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搞懂「假扣押」!原來滿足這些要件,法院才會允許
編按:針對基泰建設大直民宅塌陷案,台北市政府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第一波假扣押,台北地院駁回市府假扣押聲請。台北地院難以認定基泰建設無資力,或財務異常而難以清償,或其他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之原因,駁回市府假扣押聲請。
文/黃俐菁
假扣押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如果債務人欠錢不還,原則上債主可以到法院告他,等到獲得勝訴判決後,就可以請法院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對他的財產查封、拍賣),把錢拿回來。但是強制執行針對的是「債務人的財產」,所以有時候債務人乾脆把名下所有財產移到他人名下,因為財產都不是他的名字,這樣一來表面上債務人的財產是零,法院就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了。
為了避免前述的困境,法律上設置了所謂假扣押制度,使債主可以在獲得勝訴判決前,透過聲請假扣押並獲得法院允許時,讓法院先行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財產將因此凍結無法再為處分。換句話說,可以避免債務人故意讓自己從富翁變成乞丐,使辛苦獲得的勝訴判決只能當壁紙,無從求償。
假扣押是專門處理債務人付錢(金錢請求)的糾紛
假扣押是專門針對要債務人付錢的糾紛,例如借款、價金、損害賠償等等。如果是金錢以外的請求,例如請求交付特定的機器、不動產,聲請的程序則是假處分。
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標的相當特別,也是保全程序中最複雜、多樣的,它針對的是一定的法律狀態,例如馬王政爭時立法院長王金平被國民黨撤銷黨籍後,為確保自己不失去不分區立委資格,便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確保自己到訴訟終結前「繼續有效擁有國民黨黨籍的法律狀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法律上統稱「保全程序」。
真的有必要,法院才會允許假扣押
所謂「有必要」,是指假扣押必須是預料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難以強制執行的可能才可以聲請,例如債務人的舉動有出現脫產的徵兆,或是債務人有逃匿的情形。換言之,聲請必須具有必要性,法院才願意下裁定,也因此債權人聲請時應該提供可以調查的證據釋明必要性,如果法院看完證據仍有疑慮,當事人就可能要再多提供一份擔保,才能取得法院的裁定。
假扣押不假,真的有扣押
假扣押因為稱作「假」扣押,所以民眾常誤以為還有「真」扣押。事實上法院允許假扣押後,債務人的財產就「真的」被扣押了。那這個假到底是指什麼?根據學者研究,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立法的時候曾「參考」日本民事訴訟法,因此命名制度時直接沿用日文漢字用法,假扣押的「假」是暫時的意思,也就是「暫時扣押」到訴訟結束。
說押就押,我該怎麼辦?
在假扣押程序中,法院僅單憑債權人的聲請及提出證據作裁定,債務人的財產是在債務人沒有辦法向法院說清楚、講明白的情況下,就被查封或是扣押了。對債務人而言,不能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明顯侵害了他的權益。如果債務人是真的有欠錢,好像還說得過去,但試想如果不是真的呢?如果債權人用來聲請假扣押的資料都是假的呢?對此,民事訴訟法也有相對應的措施:
提起抗告
如果債務人認為假扣押的裁定有任何程序上的違法,可向法院對有瑕疵的裁定提出抗告,若抗告成功,法院將廢棄原裁定,債務人就可聲請解除查封、返還扣押,有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提起訴訟
債權人於未起訴時即聲請假扣押,債務人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若超過該一定期間債權人仍未提起與聲請假扣押的內容相同的訴訟時,債務人即可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並且再向債權人請求賠償因假扣押所受的損害。因為債權人搞到最後居然不起訴,沒事查封人家造成別人困擾,當然要賠錢。
聲請撤銷假扣押或提存擔保
假扣押的原因消滅、債權人提起的訴訟敗訴確定、或是其他的情事變更(例如已經清償、和解等等),使得不再具有假扣押的必要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選擇提供擔保或提存請求的金額時,於裁定前可免為假扣押、於裁定後可撤銷假扣押。
●本文摘自聯合文學出版社《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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