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儀/警務體系的轉型正義──從「警察局」列為不義遺址談起

臺北市青島東路與鎮江街、中正路、上海路圍起的不義遺址建物群(圖/出自不義遺址資料庫)
臺北市青島東路與鎮江街、中正路、上海路圍起的不義遺址建物群(圖/出自不義遺址資料庫)

文/李思儀(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目前在探討課題時,無論是或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都將處理與界定臺灣的不義遺址視為一項辨識威權運作空間與記錄相關歷史的重要工作。

什麼是不義遺址?

哪些空間是所謂的不義遺址?在界定哪些地方為不義遺址時,有一類空間似乎不證自明,即是威權時代遺留下來或曾經行使侵害人權的場址,例如1949年到1960年代的政治受難者揮之不去的夢魘─「青島東路三號」,曾經由隸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8年至1967年改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的軍法處看守所,以及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為今臺北喜來登大飯店)與覆判局三處機關共用的建物群,原址已改建、不復存在,可透過兩張圖片的建物對照,體會不義遺址的物換星移。然而即便建物業經拆建、消失,目前研究者與人權館仍持續努力保留受難者的記憶,任何親歷其境的隻字片語仍然能對威權迫害的事實指證歷歷。

今日該區域已由各機構大樓進駐(出自不義遺址資料庫)

另一類被歸類於不義遺址的空間則是當今仍如常運作的公部門,它們在負責執行《軍事審判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檢肅流氓條例》等對人權有所侵害的法律,包括治安機關、司法機關與軍事單位等。

雖然在目前解嚴與致力於自由民主化的臺灣已經廢除這些法律,然而公部門各體系的運作是否已取得人民的信任,並且理解機關過去的不正當作為,警醒當代與下一代不再重蹈覆轍呢?這也是清理不義遺址時,須同時面對確立民主法治的工作。在這類不義遺址之中,我認為警務體系或許是我們能加以檢證,也必須正視的公部門。

威權時代的警務體系一般人最常接觸的公家單位,不外乎是居住地區的區公所與派出所。我們會到區公所辦理從出生後入戶口、辦理結婚登記或財產繼承,到離開人世後的除戶等這些人生過程的種種業務。而派出所員警對人們來說,則在遇到急難或危險時刻首先求助的對象,他們是民主國家將民主法治落實到基層的執法人員,人們期待警務人員依憑民主的法律行事,在這基礎上建立起與人民的互信關係。

在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時期裡,政府以恐怖統治的手段,建構起「保密防諜、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加上警務體系已深入臺灣的鄰里社會,戒嚴時期的警察能有效地施行「監視之眼」,也「馴服」人們主動「檢舉」、回報有「匪諜嫌疑」的鄰居或外來者,警察與部分人民弔詭地建立起訊息傳遞的網絡,成為政治案件之所以能被偵破的關鍵。

臺北市警察局人口分類調查實施辦法(引用自侯公純,《特種人口管制之研究》,收於楊蓮福、陳謙主編,《民間私藏:民國時期暨戰後臺灣資料彙編產業篇一。第八冊》,臺北:博揚文化,2012。)

另一方面,威權時期以為了更有效控制社會治安、預防犯罪的理由,由警察負責原為民政事務範疇的戶口調查工作,從〈臺北市警察局人口分類調查實施辦法〉規定將臺北市警局轄內人口分為甲、乙、丙三類,並登記於該人的戶卡標記欄,定期追蹤與調查。在這三類人口之中,甲類是素行端正身份正確,絕無犯非之虞者;乙類為甲類、丙類之外的良民;而丙類則列出多達四十種值得注意的「言行表現」或有所謂前科的政治受難者,甚至是經營特殊職業的人,都列入警察必須特別追蹤的對象,例如緩刑獲假釋出獄人犯及撥服勞役人犯;徒刑期滿出獄人犯;自新份子;職訓總隊結訓隊員;新生總隊結訓隊員;各公私立習藝救濟院所開釋或保外就業者;流氓;補報戶籍人口;入境新設戶籍未滿六個月之人民年在十三歲以上者;江湖術士、侍應生、無業遊民;經常容留不同身份之客人寄宿者,其他有足以危害公安或破壞善良風俗者等。

臺北北警察署與臺北南警察署

讓我們回到受難者對不義遺址的空間記憶,前輩講述他們深夜在自家被帶走,送往警察局羈押、偵訊的地點,本文舉臺北市的兩處地點為例,這兩處正好是日治時期主要管轄臺北市內北門以北、大稻埕的臺北北警察署(時人簡稱北署)與管轄北門以南的臺北南警察署(簡稱南署)。

1929年的臺北南警察署,二戰後成為臺北市政府警察總局(圖/出自1929年《臺灣建築會誌》第1輯第2號,國立臺灣圖書館典藏)

日治時期的北署,現作為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二戰後此處首先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接收,撥交臺北市政府,充作臺北市警局第一分局辦公廳舍。1947年二二八事件之後警務體系內的刑事警察組織擴充,1948年5月臺灣省刑事警察總隊成立,設於臺北市警局第一分局,該處負責政治偵防的單位即刑警總隊政治課。

臺北北警察署現況,今日為「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 (引用自維基共享資源,由寺人孟子提供,CC BY SA 4.0)

創用 CC 授權條款.

據1948年四六事件後時被捕的建國中學高中三年級學生張光直回憶:「在自家被捕後,乘吉普車先到臺北市第一分局,和同學申德建同時被關進一個拘留所的籠子裡,籠子大概有五米寬、八米長,橢圓形,一個短頭是牆,另外三面都是鐵欄杆。在靠著牆的一角,有一個茅坑,我們到的時候,裡面已經有了五、六個人先我們而到。」新文化運動紀念館保留下的正是半圓形的拘留室(日治時期稱「留置室」)空間。

另外一位受難者甚至就是刑警總隊的警員,卻也無端從警察變成階下囚。黨醒然,1950年4月任職於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電器組,擔任無線電技士,他就在二樓的電器組辦公室辦公,他因與「匪諜杜麟文」有交往、參與共產黨等嫌疑而被逮捕,後移送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最終獲判無罪。他回憶:「拘留所就在電器組樓下⋯⋯我把鋪蓋捲好,王區隊長幫我拿蚊帳及盥洗用具,兩人一起走到拘留所。時間是晚上十一點鐘,拘留所燈光很亮,漆著藍色油漆的鐵欄杆和檜木地板,在燈光照耀下,發出冷冷的亮光。」

在白色恐怖案件的偵破與逮捕過程中,各縣市刑警總隊亦參與其間。臺北市警察局與分局內的第三科皆為刑事科,負責犯罪偵防工作。二戰後臺北市警察局,即時人所稱的警察「總局」,即日治時期的南警察署,在1960年代的政治案件的檔案與口述裡常能見到臺北市警察局的記載。

劉金獅:興臺會案

劉金獅前輩訴說在臺北市警察局逼寫筆錄的神情 (脈動影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提供)

1962年因「興臺會案」被捕的劉金獅接受筆者訪談時,提及二、三十位警察到他家逮捕他之後,將他關押在「總局」:「臺北警察局那個時候是十一間牢房,所有雜犯都叫到一間,兩、三十個叫到一間,我們都一人關一間就對了,那些雜犯也不能睡,很難受,會出來拿開水、拿飯給我們吃都是這些雜犯,那些雜犯大多是仔。」由於目前並未能找到戰後臺北市警察局的內部結構圖,假如從日治時期1929年落成時的臺北南警察署平面圖來看,如下圖紅線框出處可能即為「留置室」,然而劉金獅前輩所描述的11間牢房具體分布於哪一區域則仍待追索。

劉秀明:統中會案

1969年涉「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案」(統中會案)的劉秀明,同樣羈押於臺北市警察局,筆者訪談劉前輩清楚記得受到警察局裡的「安全室」這個單位偵辦,並遭刑求、恐嚇:「我在臺北市警察局安全室裡面,(辦案人員)拿一個手搖發電機,手搖發電機有兩個線你知道嗎?一個放這邊(指右耳)、一個放這邊(指左耳),還沒有電,然後他一搖就電,正負電這樣灌下去你會不會崩潰?他拿那個給我搖,就整個推翻國民政府整個宗旨,看我要不要寫,要不要承認寫下去,不寫我就像許席圖一樣跟你(刑求)⋯⋯那個晚上我被他被迫寫了以後,我回到押房,我去撞牆,砰地一聲,他們跑過來,結果把我又關到另外一個有那種墊板,我下意識也不是說我想自殺,真的我已經受不了,我連續幾個晚上沒有睡覺。」

劉秀明前輩訴說在臺北市警察局安全室遭電刑刑求 (脈動影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提供)

劉秀明口述時提及臺北市警察局的「安全室」可能是受到國安局所主導,筆者查閱、研究發現,1967年7月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臺北市警察局另設置刑事警察大隊為外勤執行單位,該刑事警察大隊設置行政、偵查、鑑識、紀錄、檢肅扒竊等五個組,及三個偵查隊,配屬刑警隊員兩百四十五名,技術人員若干名,負責全市的刑案偵查、鑑識與行動支援等事項。其中偵查第三隊官警十七名,配屬「安全室」專責辦理政治案件偵防工作。由此可知,容易被誤解為情治組織的「安全室」其實是由刑事警察大隊所負責,而警察的業務介於類似情治的偵監又兼有犯罪偵訊的複合角色。

小結

最後,以不義遺址的保留狀況而言,昔日「南署」的扇形建築已不存,歷經1968、1988年兩次改建後完全拆除,現為十二層樓高的警察局大樓,而目前留存下來可以體會白色恐怖歷史與警務體系有關的場址,便是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若您有機會到該館參觀時,不妨或站或坐於半圓形牢房裡,閱讀著曾發生在此的口述歷史記述,想像力或感受力較強的人,或許會體會到當年牢房內人們對牆外家人的思念,與映入眼簾的鐵欄杆內冰冷的光,對內心造成多麼強烈的衝擊與壓抑。

※本文摘選自國家人權博物館半年刊《向光》第6期〈警務體系的轉型正義 ──從警察局列為不義遺址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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