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偷拍外流可以告嗎?專業律師教你恐怖情人反擊法

聯合新聞網 創意市集出版
示意圖/ingimage

「律師,我被學校老師跟蹤騷擾。」

文/吳孟玲律師

女主角是班代,因而與講師有比較多的互動。學習期間,講師曾邀約幾位學生一起出遊,她是其中一位。起初她不以為意,與男友分手後,講師的暖心關懷,使兩人有了較多私底下的互動。某日晚上兩人一同共進晚餐後,講師作勢要吻她,她閃躲,因為她並不想發展這段關係。從那晚之後,她就刻意跟講師保持距離。

原以為事情就這樣落幕,但講師似乎不肯放棄,每天送一份早餐到她住處。她婉拒,講師就說,「因為你是外地生,我剛好要吃早餐,所以順手幫你買一份」。後來她乾脆把早餐送給同寢室友,她也告訴講師,「老師,你不要再送早餐給我了,因為我不吃早餐。」免去早餐,講師又用其他的名義,幫她找各科的考題和講義,然後找她和其他同學共同組讀書會;她婉拒,想躲著講師,講師卻每天打電話給她:「為什麼不參加讀書會呢?」最後她直接對老師說,「老師,你對我太好了,我無法招架,請你不要再打電話給我。」

之後她結交了新男友。男友出現後,講師便不再跟她聯繫。原以為事情落幕了,沒想到同學開始收到一些匿名的信件,內容講述女主角跟前男友的私密事情,當中又有女主角和前男友的私密照片……她以為是前男友搞鬼,但前男友說,「我沒事發這幹嘛,不是我。」她想了想覺得講師的嫌疑最大,她當時曾經向講師訴苦。她前去找講師詢問,講師矢口否認,淡淡地說:「你找我只有這件事情嗎?」

之後同學又收到她日常更衣等影片,她前後思索究竟誰在偷拍。她憶起講師曾經幫她修筆電,會不會在筆電裡安裝可以偷窺的程式……自己越想越害怕,於是向校方提出性平申訴,案件雖然在調查,但手中所持有的證據並不多,頂多只能證明講師對她關心超過尺度,至於是否構成校園性騷擾,校方持保留態度。她原本以為講師會多少收斂行為,沒想到他變本加厲,開始跟蹤,完全不在意她或男友知道;卻很聰明地只在「遠方凝視」,但對女主角而言,已經造成內心極度恐懼,她又向學校提出求救;校方調查時,奈何講師十分清楚如何避免校園性騷擾的具體事證,且一臉無辜地說,「學校附近就這麼大,怎麼能說我在跟蹤她呢?」這次又無疾而終。

這一回她決定跟男友找講師攤牌,講師仍舊一派冷靜說,「身為老師,我關心學生不對嗎?」男友一時氣不過,一拳揮向老師,反而給老師機會,前往醫院開立驗傷單,反告男友。雙方在法院和解,受害人變成加害人。

折騰一番之後,她輾轉找到我,她問我:「律師,難道真的要等我出事,國家法律才能給制裁他嗎?」我與她分析手上資料可以證明哪些事情,又與現行法律有哪些關聯性,以及可能會有些什麼罪責。我跟她模擬一些狀況,給她一些策略和建議。《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有望在二〇二一年通過立法,等法通過,若能證明講師的行為屬跟蹤騷擾,即屬「犯罪行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如果在兩年內繼續進行此行為,就可以聲請保護令等。聽到這裡,女孩看著我說,「那我得有命等到那時候才可以啊!」聽到她這番話,我無言了,因為這是多少被跟蹤騷擾的受害者一路的心聲。

孟玲律師的法律諮詢室

這幾年接到不少諮詢,都是被跟蹤騷擾這類案件。一開始受害者都會認為是不是自己太敏感,而不敢求救,在很多犯罪實務上會發現,跟蹤騷擾經常是重大犯罪的前兆(例如:妨害性自主案件或殺人案件等),且與致命危險有高度相關。跟蹤騷擾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我國立法院在民國一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在第三條將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在條文中將八種行為樣態視為「跟蹤騷擾」:

① 監視觀察: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② 尾隨接近: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③ 歧視貶抑: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④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⑤ 不當追求: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⑥ 寄送物品: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⑦ 妨害名譽: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⑧ 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但由於本次修法將課予處罰的騷擾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也就是未來受害者不只要證明加害人有以上八種行為類型,也要證明對方對你的跟蹤或稍擾與性或性別有關,也就是例如:對方有妨害名譽的訊息或者有用通訊進行的騷擾,而這些訊息要與性或者性別議題有關,才會屬於跟騷法要處罰的行為。若單純就是妨害名譽或尾隨或嘲諷,但不予性或性騷擾或性別等議題有關,就不在跟騷法要處罰和保護的範圍內。

由於跟蹤騷擾有時不見得只針對受害人,甚至連受害人的配偶或親屬也被盯上,所以條文規定「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一項的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的各項行為之一,使他們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行為本身就是犯罪行為,因此針對跟蹤騷擾者有刑事處罰的規定:

①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在事發並且知悉何人所為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②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沒有六個月告訴期的限制。

《跟騷法》不只處罰跟蹤騷擾者,就被害人部分,《跟騷法》規定,如果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進行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經法院調查後認定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可以核發以下內容的保護令:

① 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②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③ 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④ 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書名:《擊敗渣男!這樣可以告嗎?專業律師教的恐怖情人反擊法》 作者:吳孟玲律師...

避踩渣男地雷

針對跟蹤騷擾部分,許多婦女團體以及司法行政單位做出許多文宣,我謹將內容綜合整理:

倘若感覺被跟蹤騷擾,該怎麼辦?

㈠在感覺被跟蹤,寧願相信自己的直覺,並開始進行各樣的求救行動:

① 行走在有監視器的大馬路、街道,或周邊會裝設監視器的場所,包括便利商店、派出所警察局、公家機關等。

② 盡量不要固定停同一個位置,變換位置讓人無法定點跟蹤。

③ 躲進派出所、店家尋求協助。

④ 在汽車前、後裝設行車紀錄器。

㈡感覺在住家或公司附近被盯梢跟蹤時

① 避免落單,請同事、同學、親友、家人協助於上下班或上下學陪同或接送。

② 在住家或公司前裝設監視器,加強門禁,拿出對方照片告知大樓管理員或保全人員予以協助,共同商討各項防範措施。

③ 請主管或老闆調整職務或職務調派,例如由外場改為內場。

④ 請同事或公司總機協助過濾電話。

⑤ 避免與同事、親友、同學講述居住地點,必要告知時,得同時請她/他們保密。

㈢感覺自己的通訊(包含網路或社交軟體)被侵入跟蹤時

① 若對方打電話來騷擾,不要掛斷,保持通話狀態,若環境允可,拿著手機到警局報案。

② 電話通聯紀錄有6個月限制,接獲對方騷擾電話可留下通聯紀錄的證據,最好申請雙向通聯紀錄,列印存檔。

③ 設定拒接來電號碼。

④ 經常變更電腦和網路以及社交軟體的帳號和密碼。

⑤ 改掉隨時打卡和張貼照片或發布動態訊息的習慣。

⑥ 避免使用親密伴侶贈予的手機、汽車、導航設備等,並且關閉導航系統。

㈣其他事項

① 寧願相信自己的直覺,馬上撥打110報警求助。

② 告知家人、朋友、同事、老闆被跟蹤或騷擾,需要協助,也要跟相關親友討論各樣安全計畫。

③ 打113或向所在地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諮詢。

④ 隨身帶著防身器材,例如防身警報器、噴霧劑或口哨等。

⑤ 錄音、錄影或留下簡訊,並拍照作為具體證據。

在現今社會,面對跟蹤騷擾課題已經不再是可用「你怎麼胡思亂想」一句話輕描淡寫的帶過,反而應該要提高警覺,警慎小心,對外求援。

●本文摘選自創意市集出版之《擊敗渣男!這樣可以告嗎?專業律師教的恐怖情人反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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