全新增修版):財產怎麼贈,孩子拿了錢不落跑;遺產怎麼分,老者心安、少者不爭,還能省下萬萬稅。》。👉 前往琅琅書店購買電子書,立即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