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遷台後,於1953年實施耕者有其田,將原為公有的四大公司(水泥、紙業、工礦與農林)民營化,以其股票做為給予地主地價補償的三成。為了配合農村土地改革而進行民營化的做法世所罕見。這做法宣示了土改是要促使農村資本轉移到工業,以推動現代化。一般認為土改使得地主損失嚴重,然而影響並不平均。民營化過程中,甚多對工商社會應變能力較佳 ,且擁有既有資源較多的本省地主菁英積極參與,並成功轉型。缺乏此等條件的大部分小地主,在轉型上則較為困難。
《農村土地改革與工業化:重探台灣戰後四大公司民營化的前因後果》呈現高度複雜的四大公司民營化過程,探究作為地價補償的出售公營事業的選取、估價、發行股票與輔導等過程,以及其涉及的政商博弈。就日後經營情況而言,民營化成績甚為參差。台泥最成功,農林甚失敗,而工礦農林售出的47個獨立單位中則不乏經營成功者。
作者:瞿宛文
美國史丹佛(Stanford)大學經濟學博士。現為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曾任中研院研究員、臺灣大學城鄉所與經濟系兼任教授。研究著重於台灣與東亞經濟發展,近來也開始探討中國大陸經濟相關議題。曾任《台灣社會研究季刊》主編與社長。著作包括《中國產業的發展模式:探索產業政策的角色》、《台灣的不成功轉型:民主化與經濟發展》(聯經2020)、《台灣戰後經濟發展的源起:後進發展的為何與如何》(聯經2017)、與安士敦(Alice H. Amsden)合著的《超越後進發展:台灣的產業升級策略》(聯經2003)、《全球化下的台灣經濟》、《經濟成長的機制》等。
一、前言
(一)重探土改的研究專題:回應翻案文獻
(二)本書的定位
(三)背景說明:簡述台灣戰後農村土地改革
(四)四大公司民營化過程之簡述
(五)檔案資料說明
二、以公營事業股票補償地價的政策選擇
(一)選擇地價補償的方式
(二)會以公營事業股票作為地價補償政策的歷史緣由
三、出售公營事業標的之選定與資產重估
(一)選擇出售的公營事業
1. 省級生管會的前置作業
2. 省府經費小組初步定案
(二)出售公營事業估價委員會
(三)估價的高低與專業自主性
(四)台灣省臨時省議會的參與
(五)肥料公司是否出售
(六)小結
四、四大公司如何移轉民營
(一)估價定案並籌劃移轉事宜
(二)訂定《移轉民營後輔導辦法》背後的博弈
1. 分售辦法的演變:從分部門出售到分廠分售
2. 《輔導辦法》定案及裁遣員工問題
(三)原有員工的安置問題
(四)台泥台紙移轉民營後如何分售工礦農林
1. 分售辦法定案
2. 分售的相關事宜:如何處理公法團股
3. 分售結果
五、如何輔導民營化事業
(一)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二)輔導的目的與原則
(三)股價波動與證券交易所之設立與否
六、輔導的時期與成效,1954-1958
(一)四大公司民營化後之發展
1. 台灣水泥公司
2. 台灣紙業公司
3. 重組後的台灣工礦公司
4. 重組後的台灣農林公司
5. 台灣農工企業公司
6. 工礦農林分售出的47家廠礦
(二)農林工礦售出工廠的員工裁遣糾紛
(三)後續的發展情況
(四)延長輔導期間之爭議
七、結語
附錄
參考文獻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