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至璋/我當陪審員——讀夏烈〈審判〉一文有感
民主國家的法律一定排除政治,換句話,法律凌駕政治之上。動輒修法,予人不佳印象,縱使「時代變遷,觀念改變」。海洋法陪審制,由陪審員判定是否有罪,但陪審員卻無須具法律學識,量刑才由法官決定。我認為若反向而行似較邏輯,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記得1986年從台灣轉往澳洲,擔任聯邦媒體新聞主編,「新人訓練」的第一天,第一句話是:「你的薪水來自聯邦政府,但是你處理新聞,不是對聯邦政府負責,也不是對國會或黨派,是對社會,是對你的良心負責。」這句話我一直奉為圭臬,說明相比法律和新聞,政治黨派的低下。
至於邏輯,儘管「真理越辯越明」,但邏輯演繹到辯論,往往是服人之口,非服人之心。子彈射中靶心前必經中途點,中途點的後半程也有中途點,如此而下變成,子彈永遠射不到靶心了,數學漸進線的構思相近。所以,咱們還是離法律和邏輯遠一點吧。
住在陪審制的國家,常有被找去當陪審員的經驗。他們用summon這字,讓接到通知的人心裡不舒服,我和妻都被召喚過。第一次我頗感有趣去應召,被選為十二人之一。那是個連串強暴殺人的多重刑案,被告是累犯,罪名一大串,「屢次強暴,殺人,恐嚇,強暴未成年人,棄屍,拒捕,妨害公務……」看了連串罪名讓人很不舒服,儘管當天拿兩份薪水,一份來自法院,另一份是工作機構給公假,不停薪。當天我在法院四小時,前半是「養成教育」,中段吃了頓公費餐,後段是主戲。吃飯期間嚴禁討論案情,若真討論,陪審員變成被告就糟了。
按當時澳洲訴訟法規定,我們十二人排成一列,在法庭上一一緩慢走過被告和他的律師面前。走過時,法庭高唱這名準陪審員的姓名和職業,由被告對法庭叫出agree,還是reject。其實是他邊上的律師示意,由被告親口向庭上表達。我注意到,前面走過被告的人,不論男女,都故意表現輕鬆微笑,抬眼望向法庭崇高的天花板,或是不在乎地左顧右盼,刻意避開看被告和他的律師,就像伸展台上的模特兒,絕不向下望觀眾。輪到我卻忍不住瞄了被告一眼,圓領衫,長捲髮,鷹勾眼,手臂刺青,他的律師西裝革履,面上有皮無肉,兩人給我的即刻印象是,電影裡的標準演員。我們四目相接時,腎上腺催我心跳加速,心想如果他被判極刑,是否會記恨於我?當我離開那不舒服的眼珠時,聽到他高叫reject,頓時如釋重負。感謝他討厭我。
按規定,被告有權對十二名準陪審員,否決六人,當然事關人權,避免主宰定罪的十二人中有原告親屬,或被告仇人,或曾倡導加重處罰這類罪犯的人。我記得,被他否決的人裡,有老師,傳教士,消防員,保全人員,家庭主婦。被他認可的人裡有,足球員,退役軍人,汽車推銷員。我走過被告時,法庭叫道「聯邦新聞人員」,他立即否決,事情就是如此簡單。雖說職業無高低,人眼光各有喜惡,然而原本該是要審判他的人,卻先由他來否決,法律這樣妥當嗎?回到家我被問,幹嘛要去看他?我說,沒有誰故意去看他,是不經意看到了,意投情不合嘛。
後來在澳洲和美國,我和妻都「否決」了法院的召喚,心情頗為舒坦。
(編者按:夏烈〈審判〉刊於《聯副》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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