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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釋論(增修訂三版)

點閱數

作者
黃子能、黃思國、陳月珍、朱哲毅

出版社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格式
PDF

信託業法自89年7月19日制定公布後,雖歷經多次修正,惟隨著信託業務與其他制度之結合,商業交易亦擴大利用信託制度之特性,各種態樣之信託商品陸續推出,在實務運作上亦隨業務發展而出現許多變化;基於此,信託業法於97年1月再做較大幅度的修正,其修正要點為:信託業之經營資格、依營業信託之特性排除信託法及公司法之規定、強化業務經營之規範及監督權限之適度調整等四項重點。


此外,信託業法施行細則亦配合信託業法做了一些必要的調整,於97 年 10 月 24 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括:信託業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之條件;信託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有價證券或期貨時,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條件;以及信託業之保密及財務報表公告之義務等相關規範。

黃子能


學歷:日本駒澤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前法務部參事


黃思國


學歷:日本拓植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

現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資深副總經理


陳月珍


學歷:日本早稻田大學商學碩士

現任:中華醫事專科學校醫務管理系系主任


朱哲毅


學歷:淡江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

現任:永豐商業銀行信託部業務協理

第一章 總則

第1節 信託業法之立法

第2節 信託業之一般規範


第二章 信託業之設立及變更


第1節 信託業之設立

第2節 信託業之合併、解散等


第三章 信託業之信託業務


第1節 金錢之信託

第2節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第3節 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第四章 信託業之附屬業務


第1節 有價證券發行等之代理、顧問及簽證業務

第2節 擔任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第3節 擔任破產管理人、公司重整監督人及信託監察人

第4節 辦理保管業務、出租保管箱業務及相關之代理事務等

第5節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業務


第五章 信託業之業務經營


第1節 業務經營之一般規範

第2節 金錢信託營運之規範

第3節 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經營

第4節 業務經營之義務及責任


第六章 信託業之監督


第1節 賠償準備金之提存與財務監督

第2節 營運之監督

第3節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第4節 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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